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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城口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意见建议的通知

日期:2022-04-13

城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征求城口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意见建议的通知


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47号)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外,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由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县住房城乡建委参照中心城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测算我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拟确定为120/平方米。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有相关意见建议的418日前邮寄至城口县葛城街道小南街11号县住房城乡建委物业(邮编405900),也可发电子邮件至邮箱68707746@qq.com反馈。



城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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