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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MB1674517R/2021-00055 [ 发文字号 ] 城民发〔2017〕60 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体裁分类 ] 后期处置(灾后重建)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城口县民政局城口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口县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


城口县民政局

城口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城口县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规范自然灾害救助管理,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渝民发〔2017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调整后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如下:

一、应急救助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各级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标准。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按20/·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定救助。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二)标准。按死亡人16000/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标准。20/·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1. 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2. 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3. 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二)标准

1.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5000/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

2. 一般损坏房屋维修,原则上不予补助;但对于损失程度大、且自救能力,可酌情给予补助。

五、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一)对象。一是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或损坏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二是本年度因灾农经作物绝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三是本年度因灾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四是本年度因灾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150/人给予救助。

六、物资救助

(一)帐篷发放。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组织和动员受灾人员投亲靠友、邻里村民互帮或利用学校、闲置公房等进行安置。对于上述方式未能安置的受灾困难群众,应发放救灾帐篷进行临时安置,救灾帐篷(规格为12平方米)原则上每户受灾人员(一般3人)安排1顶;对家庭人数多于4人或少于2人的,可分性别按4/顶安排帐篷集体居住。

(二)棉被发放。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12/人的标准发放棉被;对其他临时转移安置人员,根据其受灾程度和家庭人口、困难程度等,原则上按12/户的标准发放棉被酌情安排。

(三)折叠床发放。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不低于1/户的标准发放折叠床,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人群的需要。

(四)其他物资发放。视灾害发生情况临时决定发放救灾物资品种和数量标准。

城口县民政局城口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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