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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MB1674517R/2021-00166 [ 发文字号 ] 城减灾委办发〔2019〕20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城口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减灾委员会城口县自然灾害 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专项 指挥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减灾委员会、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城口县减灾委员会城口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和《城口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城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城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城口县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城口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口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19916日

城口县减灾委员会

城口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根据《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城口县减灾委员会的通知》(城府办发2019117号)和《重庆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减灾委员会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专项指挥部工作规则的通知》(渝减办20191号)要求和各县级部门(单位)职能职责,经商有关方面,现将城口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城口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做好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负责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完成县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积极争取中央、市级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及时下拨中央、市级和县级专项资金;牵头组织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完成县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教委。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完成县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在工业规划编制、产业布局谋划和工业项目建设中对自然灾害风险影响进行评估;协调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的应急发布,落实免收自然灾害预警专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政策;协调自然灾害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县级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指导灾区安全监管职责内工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承接市国防科工部门关于抗震救灾工作任务。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技支撑。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抗震救灾工作;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及时报告已发生地震震级,做好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断;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协助开展灾情收集工作;协助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负责抗震减灾联席会议工作。负责履行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素养服务。完成县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完成县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执法监督。完成县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完成县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自然灾害防治经费预算,配合自然灾害防治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和市级救灾资金支持;依据自然灾害防治部门对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及时下拨救灾资金。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完成县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地震、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气象条件引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合开展全县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完成县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完成县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和督促全县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和抢险救灾;城乡基础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气象灾害防御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城市市政设施防洪安全;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城市运行高影响天气预警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协助发布预警警报信号;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通讯支援。完成县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力,为应急运输提供支持保障,组织、指导开展因灾导致的交通基础设施损毁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水上交通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指导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工作;交通基础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做好在建交通工程的气象灾害防御监督管理。完成县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河道湖泊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水利工程(在建)周边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完成县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指导全县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农业设施周边和农业生产活动地震、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全县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应急处置及防护等动物防疫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灾后恢复生产。完成县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商务委。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援;组织和协调县内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县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完成县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文化旅游委。负责旅游景区自然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指导监督旅游经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完成县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发布高温中暑预警;统计报告全县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完成县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县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完成县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完成县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督查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完成县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做好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组织开展重大气象灾害评估,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统筹推进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完成县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城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组织、指导民兵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县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完成县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国家队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草原灭火、地震、地质灾害、洪旱灾害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完成县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团县委。负责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完成县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人道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完成县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口行政学院。承担县应急管理培训基地职责,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培训和课题研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示范性演练。完成县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银保监城口支局。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重大灾害发生和持续期间紧急营业计划;督促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房保险等服务机构及时规范做好查勘理赔、资金兑付等工作;统筹推进巨灾保险工作,协同建立灾害救助保险制度。完成县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网城口供电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完成县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口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城口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县森防指是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第二条县森防指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林业工作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县应急局、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县森防指组成人员和成员单位调整按县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县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城口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办),设在县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县林业局分管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县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火灾防治管理科,县林业局防火与安全生产科负责人、护林站负责人担任。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县森防指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代替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职责。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

(二)协调解决全县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的重大问题;

(三)督导建立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组织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检查;

(四)指导全县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组建,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五)组织和指挥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

(六)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第五条县森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解读、成效和公益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发布经县森防指审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市级、县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落实免收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政策;负责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县级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预算,以及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专款,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林区内焚烧生活垃圾、秸秆等监督管理,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对环境(大气)污染损害评估。

县交通局:负责指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指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县水利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林区内人饮抗旱设施规划建设,为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会同林业部门组织指导做好林耕结合部区域火灾预防工作。

县商务委:负责组织和协调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县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相关物资。

县文化旅游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做好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县森防办日常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处置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负责火灾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县林业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专业队伍建设、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落实县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县及重点林区(草原)、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林业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城部队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抢险行动实施统一指挥,牵头组织指导相关部队抓好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抢险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及军用航空器调动事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航空器飞行和地面勤务保障工作。负责指导民兵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导武警部队做好防扑火知识技能教育训练和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行动。

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国网城口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对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线、电缆的线路巡护,定期进行塔架安全检查,排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负责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县森防办主要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工作要求;

(二)分析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提出县森防指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县森防指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四)研判发布森林草原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

(五)按照指挥长、副指挥长要求,做好预案启动、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及其他需要县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六)负责县森防指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七)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制度

第七条县森防指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八条县森防指全体会议由指挥长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根据会议议题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或列席。会议议题由县森防办根据指挥长、副指挥长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县森防指指挥长批准确定。会议要讨论的文件,由县森防办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指挥长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九条县森防指专题会议由指挥长或由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县森防办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指挥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指挥长批准。会议议题由县森防办根据指挥长、副指挥长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指挥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指挥长批准确定。会议要讨论的文件,由县森防办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指挥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指挥长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十条县森防指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县森防指报告。县森防办负责跟踪督办落实。

第十一条县森防指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原则上春防、秋冬防各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组织学习、交流情况、研究问题。联络员由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科室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县森防指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监督检查、挂牌督办、考核、通报、约谈等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县森防指文件按程序报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发;县森防办文件按程序报主任或副主任签发,重大事项请示指挥长、副指挥长。

第十四条县森防指成员单位每半年向县森防指报告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情况。其他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等工作报告按时限要求完成。

第十五条对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报批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由县森防办负责解释。


城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城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县防指是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第二条  县防指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水利工作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县应急局、县水利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县防指组成人员和成员单位调整按县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  县防指下设办公室(城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县防指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

(二)统一指挥全县的洪旱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协调;

(三)参与拟定全县防汛抗旱政策和制度,组织制定防汛抗旱规划、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四)组织防汛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第五条  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洪旱灾害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教育。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防汛抗旱工程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教委:负责制定防汛抗旱教育工作方案并协助实施;负责教育系统防洪安保工作。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全县经信系统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协调防汛抗旱信息的应急发布。负责水工程地震观测及预报预警工作,开展水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指导全县水工程防震减灾能力建设。

县公安局:负责防汛抗旱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受灾地区正常的社会秩序,协助做好被洪水围困群众的撤离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民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中央和市级重大防汛抗旱资金的申报,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负责防汛抗旱资金管理和监督。指导、督促、协调所属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对重点水源、城乡供水、污水处理、河道治理、地方水电、骨干渠系工程、土地储备及开发等设施防汛安全检查,落实防汛安全措施,统计、核实、上报灾情等;协助开展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其他工作。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全县因暴雨洪旱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全县因洪旱灾害引发的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建议。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防洪安全工作。负责城市市政设施防洪安全。

县交通局:负责依法组织、指导开展因灾导致的交通基础设施损毁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河道湖泊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指导全县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组织维修人员到灾区帮助抢修农业机械,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灾区,帮助指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并做好农业生产受灾和损失分析统计工作,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商务委: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洪抢险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和协调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县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

县文化旅游委: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气象局等部门提供的汛情、旱情、灾情和气象等资料,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汛情、旱情、灾情等信息;负责旅游景区防洪工作;负责防汛防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调配应急队伍抢救负伤人员;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性流行;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确保灾区群众饮水安全;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县应急局:负责县防办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洪旱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指导较大及以上洪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较大及以上洪旱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组织较大及以上洪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建立应急管理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城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民兵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县气象局:对影响汛情旱情的中长期天气形势做出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全县及重点区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及时预报及滚动监测预报;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类别和等级;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向县防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及时通报重要灾害天气信息。

县消防大队:负责发挥防汛抗旱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洪旱灾害抢险救援,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国网城口供电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县防办主要职责:

(一)监督各乡镇街道和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情况;

(二)统筹协调全县洪旱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三)负责统筹协调制定防汛抗旱规划,编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四)负责组织防汛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五)负责洪旱灾害调查与评估;

(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汛抗旱工作。

三、会议制度

第七条  县防指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县防指会议包括全体会议、紧急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八条  全体会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系列部署及有关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分析全县防汛抗旱形势,总结、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召开县防指全体会议;会议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全体人员参加,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会议一般每年汛前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召开次数;会议原则上由成员本人参加,确因出国、出差在外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县防指领导同意后,由成员单位的其他领导同志代替,不得缺席。

第九条  紧急会议。根据各地发生的重大汛情、旱情、灾情等实际需要,为研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对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召开县防指紧急会议;会议根据实际不定期召开,由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的副指挥长主持,副指挥长、县防办主任和有关成员参加,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十条  专题会议。为分析、研究部署或审查批准特定时段、特定区域、特定流域或特定项目的防汛抗旱专题工作,召开县防指专题会议;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由县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县防办主任主持,有关成员单位和部门派代表参加。

四、日常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城口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县防指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每年10月25日前向县防指提交年度防汛抗旱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需确定一个科室负责联系防汛抗旱相关工作,指定一名联络员,及时沟通情况。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报送信息,高效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三条  气象、水利部门应总结并研判每日、周、月雨情、水情、墒情、工情等情况,并报县防办。

第十四条  气象、水利部门原则上应在区域性暴雨发生后,总结情况并报县防办备案;当未达到区域性暴雨时,应根据县防办需要,及时予以配合。

五、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由县防办负责解释。


城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城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震指)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县震指是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第二条  县震指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经济信息工作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分别由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县应急局、县经济信息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县震指组成人员和成员单位调整按县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  县震指下设办公室(城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震指办),设在县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县震指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地震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

(二)指导和检查全县地震防治、应急准备、抗震救灾工作和应急体系建设;

(三)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等工作机制;

(四)负责启动县级突发地震应急响应,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五)组织、指挥、协调各级抢险救援力量,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六)收集、掌握地震信息,向县政府报告工作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开展抗震救灾、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第五条  县震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地震宣传报道和舆情管控工作。负责地震新闻报道,发布地震和抢险处置救援工作进展信息,收集、研判与引导社会和网络舆情。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地震防治、应急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

县教委:做好师生地震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地震防治工作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核实企业受灾情况。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承接市国防科工部门关于抗震救灾工作任务。负责监视震情发展,采集灾情,汇总震情和气象信息,判断及预测地震后续趋势,为抗震救灾提供决策依据;开展震害损失评估和地震科学考察。

县公安局:负责地震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和治安工作,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

县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地震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调度地震防治和救灾资金,及时拨付专项资金;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协调所属企业做好地震防治工作,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将地震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因地震引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和防治工作。指导开展全县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地震诱发的环境污染次生灾害开展排查、监测和处置。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和督促全县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地震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抢险救灾、气象灾害防御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城市市政设施防洪安全;协助发布预警警报信号;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通讯支援。

县交通局:负责公路沿线地震防治工作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在建)、设施及周边地震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加强水利工程、设施、后期维护、监管。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因地震造成的农业生产受灾情况调度,核实农业受灾情况,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县商务委:负责灾害发生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按程序动用县级储备物资,保障市场供应。

县文化旅游委:负责旅游景区及进出景区的交通要道沿线地震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负责采取措施,作好加强灾区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评估与防控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县震指办日常工作;统筹指导全县地震防治和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和意见,启动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制定抢险救灾方案,组织、指挥、协调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救灾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救灾资金。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城部队参加地震抢险救灾行动实施统一指挥;牵头组织指导相关部队抓好遂行地震抢险任务准备;组织民兵开展地震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参与救援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团县委: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建立民间抢险救援队伍,开展演练。

县红十字会:负责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震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按照工作需要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

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消防人员参与地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

国网城口供电公司:负责地震抢险救灾和灾后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本系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震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县震指办主要职责:

(一)督促、指导县震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

(二)统筹协调全县地震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三)负责统筹协调制定地震防灾减灾规划,编制县地震应急预案;

(四)负责组织地震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五)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突发事件调查与评估。

三、会议制度

第七条  县震指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县震指会议包括全体会议、紧急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八条  全体会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抗震救灾防治救援工作的系列部署及有关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分析全县地震灾害形势,总结、部署地震防治救援工作,召开县震指全体会议;会议由县震指指挥长主持,全体人员参加,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召开次数;会议原则上由成员本人参加,确因出国、出差在外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县震指领导同意后,由成员单位的其他领导同志代替,不得缺席。

第九条  紧急会议。根据各地发生的重大震情实际需要,研究全县地震应急对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召开县震指紧急会议;会议根据实际不定期召开,由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的副指挥长主持,副指挥长、县震指办主任和有关成员参加,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十条  专题会议。为分析、研究部署或审查批准特定时段、特定区域的地震专题工作,召开县震指专题会议;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由县震指指挥长、副指挥长、县震指办主任主持,有关成员单位和部门派代表参加。

四、日常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县震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城口县地震应急预案》和县震指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县震指提交年度地震防治救援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县震指各成员单位需确定一个科室负责联系地震防治救援相关工作,指定一名联络员,及时沟通情况。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报送信息,高效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三条  由于工作需要,县震指办要求县震指各成员单位提供雨情、震情险情、工作开展等相关数据和资料,各成员单位应及时予以配合。

五、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由县震指办负责解释。

城口县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工作规则

(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城口县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地指)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县地指是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

第二条  县地指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规划自然资源工作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分别由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县应急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县地指组成人员和成员单位调整按县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  县地指下设办公室(城口县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地指办),设在县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县地指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地质灾害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

(二)指导和检查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准备和应急体系建设;

(三)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等工作机制;

(四)负责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五)组织、指挥、协调各级抢险救援力量,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六)收集、掌握地质灾害有关信息,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向县政府报告工作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七)指导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开展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第五条  县地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宣传报道和舆情管控工作。负责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新闻报道,发布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和抢险处置救援工作进展信息,收集、研判与引导社会和网络舆情。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

县教委:负责校园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好师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将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和监测预警纳入日常工业企业生产活动管理范畴,核实企业受灾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地质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和治安工作,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

县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调度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资金,及时拨付专项资金;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协调所属企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和防治工作。指导开展全县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全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地质灾害诱发的环境污染次生灾害开展排查、监测和处置。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组织开展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负责组织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卫星通讯保障。

县交通局:负责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在建)、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加强水利工程、设施、后期维护、监管,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因地质灾害造成的农业生产受灾情况调度,核实农业受灾情况,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县商务委:负责灾害发生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按程序动用县级储备物资,保障市场供应。

县文化旅游委:负责旅游景区及进出景区的交通要道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负责采取措施,作好加强灾区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评估与防控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县地指办日常工作;统筹指导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和意见,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制定抢险救灾方案,组织、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和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救灾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救灾资金。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城部队参加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行动实施统一指挥;牵头组织指导相关部队抓好地质灾害抢险任务准备;组织民兵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参与救援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团县委: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建立民间抢险救援队伍,开展演练。

县红十字会:负责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

银保监城口支局:负责协同建立灾害救助保险制度。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按照工作需要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

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消防人员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

国网城口供电公司:负责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灾后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本系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地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县地指办主要职责:

(一)督促、指导县地指各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

(二)统筹协调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三)负责统筹协调制定地质灾害防灾减灾规划,编制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四)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五)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突发事件调查与评估。

三、会议制度

第七条  县地指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县地指会议包括全体会议、紧急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八条  全体会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的系列部署及有关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分析全县地质灾害形势,总结、部署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召开县地指全体会议;会议由县地指指挥长主持,全体人员参加,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会议一般每年汛前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召开次数;会议原则上由成员本人参加,确因出国、出差在外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县地指领导同意后,由成员单位的其他领导同志代替,不得缺席。

第九条  紧急会议。根据发生的重大地质灾害灾情等实际需要,研究全县地质灾害应急对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召开县地指紧急会议;会议根据实际不定期召开,由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的副指挥长主持,副指挥长、县地指办主任和有关成员参加,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十条  专题会议。为分析、研究部署或审查批准特定时段、特定区域的地质灾害专题工作,召开县地指专题会议;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由县地指指挥长、副指挥长、县地指办主任主持,有关成员单位和部门派代表参加。

四、日常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县地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城口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县地指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县地指提交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县地指各成员单位需确定一个科室负责联系地质灾害防治救援相关工作,指定一名联络员,及时沟通情况。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报送信息,高效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三条  由于工作需要,县地指办要求县地指各成员单位提供雨情、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工作开展等相关数据和资料,各成员单位应及时予以配合。

五、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由县地指办负责解释。

城口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城口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气象防指)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县气象防指是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条  县气象防指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气象工作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分别由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县应急局、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县气象防指组成人员和成员单位调整按县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  县气象防指下设办公室(城口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气象防办),设在县气象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县气象防指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组织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研究制定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县级有关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  县气象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将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工作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负责做好气象灾害网上舆情调控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程项目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县教委:负责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指导学校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物资的保障;指导在工业规划编制、产业布局谋划和工业项目建设中对气象灾害风险的影响进行评估;落实免收气象灾害预警专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率等政策。负责将气象灾害预警与风险防范等领域共性关键技术纳入科技支持。

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气象灾害防御;在气象灾害发生前暂停或者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组织做好重大气象灾害处置的应急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在重大气象灾害中受灾人员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

县财政局:负责根据成员单位申请,依法依规保障其气象灾害防御经费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根据气象灾害特点,科学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组织做好气象因素引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全县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做好不利天气条件下空气污染物排放的管控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乡基础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气象灾害防御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城市运行高影响天气预警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交通基础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做好公路、水路、在建交通工程的气象灾害防御监督管理。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基础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做好防洪抗旱水利工程气象灾害防御监督管理。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做好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和气象条件引发农业病虫害的监测防控工作。

县商务委:负责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按程序动用县级储备物资,保障市场供应。

县文化旅游委:负责指导文化和旅游场所的气象灾害防御,定期进行排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组织做好重大文旅活动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指导监督各旅行社、旅游景区(点)等旅游经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全县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其他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联合气象部门发布高温中暑预警。

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应急救援;指导监督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冶金企业等行业领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核查有关气象灾害灾情。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对森林草原的影响;监督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森林火险等级和森林有害生物发生等级预报预警

县人武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组织协调驻城部队、武警部队和预备役民兵开展抢险救灾,协助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县武警中队: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银保监城口支局:负责指导各保险公司探索气象灾害风险分摊转移机制;全县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组织保险公司开展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县气象防办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的具体技术性工作;负责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组织开展重大气象灾害评估,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加强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

县消防大队: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组织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国网城口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做好高影响天气时段电力调度工作;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协调灾区电力系统应急工作和电力传输保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气象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县气象防办主要职责:

(一)承担县气象防指日常工作,落实指挥部各项决议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制定年度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细则,并督促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并对各地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行指导。

(三)负责指挥部会议议题的收集和会议筹备,负责起草县级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文件。

(四)负责建立县气象防指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组织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

(五)负责组织灾害性天气过程的多部门联合会商,为县气象防指安排部署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咨询和决策支持,视情适时适度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牢牢把握舆论引导主动权、主导权。

(六)对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各项部署进行考核督查。

(七)负责编制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简报,搭建形式多样的部门间信息交流平台,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八)负责完成县气象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要求

第七条县气象防指成员单位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同时,按照《城口县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城口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和县气象防指统一部署做好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需确定一个科室负责联系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及时沟通情况,适时报送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各成员单位每年1月中旬前向县气象防办提交年度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总结。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专项检查;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能力建设和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断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着力加强专群结合的防御队伍建设和专家队伍建设,加强对预案演练的组织,推进预案向基层延伸;利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合理配置社会防灾减灾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气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做好舆论引导,防止恶意新闻炒作。

四、附则

第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由县气象防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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