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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MB1674517R/2021-00004 [ 发文字号 ] 城安监发〔2018〕87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8-06-15 [ 发布日期 ] 2018-07-03

城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城口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城口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安全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的规定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见附件)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 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各类煤矿的举报事项由县煤监局(安监局)负责核查处理;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四)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一条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范围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负面清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重点范围)》内容。下列举报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被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二)违法事实无法核实的;

(三)举报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五)不属于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

两个以上举报人先后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第十五条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县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安监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城府办发〔2015〕35号)同时废止。

附件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负面清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重点范围)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重点范围

1.严禁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

2.严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3.严禁不按照规定检测、评估、监控管控重大危险源。

4.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5.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6.严禁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7.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8.严禁不按照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或者安全警示标志。

9.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10.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的其他事项。

监管

主体

县安监局(举报电话:59222355)


地下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重点范围

1.严禁未取得许可证和超工期从事非煤地下矿山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

2.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3.严禁不按照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4.严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5.严禁自然通风、独头开采或者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6.严禁不按照规定执行探放水制度,在有水害隐患区域冒险采掘作业。

7.严禁提升、运输、通风设备带病运行。

8.严禁不按照规定执行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9.严禁不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10.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的其他事项。


监管

主体

县安监局(举报电话:59222355)


露天矿山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重点范围

1.严禁未取得许可证从事非煤露天矿山生产经营活动。

2.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3.严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4.严禁相邻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

5.严禁不执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的规定。

6.严禁不经批准采用浅孔爆破开采、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爆破破碎。

7.严禁干式凿岩作业。

8.严禁不按照规定落实边坡安全措施。

9.严禁开采、运输、提升设备带病运行。

10.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者限制的其他事项。

监管

主体

县安监局(举报电话:59222355)

尾矿库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重点范围

1.严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2.严禁坝体超过安全高度。

3.严禁不建立、不使用监测监控系统、不按照规定执行定期专项检查。

4.严禁危库、险库生产运行。

5.严禁不按照安全规定管理“头顶库”。

6.严禁不按照设计及时闭库或者在不再进行排尾作业时不及时闭库。

7.严禁未经审查批准进行回采。

8.严禁未配备应急装备和物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

监管

主体

县安监局(举报电话:59222355)

职业健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重点范围

1.严禁安全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

2.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无防护作业。

3.严禁不设置不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4.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5.严禁向员工隐瞒职业病危害。

6.严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7.严禁上岗前、岗中和离岗不体检,不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者限制的其他事项。

监管

主体

县安监局、县卫生计生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管(举报电话:59222355、59225128)


煤 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重点范围

1.严禁未取得许可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活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2.严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3.严禁超层越界开采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4.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5.严禁自然通风或者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6.严禁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瓦斯抽采未达标组织作业。

7.严禁不按照规定执行探放水制度,在有水害隐患区域作业或者开采防隔水煤柱。

8.严禁不按照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9.严禁不按照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10.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的其他事项。


监管

主体

县安监局(县煤管局)(举报电话:59222355)


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重点范围

1.严禁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严禁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他人。

2.严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3.严禁项目负责人不按照有关规定到岗履职,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4.严禁施工单位不落实防高坠措施、高处作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5.严禁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编制、审批、论证、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或不按规定进行监督、监测。

6.严禁施工单位违反标准规范抢工期施工。

7.严禁不按照规定安装、拆卸、使用临时建筑物、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

8.严禁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实施经查性安全检查、旁站等现场监理。9.严禁建设、勘察、设计、检验检测和监理等单位不按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管控工程安全风险隐患。

10.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的其他事项。

监管

主体

县城乡建委(举报电话:59227628)


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重点范围

1.严禁未取得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配送和运输。

2.严禁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

3.严禁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将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同处储存。

4.严禁不按照《重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规则购买、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5.严禁民用爆炸物品配送企业将民用爆炸物品再次委托其他企业配送。

6.严禁邮寄和托运民用爆炸物品。

7.严禁使用非专用车辆运送民用爆炸物品。

8.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者限制的其他事项。

监管

主体

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和县交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管(举报电话/传真:59222380、59223833 、59222464)


道路运输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重点范围

1.严禁未取得许可从事班线、公交、出租、货运、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员培训等经营活动。

2.严禁伪造、涂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证牌。

3.严禁客运班车、民用爆炸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4.严禁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和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5.严禁违反“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

6.严禁货运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7.严禁违规操作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8.严禁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营运车辆。

9.严禁营运车辆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

10.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者限制的其他事项。

监管

主体

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和县公安交巡警大队依据职责分别监管(59502676、59222165)。


水路运输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重点范围

1.严禁未取得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使用未取得有关合格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2.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船从事水路运输。

3.严禁船舶超载、超员和违章航行。

4.严禁货船、渔船、乡镇自用船等船舶载运旅客。

5.严禁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旅客乘船。

6.严禁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载客、载货定额,或者变更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种类。

7.严禁水路运输船舶不按规定配备、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卫星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通讯、助航设备设施。

8.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者限制的其他事项。

触犯负面清单的后果(含信用约束措施)

监管

主体


县交委(举报电话:59222464)


特种设备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重点范围

1.严禁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

2.严禁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3.严禁使用未经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4.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5.严禁使用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

6.严禁使用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特种设备。

7.严禁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

8.严禁使用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者限制的其他事项。

监管

主体

县质监局(举报电话:81130212)


人员密集场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重点范围

1.严禁投入使用、营业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

2.严禁未取得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3.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4.严禁使用易燃材料进行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

5.严禁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严禁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7.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8.严禁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者限制的其他事项。

监管

主体

县公安消防大队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管(举报电话:5922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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