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 | 城口县人民政府 部门街镇 登录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机关简介 >机构职能

[ 索引号 ] 11500229MB16544529/2024-00002 [ 发文字号 ] 无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27 [ 发布日期 ] 2024-02-27

城口县医疗保障局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2024年版)

单位名称

城口县医疗保障局

单位地址

局机关:城口县葛城街道北大街45号行政综合楼前楼8楼;

医保综合服务大厅:城口县葛城街道北大街45号行政综合大楼二楼(社保局)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3-59229980

负责人姓名

曾军辉

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改革。

(三)贯彻执行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监督管理全县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的执行。推动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重庆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监督管理医院对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指导药品、医药耗材的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贯彻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全县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医保局要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

(十一)有关职责。县医保局要建立与县发展改革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拟定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负责文秘、信息、保密、综合、安保、会务、接待、后勤保障、印章管理、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政工、人事、工资及本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年度目标考核及对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工作目标考核工作;负责群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负责本单位行政效能的督办、督查工作;负责本单位档案管理和档案数字化管理及乡镇、街道社保所档案管理指导工作;负责单位网络舆情监控处置工作;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基金监管科。贯彻执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全县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贯彻执行重庆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管理和监督医疗服务、医疗费用、药品价格等收费标准,优化保障医疗服务;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监督管理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釆购、配送及结算,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待遇保障科。贯彻执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参保筹资和待遇政策;承担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各项补充保险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监督实施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筹资和待遇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实施全县金保工程建设及乡镇、街道医保网络建设和维护工作;承担本单位医保数据管理工作,确保数据信息安全;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下属事业单位设置及职能职责

(一)县医药采购管理服务中心

职责任务:

(一)承担拟定全县医药招标采购制度规范的相关工作。

(二)按照上级医保部门制定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以及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上报的采购申请,在县医保局监督指导下承担医药招标采购工作。

(三)承担组织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与卖方会员进行议价,并按照定点医药机构委托权限代其签订买卖配三方确认的药品和耗材等电子采购合同。

(四)承担督促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按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督指导中心规定途径及时汇缴采购货款。

(五)承担本辖区医药成本调查统计、医药价格监测分析、医药价格政策咨询等服务性工作。

(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医保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职责任务:

(一)承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等业务经办,承担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医疗保障业务经办。

(二)承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参保对象的参保登记、人员增减、转移接续、缴费年限认定、信息维护、待遇资格核定的具体事务。

(三)承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参保人员个人垫付资金、公费医疗人员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等事务性工作。

(四)承担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和特殊疾病患者认定管理相关工作。

(五)承担困难群体医疗救助的事务性工作,按职责做好困难群众(含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登记和资助工作。

(六)承担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七)承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和待遇资格稽核的事务性工作,协助受理和处理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和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诉。

(八)承担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全县医疗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数据分析运用、信息统计上报和医疗保障各类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九)承担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承担中心日常运转、综合协调、会务、安全、保密、业务档案、宣传、培训、信访和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网络舆情处置和业务大厅日常管理等工作;承担医保经办服务平台建设、维护、数据应用服务及乡镇(街道)医保网络建设和维护工作;承担本单位计算机系统(包括电子政务网、互联网、党政网)的安全运行和使用权限管理,网络和硬件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参保服务科。承担辖区内用人单位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参保单位的拆分和成建制转移申报及参保单位人员年度工资总额申报工作;承担参保单位公共业务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和维护;承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扩面与信息管理工作;承担参保关系的转移、中断、接续和重复参保清退工作;承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审核确认、费用清算;承担县级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信息维护、资金注入等工作;承担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维护工作;承担异地居住或死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年度返还或清退工作;承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区三级住院备案工作;承担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承担医疗保险特殊业务办理;承担医疗保险参保政策的宣传;承担医疗保障扶贫工作;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费用审核科。承担单位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审核和结算工作;承担生育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和生活津贴的计算核定、待遇支付;承担全县协议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总额预算和年终清算;承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资金结算、清算工作;承担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保定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估、准入和退出管理事务工作;承担异地就医管理和结算工作;承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转院申报受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工作;承担医疗保险待遇政策的宣传;承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疾病的准入、审核工作;承担离休干部等特定群体医疗费用的审核工作;承担大额医疗和大病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承担长期护理保险事务经办;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医疗救助科。承担医疗救助工作,执行医疗救助政策;承担与民政、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的数据衔接,实时维护更新数据信息;承担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工作;承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民政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审核审批工作;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稽核管理科。承担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执行情况、特殊疾病资格认定的稽核检查和处理;承担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医保医师诚信管理;协助处理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举报投诉案件;承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支付和待遇资格稽核检查;承担健全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业务内控制度,对中心经办业务实施稽核检查和内审;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基金核算科。承担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收支及会计核算工作;承担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报表统计上报工作;承担定点医药机构结算款项支付;承担异地医疗保险基金转入转出及结算支付工作;承担离休干部、伤残军人等特定群体医疗费用报销的支付工作;承担固定资产核算、登记、清理和报废工作;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