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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号代表建议的复函

日期:2022-08-18

肖双 代表:

您提出关于落实物价政策保障的建议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权限问题

根据《价格法》和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5号)的相关规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调整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服务成本情况提出方案,报国家医疗保障部门核准后执行。故县级医疗价格主管部门没有制定和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权限。

二、解决措施

公立医疗机构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承担着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公共卫生服务及重大灾害事故医疗卫生应急的重任,为保证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我们将在开展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服务成本调研的基础上,联合县医保部门将通过多种渠道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提出适当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建议。

此复函已经庞飞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与我单位联系,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 系 人:张代明

联系电话:13452726825

邮政编码:4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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