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村卫生室星级评定标准(试行)
| 评定指标 | 评定标准 | 评定依据 | |
| 业务用房(★) | 服务人口数<2500 | 【C】业务用房面积≧60平方米 |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 | 
| 【B】业务用房面积≧80平方米 | |||
| 【A】业务用房面积≧100平方米 | |||
| 服务人口数≧2500 | 【C】业务用房面积≧80平方米 | ||
| 【B】业务用房面积≧100平方米 | |||
| 【A】业务用房面积≧120平方米 | |||
| 房屋布局(★) | 【C】设置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布局上“三室”分开,功能分区合理、标识规范清晰,就医环境清洁 | 《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渝府发〔2012〕93号) | |
| 【B】设置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布局上“四室”分开,有独立卫生间;功能分区合理、标识规范清晰、就医环境整洁 | |||
| 【A】设置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观察室、药房,布局上“五室”分开,有独立卫生间,功能分区合理、标识规范清晰、就医环境整洁 | |||
| 设备配置(★) | 【C】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简易血糖检测设备、吸痰器、简易呼吸器、身高体重秤、清创缝合包、出诊箱、治疗盘、医用储槽、氧气包、开口器、压舌板、止血带、诊查床、观察床、担架、有盖污物桶、医用镊子、办公桌椅、健康档案柜、中西医药品柜、宣传资料架 | 1.《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渝府发〔2012〕93号)2.《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卫发〔2019〕39号) | |
| 【B】符合“C”,并配有TDP神灯、火罐等简易中医设备,配置电脑、打印机及联网 | |||
| 【A】符合“B”,并配有数字化检查设备、针灸器具等,能开展远程会诊 | |||
| 人员配备(★) | 【C】合格村医不少于1名 | 《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渝府发〔2012〕93号) | |
| 【B】符合“C”,且至少有1名5年以上村医工作经验的村医 | |||
| 【A】符合“C”,至少配备1名执业(助理)医师 | |||
| 基本医疗(★) | 【C】利用适宜药品、中医药等适宜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服务,能开展非处方药品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且配有50个以上品规的常用药品 | 《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渝府发〔2012〕93号) | |
| 【B】符合“C”,能开展包括皮试、青霉素类药物注射在内的医疗服务,年诊疗人次不低于本村常住人口数的1.5倍 | |||
| 【A】符合“C”,能较好开展简单外科包扎缝合,开展包括皮试、输液、青霉素类药物注射在内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年诊疗人次不低于本村常住人口数的2倍 | |||
| 基本公卫(★) | 【C】承担建立居民健康管理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协助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乡镇卫生院年底考核中成绩合格 | 《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渝府发〔2012〕93号) | |
| 【B】符合“C”,在乡镇卫生院年底考核中成绩良好 | |||
| 【A】符合“B”,在乡镇卫生院年底考核中成绩优秀 | |||
| 规章制度(☆) | 【C】上墙:《村卫生室管理制度》《乡村医生工作职责》《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制度》;手册:《村卫生室收费标准》《传染病报告》《门诊、出诊、转诊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慢性病管理制度》《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并医疗质量保证方案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 | 《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渝府发〔2012〕93号) | |
| 【B】符合“C”,并执行制度良好 | |||
| 【A】符合“B”,并执行制度好,有持续改进机制 | |||
| 登记统计(☆) | 【C】有《门诊(转诊)登记本》《慢性病、传染病、精神病人管理随访登记本》《家庭医生签约登记本》《儿童、孕产妇、残疾人登记本》《出生、死亡登记本》,并如实登记并及时报告,检查考核合格 | 《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卫发〔2019〕39号) | |
| 【B】符合“C”,登记完整,报送及时准确,检查考核良好 | |||
| 【A】符合“B”,检查考核优秀 | |||
| 一体化管理(☆) | 【C】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业务、财务、资产、药品和人员进行监管和绩效考核,村医有医疗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 | 《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卫发〔2019〕39号) | |
| 【B】符合“C”,并统一药品采购和管理 | |||
| 【A】符合“B”,并乡镇卫生院成为村卫生室法人代表。 | |||
| 业务培训(☆) | 【C】每年参与乡镇卫生院培训不低于6次,例会不低于12次 | 《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渝府发〔2012〕93号) | |
| 【B】符合“C”,并参加区县组织的各类提升能力培训,全年每人脱产学习不少于2周 | |||
| 【A】符合“B”,并参加重庆市组织的远程网络学习(含基药网络培训)或参与中医药知识等相关培训,每人每年不低于50学时 | |||
| 说 明 | 1.标准中【C】【B】【A】分别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村卫生室相对应的标准要求;2.评定指标中标注“★”为核心指标,标注“☆”为非核心指标;3.所有村卫生室星级村卫生室原则上都要达到10个【C】标准;四星级村卫生室评定结果为【B】的数量不少于8个,其中核心指标为6个、非核心指标不少于2个;五星级村卫生室评定结果为【A】的数量不少于8个,其中核心指标6个、非核心指标不少于2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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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公网安备 5002290250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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