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情况(2023年10月)
城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公示(10月)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城口县韵淇美容工作室 | 91500229MA60YUMR6P | 城卫公罚〔2023〕7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以600元罚款 | 600元 | 2023年10月17日
|
2 | 城口县伊美美容店 | 92500229MABWM0JQX8 | 城卫公罚〔2023〕6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以600元罚款 | 600元 | 2023年10月17日
|
3 | 城口县阔阔美容工作室 | 92500229MAAC76PD6H | 城卫公罚〔2023〕8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以1200元罚款 | 1200元 | 2023年10月18日
|
4 | 城口县镜子美容店 | 92500229MAAC56HN69 | 城卫公罚〔2023〕9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以1200元罚款 | 1200元 | 2023年10月18日
|
5 | 城口县龙田乡卫生院 |
| 城卫传罚〔2023〕19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未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警告 | 警告的行政处罚 | 无 | 2023年11月0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