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部门>县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基层政务公开>医疗卫生领域>结果信息>行政处罚

城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情况(2023年10月)

日期:2023-10-19

城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公示(10月)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1

城口县韵淇美容工作室

91500229MA60YUMR6P

城卫公罚〔2023〕7号

行政违法行为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600元罚款

600元

2023年10月17日

2

城口县伊美美容店

92500229MABWM0JQX8

城卫公罚〔2023〕6号

行政违法行为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600元罚款

600元

2023年10月17日

3

城口县阔阔美容工作室

92500229MAAC76PD6H

城卫公罚〔2023〕8号

行政违法行为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1200元罚款

1200元

2023年10月18日

4

城口县镜子美容店

92500229MAAC56HN69

城卫公罚〔2023〕9号

行政违法行为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1200元罚款

1200元

2023年10月18日

5

城口县龙田乡卫生院

城卫罚〔2023〕19号

行政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警告

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0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