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情况(2023年5月)
序号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城口县咸宜镇卫生院 | 12500229784210654Y | 城卫传罚〔2023〕5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在未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警告 |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 2023年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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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口县咸宜镇卫生院 | 12500229784210654Y | 城卫医罚〔2023〕3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在岗职工未佩戴标牌 | 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罚款 | 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 500元 | 2023年5月05日 |
3 | 楚正权 |
| 20230006 | 行政违法行为 | 未规范书写处方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警告 | 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
| 2023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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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口县绣尚绣美容店 | 92500229MACF7WTB27 | 城卫公罚〔2023〕2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未取得(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生活美容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 1000元 |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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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吴志刚 |
| 城卫医罚〔2023〕4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第五项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50元,并罚款 29000元的行政处罚 | 29000元 |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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