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部门>县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基层政务公开>医疗卫生领域>服务指南>健康服务

孕产妇健康管理(2024年版)

日期:2024-03-06

孕产妇健康管理

一、服务对象

(一)辖区内居住3个月及以上的孕产妇。

(二)在辖区内产后休养的产妇。

(三)转介到本辖区的孕产妇。

二、项目指标

孕建卡率达90%,产后访视率达90%以上。

三、工作要求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建立辖区孕产妇管理花名册、居民健康档案、高危孕妇追踪管理登记本,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开展服务。及时收集本辖区流动孕产妇信息,进行管理,按时上报。

2.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每周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反馈本县分娩信息、高危孕产妇信息、产前检查信息、孕妇新建卡信息等;每季度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工作。针对辖区外和流动孕产妇进行转介与登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