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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MB1970703J/2021-0006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1-04-11 [ 发布日期 ] 2021-04-11

城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的内容

1

城卫罚〔20201

城口县葛城镇东方红二村卫生室

城口县葛城镇东方红二村卫生室

2020115日,城口县葛城镇东方红二村卫生室将在城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发放的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以25元一盒的价格卖给消费者。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三款

1.警告

2.没收非法所得25元。

2

城卫医罚〔20202

城口县明通镇平安村516号唐友刚药店非法行医案

城口县明通镇平安村516号唐友刚药店

20202271030分,城口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工作人员白智坤、何治岭和张银侠在城口县明通镇平安村516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该门市内有一药房,面积约70平方,门上无标识,内有诊断1张,玻璃西药柜3个,西药架一个,中药柜1个;2、该药房西药柜内放置有0.9%氯化钠注射液100ml10瓶,5ml一次性无菌注射器8个,血塞通注射液10ml/4支,注射用头孢曲松钠1.0g/4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5ml/24支。诊断桌内查见重庆市云航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开票日期202022日,采购药品有注射用炎琥宁200mg/50支,注射用利巴韦林注射液1ml/100支;3、查见垃圾箱内有使用过的输液器2套、0.9%氯化钠注射液100ml空瓶3个、5ml一次性无菌注射器2个;4、该药房负责人唐友刚无法出示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裁量基准YL029B

1.没收药品和器械

2.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肆千元)

3

城卫医罚〔20203

城口县明通镇平安村515号唐友成药店案非法行医案

城口县明通镇平安村515号唐友成药店

20202271136分,城口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工作人员白智坤、何治岭和张银侠在城口县明通镇平安村515号唐友成的住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该住房一楼有一药房,面积约30平方,门上无标识,内有诊断1张,玻璃西药柜3个,中药柜1个;2、该药房西药柜内放置有注射液血塞通(冻干)20mg/10支,香丹注射液10ml/5支,柴胡注射液2ml/8支,盐酸川芎嗪注射液2ml/11支,肌苷注射液2ml/15支,一次性无菌注射器(2ml6支,查见重庆市云航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开票日期202022日,采购药品有注射用炎琥宁80mg/200支,庆大霉素注射液2ml/300支;3、查见垃圾箱内有使用过的一次性无菌注射器(2ml)一支、玻璃安瓿一个;4、该药房负责人唐友成无法出示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编码233105*********1110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裁量基准YL029B

1.没收药品和器械

2.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肆千元)

4

城卫医罚〔20204

城口县双河乡店坪村陈明俊药店

城口县双河乡店坪村陈明俊药店非法行医案

2020331013分,城口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工作人员白智坤、何治岭和张银侠在城口县双河乡店坪村监督检查发现陈俊明的自建住房内有一药房,现场检查时查见:1、该药房位于城口县双河乡店坪村721号一楼,门口无标识,面积约70平方,内有诊断桌1张,药柜一个;2、该场所诊断桌上放有利巴韦林注射液1ml:100mg19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ml:5mg7支、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2ml/3支和5ml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3个;3、该场所诊断桌下有一废弃纸箱,内有使用过的空安瓿、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和棉签;4、该药房负责人陈明俊无法出示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裁量基准YL029B

1.没收药品和器械

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叁仟元)

5

城卫医罚〔20205

城口县双河乡永红村刘跃轩药店非法行医案

城口县双河乡永红村刘跃轩药店

2020331256分,城口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工作人员对城口县双河乡场镇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城口县双河乡永红村213号周家寿住房租用人刘跃轩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裁量基准YL029B

1.没收药品和器械

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伍千元)

6

城卫医罚〔20207

城口县北屏乡汤军药店非法行医案

城口县北屏乡汤军药店

20201110日,城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蒋锐、张银侠在城口县北屏乡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城口县北屏乡汤军药店在给病人开展输液治疗,执法人员向药店经营者汤军说明来意,并出示执法证件,在汤军的陪同下,依法对城口县北屏乡汤军药店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药店位于城口县北屏乡场镇75号,无门头和牌匾,共有四个房间,面积约60平方米,分别为一间药房,二间杂物间及一间输液室。药房内有一个药柜,一本处方笺,杂物间内放有医疗垃圾桶,垃圾桶内有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及输液器,输液室内有一张沙发,一个烤火炉,有两名病人正在输液,杂物间内放置装有使用过的一次性针管及输液器的垃圾桶。该药店经营者汤军出示执业医师证,证件编码:210500229000085;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城口县北屏乡苍坪村卫生室,登记号:500229021433,地址:城口县北屏乡苍坪村,地址与该药店实际经营地址不符,该药店实际经营地址为城口县北屏乡场镇75号,现场无法出示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裁量基准YL029B

1.没收药品和器械

2.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千元)

7

城卫医罚〔20208

城口县北屏乡孔祥云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城口县北屏乡孔祥云药店

20201110日,城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蒋锐、张银侠在城口县北屏乡场镇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城口县北屏乡东新街3号有一药店,执法人员向药店经营者孔祥云的妻子王高润说明来意,并出示执法证件,在王高润的陪同下,依法对城口县城口县北屏乡孔祥云药店行卫生监督检查,检查发现

1、该药店位于城口县东新街3号。面积约10平方米,门口无门匾,内有玻璃西药柜和中药柜

2、现场的发现有编织袋装的使用过的未破碎的玻璃安瓿一袋;医疗废物垃圾桶中分类放置有使用过的输液器、破碎的玻璃安瓿和注射器。药柜上放置有一次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5ml20只,生产日期20200301日。

该药店无法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以及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裁量基准YL029A

1.没收药品和器械

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

8

城卫罚〔20209

城口县李成全口腔诊所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城口县李成全口腔诊所

20201117日,城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员蒋锐、张银侠对城口县李成全口腔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向经营者李成全说明来意,并出示执法证件,在李成全的陪同下,依法对城口县李成全口腔诊所医疗废物处置流程进行检查,该诊所对医疗废物进行了分类处置,但发现该诊所的医疗废物登记自2020229日后无记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裁量基准CR080A

警告

9

城卫传罚〔202011

城口县覃培顺西医诊所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案

城口县覃培顺西医诊所

202011171009分,城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蒋锐和张银侠在城口县复兴街道复兴路40号(012街坊)城口覃培顺西医诊所,对该诊所的医疗废物处置流程进行检查时查见,该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中,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记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裁量基准CR080ACR084A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叁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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