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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医疗卫生)

日期:2022-12-21

以案释法:重庆市XX县黄某非医师行医案


【基本案情】

2022629日,XX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接群众举报,反映某医院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要求依法调查接举报后,监督执法人员于当日下午对该院进行现场检查并了解相关情况,发现该院某已202010月离职,但该院的重庆铭衡医疗信息管理系统中20201031日至20201220日仍有以苟为名开具处方的信息。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院法人黄某承认其于20189月至202012月用苟帐号为患者开具处方的事实,某本人取得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黄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

【处理理由及结果】

监督执法人员依法黄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2729日下午,承办该案的监督执法人员向黄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YL110A的规定,拟给予黄某罚款60000元(陆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同时告知黄某享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黄某当场表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02285日,监督执法人员向黄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某于2022829日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结案。该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另案处罚

202291日,监督执法人员对黄某进行回访,现场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

【案件评析】

让证据“说话”。本案中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接到举报后,监督执法人员于当日下午到达某医院,向其法人黄某出示执法证件,同时开启执法记录仪记录全程,拍摄现场照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调取当事人的资质信息,医疗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记录,近两年的处方,个人帐户交易明细等相关资料证据。在证据面前,该院法人黄某承认其在20189月至202012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本案中,监督执法人员在到达黄某所在的医院后,首先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向黄某出示执法证件,随后对该院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在发现黄某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医师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后,对该院医疗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记录,近两年的处方,个人帐户交易明细等相关资料证据进行了调取收集,并对黄某进行询问,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直接利害关系,故没有执法人员进行回避。调查终结后,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办该案的执法人员对案情进行了合议,并形成合议记录,同时报送法制科进行法制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监督执法人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规定事项,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给当事人黄某

三、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存在新旧法的适用问题,黄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是2022629日发现,其实施行为的具体时间则是20189持续到202012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于20223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于同期废止。

经合议,认为黄某的违法行为在2022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实施前已经停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结合本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对该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较轻和不认定违法的情况存在,因此本案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四、违法所得的认定,没收药品、器械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非医师行医的处罚,有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的规定本案中黄某是该院的职工,同时也是该院的法人,这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产生了一定的困难。监督执法人员调取了202012月至20225月的《某医院工资表》,均显示黄某的绩效考核工资为0。监督执法人员同时取得了该院医师冯某和李某的《询问笔录》,确定该院无绩效考核和无绩效发放,每月发放基本工资。同时,调取了黄某的20188月至20218月的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确定黄某从该院取得的收入与该院工资表中的金额能相对应。综上,确定黄某的绩效考核工资为0。在绩效考核工资为0的情况下,无法从基础工资中区分出合法劳务活动获取的劳动报酬与非医师行医开具处方等活动的收入。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计算问题的批复》(卫监发〔1996〕第48号)“对难以或无法认定的违法所得,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理,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根据情节确定具体的罚款金额”规定,本案对黄某非医师行医的违法所得按没有违法所得认定。

对于没收药品、器械的问题,因黄某非医师行医的地点为合法医疗机构,药品和器械归医疗机构合法所有,并非黄某个人所有,因此在对黄某的违法行为处罚时,不应没收属于医院的药品、器械。

【思考】

一、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办案方向的思考用他人账号为患者开具处方的此类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在查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医师配备不到位等违法行为,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后迅速赶往现场,固定了该院医师苟某已离职未在岗,系统上仍有其开具处方的证据,促使黄某承认了用苟某账号为患者开具处方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

二、须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管。患者安全是医疗管理的核心,也是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基础。黄某作为该院法人,多次随意登录医生的账号暴露出该医疗机构在管理上存在重大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类似案件处理中,除对违法行为采取法律等制裁外,还应通过采取强有力的行政管理、诚信制约等综合监管,层层传导、压实责任,确保医疗机构自觉把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真正做到以患者为中心,尊重生命、维护健康,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切实保障患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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