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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公共场所卫生)

日期:2022-12-21

以案释法:城口县某歌厅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一、案情介绍

2022914晚上1000分,城口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卫生监督人员在对城口县某歌厅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歌厅单位员工的《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检查卡》在

《卫生许可证》旁,通过比对大堂经理提供的《员工考勤表》,现场未查见余、邱、易三人的《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检查卡》,现场未查见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资料。该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和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通过卫生监督人员现场查看资料、照相摄像,对城口县某歌厅大堂经理吴某的笔录询问取证,确定了该歌厅的违事实。

916日下午330分,城口县某歌厅大堂经理吴某向执法人员提供授权委托书时,同时提供了某有效的《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检查卡》。故认定该歌厅存在2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

919日,城口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城口县某歌厅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根据相关证据,城口县某歌厅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元(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城口县某歌厅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建议责令其立即改正。

2022922日下午,执法人员向城口县某歌厅大堂经理吴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歌厅大堂经理吴某对处罚无异议,并在当场提出放弃陈述和申辩城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922日下午对该歌厅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歌厅927自觉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二、案件评析

()行政处罚合理

违法事实一:城口歌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邱、易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规定;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裁量基准GC011B)的规定,该单位属于“2-5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结合本案,城口县某歌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必须接受相应处罚,但该单位在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组织了邱某、易某2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因此,决定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二:城口县歌厅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的规定,该单位属于首次发现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合法

本案符合并具备了行政处罚的所有法律要件:一、城口县某歌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的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二、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该歌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行为;三、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四、该违法行为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应该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

营业执照记载的“投资人”为“庞”,卫生许可记载的“负责人”为“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营业执照既是确认市场经营主体法律地位的证明材料,也是允许经营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凭据,是一份兼具证明市场主体身份和确立经营主体资质的法律文书;而卫生许可证是卫生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能力的凭证,其只是对相对人具有从事某种经营活动能力和资格的确认。因此,在卫生行政处罚实践中对当事人名称、字号、地址等与法律责任主体资质相关的内容和信息,应以营业执照登记内容作为确认的依据和凭证,将该单位营业执照投资人“庞作为当事人。

结合本案,城口县某歌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必须接受相应处罚,因此,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 思考
  1. 公共场所健康证问题办案方向的思考

公共场所员工流动性大,较难掌握具体员工数量和人员,本案中执法人员现场通过比对《员工考勤表》,对照14日晚现场存在的《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检查卡》16日大堂经理提供的某有效的《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检查卡》,锁定了、易2《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检查卡》,认定了歌厅存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

  1. 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监管。

该案城口县各类公共场所单位经营过程中比较常见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因公共场所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未对员工和健康管理足够重视,针对这种情况,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机构要重点加强卫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执法水平。积极开展对监管对象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增强公共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共场所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切实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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