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传染病防治)

以案释法:重庆市XX县某村卫生室
售卖过期消毒产品案
一、案情介绍:
2022年6月1日,重庆市XX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上级交办的《XX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反馈发现重庆市XX县某村卫生室的药架上有人为涂改有效日期和过期的消毒产品。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9日对该村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并了解相关情况,因《XX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中提及的人为涂改有效日期和过期的消毒产品:欢夫牌苗家百肤膏、金盖克盖克牌皮肤抑菌喷剂和苗老弟牌童安康乳膏已被XX县人民检察院作为证据收走,现场未查见相关消毒产品和其他过期消毒产品;现场查见该村卫生室有重庆市XX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开票日期 2020—04—13,购货单位为重庆市XX县某村村卫生室;收货人简某某;其中有商品名称为盖克牌皮肤抑菌喷剂,剂型:喷雾,批号:190201和190401, 数量各10只,批次190401和批次190201的有效期被印章遮挡。经询问,该卫生室负责人简某某承认人为涂改消毒产品有效日期,并将涂改有效期和已过期的消毒产品放于药架上进行售卖。
经调查核实,该卫生室将过期消毒产品(欢夫牌苗家百肤膏)和人为涂改有效期的过期消毒产品(金盖克盖克牌皮肤抑菌喷剂、苗老弟牌童安康乳膏)放于药房药架上售卖的行为属实。
该村卫生室将过期消毒产品放于药房药架上售卖的行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以及《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消毒产品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D020B)的规定,2022年6月23日,我委对重庆市XX县某村卫生室作出罚款5000元(伍仟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卫传罚〔2022〕2号)。
二、案件评析:
(一)正确认定违法主体。本案是一起销售过期消毒产品的典型案例,违法事实认定简单,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主体认定是面临的首要问题。本案中,该村卫生室负责人简某某称,涂改消毒产品有效期的是他的家属,但违法行为发生于该卫生室,不管涂改的人是谁,将过期消毒产品放到了该卫生室进行售卖,该村卫生室都应承担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简某某的家属是该卫生室盈利的共同受益人,日常协助打理某村卫生室事务,可视为该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最终确定了以该村卫生室为主体进行行政处罚。
(二)案件处理警示效果好。该案件是上级交办的,根据线索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中,该机构不仅将过期消毒产品放置于货架售卖,还将过期消毒产品的有效期进行损毁、涂改后售卖,其性质极为恶劣。鉴于此,合议一致决定,结合《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消毒产品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D020B)的规定,按法律上限进行处罚。
由于该案件是XX人民检察院移交的,该案的关注度较高,上级高度重视,以此案为警示,促使辖区各级医疗机构开展自查,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达到了“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整改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
三、思考建议
目前对消毒产品卫生监管的主要依据《消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02年制定,虽然分别于2016年1月19日、2017年12月16日该办法进行了修改,但《办法》的主体结构、执行内容和罚款金额等仍延续了2002年版的《消毒管理办法》,内容局限、行政处罚单一,不能适用于目前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需要。而且低罚款额度造成违法成本较低,难以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产生震慑。因此建议在修订《行政处罚法》和《消毒管理办法》时,增加对行政处罚种类及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提高行政处罚额度上限,进而提高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