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500229MB18104007/2026-00019
- [ 发文字号 ] (城口)文综罚字〔2026〕1号
-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成文日期 ] 2026-03-16
- [ 发布日期 ] 2026-03-16
-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 有效性 ] 有效
城口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城口磕玖酒吧)
- 日期: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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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口)文综罚字〔202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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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城口县磕玖酒吧(刘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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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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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2月1日19时01分,我委上述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回避和协助调查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未申请回避。对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情况如下:该场所有未见包房,大厅有未知品牌点歌系统一台,正在使用中;执法人员播放歌曲《喜欢》(主唱古巨基),《爱与诚》(主唱古巨基),全程除歌词外无其他显示,两首歌曲均能正常完整播放。执法人员现场操作,该点歌设备无法显示点播率,点播设备及服务器管理后台不能自行制作歌曲只能用于查询,当事人不能提供经营放映上述2首歌曲取得许可协议及授权等证实获得音像作品著作权使用权的合法手续材料。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对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未知品牌点歌系统进行了拍照取证;2.对当事人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通过上述调查,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城口)文综检(勘)字〔2026〕1号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城口)文综调通字〔2026〕1号1份、《案件证据复制(提取)单》5份、投资人刘旭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1份;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https://www.cavca.org/productions)上查询的公示歌曲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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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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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1.警告;2.罚款2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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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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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0.2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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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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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城口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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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城口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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