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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0-11-19

为规范重庆市旅游度假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度假资源,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旅游度假休闲需求,我委起草了《重庆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对《重庆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11月25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市文化旅游委规划发展处。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8号高科山顶总部基地41栋

联 系 人:谭丽娟

联系电话:61587796

电子邮箱:569161159@qq.com


附件:1.《重庆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

重庆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旅游度假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度假资源,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旅游度假休闲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度假区,是指具有良好的资源和环境条件,以提供住宿、餐饮、购物、康养、休闲娱乐等多样化的休闲度假旅游服务为主要功能,度假设施相对完善,有明确空间边界和独立管理运营机构的综合集聚区。

第三条重庆市范围内旅游度假区建设与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度假休闲旅游发展水平,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坚持统一规划、科学管理、注重特色、生态优先、安全运营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文化效益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鼓励旅游度假区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积极开展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申报工作。

第五条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对旅游度假区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品牌建设和形象推广等予以支持。

第六条 鼓励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在土地使用、资金支持、人才引进、宣传推广等方面,对旅游度假区提供支持与服务,为旅游度假区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七条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和本办法,开展重庆市内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初审推荐、日常管理以及市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具体工作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规划发展处承担。

第二章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重庆市内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单位,应当经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提交《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九条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初审推荐工作: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评分细则,对通过材料审核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基础评价;

(三)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综合评分细则,对通过基础评价的旅游度假区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通过现场检查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审议,提出推荐名单,经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第十条重庆市内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调整之日起2个月内,经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后,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十一条重庆市内受到文化和旅游部通报批评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及时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具体期限以文化和旅游部整改通知要求为准。整改期限届满后,应经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报文化和旅游部检查验收。

第三章市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

第十二条重庆市市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和示范引领的原则。

第十三条申报市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旅游度假区基本条件、省级旅游度假区条件及相关细则要求;

(二)符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应具有经过批复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并与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规划、水利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四)主要经营主体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

(五)旅游度假区内主要项目正式开业并从事旅游度假经营业务1年以上。

(六)应具备较完善的智慧管理系统,具备接入市级旅游信息管理平台的条件;

第十四条申报市级旅游度假区,应当经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文件;

(二)市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申请报告书,包括旅游度假区基本信息(含名称、管理机构、空间范围、面积、总览图等)、度假设施分布和经营状况、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游客满意度、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等内容;

(三)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含文字、图片和视频);

(四)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关于旅游度假区近3年是否发生重大环保事故、是否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相关材料、关于旅游度假区建设和开发是否符合饮用水源地保护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关于旅游度假区建设和开发是否符合林地保护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以及关于旅游度假区游客有效投诉的记录材料;

(五)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关于旅游度假区近3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旅游度假区内主要经营主体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承诺书;

(六)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认定市级旅游度假区:

(一)申报单位依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自检。自检结果满足所述条件的,经所在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保证真实、准确,如在认定过程中发现申报材料造假,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评分细则,对通过材料审核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基础评价;

(五)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综合评分细则,对通过基础评价的旅游度假区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现场检查;

(六)对通过现场检查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审议,确定公示名单;

(七)对确定的公示名单,在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八)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认定公告。

第十六条市级旅游度假区等级标识、标牌样式,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统一设计。市级旅游度假区可根据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统一设计的等级标识、标牌样式,自行制作简洁醒目、庄重大方、具有自身特点的等级标牌。

旅游度假区应当将等级标牌置于旅游度假区主要入口醒目位置,并在宣传推广中正确使用其等级标识、标牌。

未被认定或者取消等级的旅游度假区,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等级标识、标牌。

第十七条市级旅游度假区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调整之日起2个月内,经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每年采取部分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旅游度假区开展社会调查、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对市级旅游度假区进行管理和复核,原则上每3年进行1次全面复核。

第十九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部分达不到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规定的省级旅游度假区标准的;

(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的;

(三)游客投诉较多或者旅游市场秩序混乱,且未及时有效处理的;

(四)因管理失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较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未及时备案的;

(七)未按文化和旅游部、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旅游产业运行监测平台数据填报系统”,并及时进行数据更新的;

(八)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市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与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规定的省级旅游度假区标准差距较大的;

(二)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三)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四)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市级旅游度假区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应当及时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具体期限以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整改通知要求为准。整改期限届满后,经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的,下达整改合格通知;未通过检查验收的,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级旅游度假区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市级旅游度假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关于起草《重庆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说明


现将起草《重庆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办法》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旅游业正由单一观光型向观光与休闲度假并重的复合型转变。推动旅游度假区发展,对优化旅游产品结构、促进旅游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适应我国居民休闲度假旅游需求快速发展需要,为人民群众积极营造有效的休闲度假空间,提供多样化、高质量的休闲度假旅游产品,国家层面先后制定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26358-2010)和出台了《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2015年,正式启动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申报和评定工作。2019年,修订出台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和规范了全国范围内旅游度假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和稳步推进旅游度假区工作。《建设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十三五”规划》和《重庆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重点任务分工》等重要文件均重点阐述了旅游度假区发展工作。截止到2020年11月8日,我市已拥有国家级旅游度假区1家和市级旅游度假区16家。

在全市范围内国家级和市级旅游度假区数量持续增长和各区县积极创建旅游度假区的现实背景下,科学引导和有效规范我市旅游度假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凸显。因此,以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制定《重庆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办法》的可行性

首先,《办法》依据充分,符合《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及相关细则、《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要求。

其次,《办法》规范可行,符合《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细则》规范性要求。

再次,《办法》内容充实,分别对我市范围内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以及市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进行了规范,能够适应当前我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工作的需要。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由于2019年12月文化和旅游部修订出台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除《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外,尚未其他省市根据新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办法编制省级层面文件,本《办法》具有先行先试的重要意义。

三、《办法》的操作性

《办法》共分为4个部分。考虑到《办法》同时涉及到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初审推荐、日常管理和市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管理,故除总则和附则以外,分设两个章节对上述工作进行规范。其中,第一章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明确了旅游度假区工作的价值导向和技术原则,明确了旅游度假区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第二章主要明确了市内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初审推荐的材料要求和前置工作程序,明确了市内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变更名称、管理机构、调整空间边界以及受到文旅部通报批评后整改验收的工作程序;第三章主要明确了市级旅游度假区认定和管理的工作原则、基本条件、认定程序、标示标牌、动态管理、处罚形式与条件等内容。

所有内容既注重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上位规范性文件要求,亦注重了与重庆市情和旅游度假区管理工作实践的结合,具有可操作性。

四、《办法》的起草过程

根据年初工作安排和全市旅游度假区提升建设现场推进会议精神,2020年10月,我委委托下属单位市文化和旅游教育培训中心编写了《关于组织编制和评审<重庆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并组建了编写专家团队。

经广泛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上位规范性文件资料,深入调研我市近年旅游度假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情况后,充分借鉴了浙江、四川、广东、上海等省市先期发布的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于2020年11月初形成初稿,随后邀请高等院校和行业专家召开了专家意见征询会,征求了行业专家和相关处室意见,修改完善《办法》,最终形成此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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