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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11623327X/2021-00030 [ 发文字号 ] 城府办发[2018 ] 10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05-30 [ 发布日期 ] 2018-05-30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口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口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口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5 月 30 日

重庆市城口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项目、技术、人才聚集,促进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城口实际,制订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工业项目或工业企业不包含矿产资源开采类项目或企业,所指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包含房地产项目,所有项目总投资额不包含土地投资成本。

第三条 本政策优惠对象包括外来投资者及本地投资者,但在本县辖区范围内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本县产业发展、土地利用等规划,必须在本县登记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四条 本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奖优扶强、互利双赢的原则。

第二章 农业鼓励政策

第五条 对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且符合主导产业规划的农业项目,土地流转达到 100 亩以上的按 100 元/亩予以补贴。对于投资额在 300 万元及以上的农业项目,其种养殖产业基地建设涉及的水、电、路、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适度支持。

第六条 投资总额在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的农业项目,土地出让县级净收益按 100%的比例分 3 年补贴给企业。投资总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土地出让县级净收益按 50%的比例分 3 年补贴给企业。投资完成当年兑现补贴总额的 50%,第二年、第三年再分别兑现 30%、20%的补贴。

第七条 投资企业可优先享受“增信贷”“转贷周转资金”“农担贷款”“供销易贷”等金融政策。对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股联营或合作经营的投资企业,其合股联营项目或合作经营项目贷款,分别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 100%、50%贴息。对发展城口山地鸡、生猪、中蜂、核桃、中药材、食用菌、特色杂粮等七大产业扶贫主导产业的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财政统一保费补贴外,县级再给予补贴,使企业自缴部分不超过 10%。

第八条 鼓励农业企业开发新产品,支持企业打造品牌商标,允许有条件无偿使用城口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提高企业市场声誉和竞争能力。

(一)农业企业开发新产品获得命名、授牌、表彰的,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市级的一次性奖励 3 万元;获得国家、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当年被评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奖励20 万元,被评定为“重庆市名牌产品”“重庆市著名商标”“重庆市名牌农产品”的奖励 5 万元。

(三)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每个产品奖励 20 万元;获得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或有机农业示范基地的奖励 10 万元;获得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或富硒农产品认证的奖励5 万元;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再认证的分别奖励 5 万元、4 万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续展的分别奖励 3 万元、2 万元;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奖励 1 万元。

第三章 工业鼓励政策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规定分期、弹性受让用地,采用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用地。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投资总额 5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1 亿元(含)至 2 亿元、2 亿元(含)以上的工业生产性实体项目,土地出让价格分别按照不低于 10 万元/亩、8 万元/亩、6 万元/亩执行,矿产品加工企业土地出让价格另行议定。主动搬迁入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原址用地(城口境内)由县人民政府收储,土地出让县级净收益全额补助给企业。实施锰钡精深加工的企业,资源配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第十条 工业制造业类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除享受市级 100 万元奖励外,再按不低于市级奖励资金的 50%予以补助。获得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补助的工业企业,按照市级补助资金额度的 10%再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新建工业项目,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执行西部大开发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达到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进度和税收强度的,还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自投产年度起,企业缴纳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按前2 年 100%、后 3 年 50%的比例补贴给企业;

(二)自投产年度起 3 年内,年纳税 5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按 50%的比例补贴给企业;

(三)入驻企业自设立起 5 年内,对企业不超过 5 名高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 100%奖励给企业。对兼并重组的工业企业,自重组之年起 3 年内,企业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按照 50%的比例补助给企业。

第十二条 新入驻园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300 万元(含)以上,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每实际增加投资500 万元,则增加补助 5 万元,最高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在园区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建设方面采取“一事一议”或“先建后补”的办法给予解决。

第十三条 入驻工业园区项目生产和生活用房按建筑面积15 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外的其它工业项目按建筑面积 20 元/平方米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生产用房人防费全额征收,缴纳后再等额补助给企业。

第十四条 投资企业可优先享受“助保贷”“应急转贷”等金融政策,帮助投资企业争取各类基金融资支持。对获得市级“应急转贷资金”支持的,全额补助资金使用费。对获得市级贷款贴息的,按照市级贴息资金总额的 30%再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工业企业成功升规的,一次性奖励企业 20 万元。

第十六条 投产企业在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基础上,新增土地、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以上且原项目保持正常增长的基础上,其新增税收部分视为引进项目,享受新引进项目同期同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四章 现代服务业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 对新开业经营的总面积或管理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年纳税总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统一经营管理的专业市场

或商业综合体,从开业经营之日起享受连续 5 年的财政补助政

策,第 1 年按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 30%

的比例、第 2 至 5 年按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 20%的比例,由县财政补助给企业。

第十八条 新引进具有重大聚集辐射作用、对全县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专业市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等商业项目,原则上可按不超过土地成本价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凡新入驻专业市场或商业综合体的,投资额达到100 万元以上且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经县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认定的建设费用 1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新入驻的各类电子商务企业优先享受县“电商公共运营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免租入驻等优惠政策;对县内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经海关认定并纳入我县统计范围,每年按交易额给予 1%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二十条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新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享受一次性补助。标准为: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000 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为 100 万元人民币;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首年租赁费用按所在区域房租市场租金指导价格的 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为50 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享受 5 年期财政补贴政策,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补贴标准为:第 1 年按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 50%的比例,第 2 年至第5 年按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 30%的比例,由县财政补助给企业。

第二十二条 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机构 5 名以内高级管理人员,在城口购买商品房的,享受一套普通商品房购房契税的等额补助;对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县级留存部分额度的 100%予以补贴。

第二十三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以商招商渠道落户的商贸流通服务企业申报中央、市级相关专项资金。商贸服务型企业成功升限且连续保持的,给予 3 年的资金扶持,升限当年补助 5 万元、

第二年补助 5 万元、第三年补助 10 万元,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升限补助。

第二十四条 物流项目投资在 5000 万元(含)以上,用地投资除外,自企业经营纳税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房

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前 3 年每年按 50%的比例补助给企业。

第二十五条 对在我县新注册登记,年度缴纳税收总额达到200 万元及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连续 3 年按其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 20%等额给予奖励。

第五章 旅游及康养产业鼓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旅游项目用地可依法通过租赁、流转、入股等多种方式获得土地。改变土地性质的文化、旅游、体育项目用地,可根据相关规定采用划拨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体育、校外教育等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成本价出让,土地出让成交价在提取国家和市级相关规定的基金、费用后与协议价的差额纳入财政专项扶持基金,由县财政补助给企业。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经营类旅游康养产业、卫生、体育项目,自经营时间起 5 年内,企业年缴纳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按 100%的比例,由县财政补贴给企业。

第二十八条 年纳税 50 万元以上的大型游乐、实景体验、旅游商品开发、国家 4A 级以上景区(点)和旅游综合开发项目(旅

游地产除外),自经营时间起 3 年内,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由县财政 100%补贴给企业。国家 4A、5A 景区挂牌之日起 5 年内,企业 5 名以内高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 100%奖励给企业。

第二十九条 总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且在县上规划集群片区范围内的大巴山森林人家(乡村酒店),县财政按照不超过 200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贴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贴息时间不超过 3 年。

第三十条 总投资 10 亿元以上的旅游招商引资项目可申请市级用地指标“点供”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旅游开发项目,若固定资产投资在 2000 万元(含)以上,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三十一条 投资 1 亿元及以上的旅游地产项目,且商业设施营业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自投资企业经营纳税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前 3 年按 50%比例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 对新评为国家 5A、4A、3A 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业主单位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200 万元、50 万元产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三条 扶持酒店业发展:

(一)凡投资新建四星级及以上酒店且正式营业的,自获得五星级、四星级授牌后,分别给予企业 500 万元、400 万元一次

性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精品酒店,给予业主单位一次性300 万元的产业扶持政策。

(三)四星级、五星级酒店及国际知名精品酒店用地政策按“一事一议”方式决策。自获得四星级、五星级授牌之日起,国际知名精品酒店自营业之日起 5 年内,对企业 5 名以内高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 100%奖励给企业。

第三十四条 对民间资本投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卫生、康养机构采用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卫生、康养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成本价出让。土地出让成交价在提取国家和市级相关规定的基金、费用后与协议价的差额纳入财政专项扶持基金,用于扶持项目建设。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或用自有房屋改建的自有产权社会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 50 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 1.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含市级);租用房屋(房屋租期 5 年及以上)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 20 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 5500 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含市级)。

第三十六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收住城口县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按实际入住人数,县财政按每人每月 100 元标准给予运营补助,其中对收住城口县户籍的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的,分别按自理人员、半失能人员、失能人员月供养金的 20%、40%、60%的标准增加运营补助。

第三十七条 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县财政按缴费总额的 30%予以补贴。

第三十八条 总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新建或扩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县财政对该项目总投资额 50%以内的贷款给予贴息,贴息金额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半计算,自项目贷款之日起县财政贴息 3 年。

第三十九条 旅游康养产业项目的城市配套费全额收取,再等额补助给企业。

第六章 以商招商鼓励政策

第四十条 以商招商奖励政策适用于城口县企业(不含县属国有企业)以商招商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采类项目、垄断行业及所属企业常规布点项目)的引荐人。委托招商的奖励政策按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以商招商项目成立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及时向县商务局提供有投资意向企业的相关情况,并带领企业来我县作实质性投资考察。

(二)项目须按决策程序审批,并签订正式协议。

(三)项目正式投产或经营。

第四十二条 以商招商项目,对项目引荐人按下述标准予以奖励:项目自投产或经营时间起 5 年内,年纳税县级留存部分达到1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当年纳税县级留存部分额度的 8%予以奖励(未达到税收标准的,当年不予奖励,下同)。企业总部结算中心项目,自纳税时间起 5 年内,年纳税县级留存部分达到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当年纳税总额县级留存部分额度的 10%予以奖励。中国 500 强(以美国《福布斯》《财富》杂志或中国企业联合协会发布榜单为准)、中央直属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国有企业三级以上(含三级)独资或控股公司投资项目等有重要影响力的招商项目,另按每个项目 10 万元标准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单年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鼓励实体企业改制上市,在香港联交所、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在 OTC 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投资我县的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中国名牌产品企业、市 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重庆工业企业 50 强、重庆民营企业 50 强等,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 20000 万元以上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实行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五条 对享受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由投资企业在当年年底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审查,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相关规定兑现。同一产品、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政策。

第四十六条 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本政策相抵触的其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颁布之前已签约项目按原约定政策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政策由城口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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