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660853981Q/2023-00003 | [ 发文字号 ] | 城商务特管执罚字〔2022〕7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商务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2-09-29 | [ 发布日期 ] | 2022-09-30 |
城口县商务委员会2022年行政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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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商务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2-09-29 | [ 发布日期 ] | 2022-09-30 |
城口县商务委员会2022年行政处罚情况
城口县商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商务特管执罚字〔2022〕7号
被处罚人(单位):聚信佳龙田加油站
地址(住址):城口县葛城街道柳杨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袁*华 联系电话:139****974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9月29日,县商务委执法人员田生息、张伟(执法证号:260100016、260100007)到你站进行国庆节前安全检查,发现以下安全问题:卸油区人体静电消除装置损坏,且没尽快进行落实整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城口县行政审批大厅 (地址: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1号附7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城口县商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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