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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11500229MB1913397Q/2026-00013
  •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成文日期 ] 2026-06-15
  • [ 发布日期 ] 2026-06-15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有效性 ] 有效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城口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 日期: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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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城口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科室、队、站: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口县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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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体系,规范和强化县生态环境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我县环境安全。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城口县生态环境局组织或参与的、除核与辐射以外的其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具体包括:一般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生态环境部、重庆市政府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城口县政府及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应急响应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生态环境职责分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工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实行分级响应。

属地为主,积极配合。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部门联动,地域合作。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局各部门的联动机制,充实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及时响应,共同应对。加强乡镇和企业的协作配合,建立地域间的应急动员机制,充实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组织指挥体系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由县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专家组等组成。应急领导小组,作为日常管理机构。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县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应急办),处理日常业务。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副组长: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队长

成员:局办公室、水气科、政务服务科、生态科、土壤科、督察科、宣教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环境监测站等科室队站负责人。

六、现场工作机构和职责

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应急现场的组织、指挥、调度、联络、协调工作和接受县政府指示,完成县政府下达的任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到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现场调查协调组、应急监测组、后勤保障组等现场工作机构,负责县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组成情况和职责如下:

(一)现场调查协调组

组长: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副组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队长

组员:执法支队人员

小组人员接警(或根据指令)后及时到达环境污染事故现场,核实情况;负责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现场保护和信息情况报告工作,组织现场各应急工作小组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组织实施或协助实施应急处置方案;上报现场情况和污染排查工作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应急监测组

组长: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

副组长:生态环境监测站副站长

组员:环境监测人员

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组织监测人员迅速抵达环境紧急情况现场;根据现场情况,提出监测方案,实施现场的应急监测,做好各项记录,及时报出监测结果;提供技术支持,提出应急处置的建议,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做好事后评价;负责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向市环境监测中心请求支援,在能力范围内开展先期监测,上级环境监测人员到达现场后,配合开展工作。

(三)后勤保障组

组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队长

副组长:局办公室主任

组员:局办公室人员

负责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资金、装备、物资、交通、通信、人员、技术等保障工作,负责信息报送、媒体联络与宣传工作等。承担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现场与现场指挥部之间的信息传输保障工作。

(四)专家组

县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相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指导工作;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八、预防和预警

(一)信息监控。县生态环境局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

(二)预防工作。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风险源的收集,依法组织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保护目标进行监管,督促其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所造成的隐患,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

九、预警及措施

(一)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红色(一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涉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二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涉市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三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四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当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局应急办研判相关信息后,局应急办主任提出预警发布初步建议,经应急领导小组核准后,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向县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同时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加强信息的监控和收集;

2)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向县生态环境局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发出指令,所有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3)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组织专家组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配合县政府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局办公室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二)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当县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时,县生态环境局应同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级别。当县政府宣布解除预警时,县生态环境局应继续跟踪事件进展情况直至确定污染危害已经消除,方可解除预警。

     十、应急处置

(一)分级响应。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级)响应、重大(级)响应、较大(级)响应和一般(级)响应四级。县生态环境局响应一般(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县生态环境局应急响应能力时,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请求支援。

(二)分级响应的启动。一般(级)响应:县政府启动一般(级)响应,县生态环境局应根据事件情况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局应急办立即与事发地政府或事发企业取得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明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则启动本预案;

3)根据县政府指示,应急领导小组统一调配应急处置队伍,提供应急处置的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情况派出相关应急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县级政府处置能力时,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建议县政府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特别重大(级)响应、重大(级)响应、较大(级)响应。

当国务院启动特别重大(级)响应、市政府负责启动重大(级)响应、市人民政府启动较大(级)响应时。县生态环境局按照上级指示要求,前往现场参与当地政府开展先期处置,主要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启动并实施城口县生态环境局应急预案,成立城口县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相关应急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组织现场环境应急人员开展先期的应急处置工作;

2)当上级部门到达现场后,城口县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人员全力配合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3)应急领导小组组长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情况。

(三)信息报告

本县辖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县生态环境局报告相关信息。

县生态环境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级)或者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级)或者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四)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并及时向相邻生态环境局了解调查的情况。

(五)先期处置

县生态环境局值班人员接到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局应急办在岗领导报告,局应急办对事件进行判研后汇报局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提出启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对一般(级)突发环境事件按要求上报市生态环境局;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的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并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

局应急办迅速通知县生态环境局各部门人员携带必要的仪器装备,以最快的机动方式抵达事发现场,配合县政府进行先期处置。

(六)现场应急响应工作

根据本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工作机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各现场工作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工作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基础资料,供现场指挥部研究处置方案时参考。

(七)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新闻信息发布按照县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及时准确、主动引导。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涉外的新闻信息由外交部门审核后发布。

十一、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物质已降至常态的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下设的各现场工作小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生态环境局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根据现场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十二、后期处置

(一)总结评估。局应急办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局应急办负责编制启动本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局应急办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启动本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县生态环境局各组成部门和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实践经验和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二)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生态环境局协同有关部门,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分析事件原因,结果报县政府;配合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大、特别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调查结果报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三)善后处置。县生态环境局协助县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四)恢复重建。根据评估结果和专家建议,县生态环境局协调(镇)政府或企业配合县政府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十三、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教科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前的应急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引导公众提高防护意识。

县生态环境局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力争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

县生态环境局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要按照环境应急预案进行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应急演练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建立与县内相关部门的联防联动机制,共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加强与周边区县环境应急机构、市应急管理中心的联系,交流、学习应急管理经验。

十四、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县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和单位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县生态环境局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县政府备案。

十五、附则

(一)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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