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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MB1913397Q/2025-000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27 [ 发布日期 ] 2025-03-27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明通镇乐山村)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环不罚〔20251

当事人名称:城口县明通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彭浪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9660*********

地址:城口县明通镇场镇

202412279时,城口明通镇乐山村3组森林防火工程道路已完成开挖,该项目业主为城口县明通镇人民政府。经查,明通镇乐山村3组修建森林防火通道占用国家级森林公园,在施工过程中未对生态植被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案件调查人员刘道松、伍琳执法证;

2.202412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1227日对施健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1227日对许启兵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1227日对凌贵超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41227日调取的城口县明通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20241227日调取的《城口县交通局关于下达城口县2023年农村公路联网工程建设计划的通知》(城交通发〔2023117号);

8.20241227日调取的《城口县交通局关于城口县明通镇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批复》(城交通发〔2023181号);

9.20241227日调取《城口县林业局关于明通镇乐山村森林防火通道项目审查意见的函》(城林业函〔2024140);

10.20241227日调取《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口县明通镇乐山村3社农村公路联网工程立项及投资概算的批复》(城发改委发〔2023780

11.20241227日调取的城口县明通镇乐山村3社农村公路联网工程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

12.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第十九条 “破坏森林公园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之规定,决定对城口县明通镇人民政府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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