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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MB1913397Q/2021-00103 [ 发文字号 ] 城环罚字〔2021〕0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1

  

被处罚个人:罗兴洪

地址:重庆市城口县高燕乡泰山村2组5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3月3日,我局到罗兴洪所经营的城口县高燕镇泰山村2组“孙家坝”砂石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砂石加工厂系城口县鑫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加工点,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从事碎石、洗沙等业务至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3月3日14时40分对罗兴洪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3月3日16时00分对罗兴洪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罗兴洪身份证复印件;

4.2021年3月3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罗兴洪所经营的高燕镇泰山村2组“孙家坝”砂石加工厂生产设施已经建成并正在生产的影像资料;

5.罗兴洪出具的高燕镇泰山村2组“孙家坝”砂石加工厂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230万的证明材料。

证据1、2证明城口县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3日到罗兴洪所经营的高燕镇泰山村2组“孙家坝”砂石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

证据3罗兴洪为违法主体;

证据4证明罗兴洪建设经营的高燕镇泰山村2组“孙家坝”砂石加工厂生产设施已经建成并正在生产;

上述证据证明罗兴洪建设经营的高燕镇泰山村2组“孙家坝”砂石加工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从事碎石、洗沙等业务至今,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23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14日向罗兴洪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101),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罗兴洪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城口县生态环境局递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一)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建设者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新建、扩建、改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二)罗兴洪所经营的城口县高燕镇泰山村2组“孙家坝”砂石加工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地法律责任。鉴于事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影响,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处罚额度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极其履行方式、期限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37项土砂石、石材开采加工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城口县生态环境局对罗兴洪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贰万叁仟元)的罚款。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请及时与城口县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9226590。

逾期如不缴纳,城口县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受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口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城口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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