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500229MB1913397Q/2025-00031
-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成文日期 ] 2025-12-26
- [ 发布日期 ] 2025-12-26
-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 有效性 ] 有效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日期: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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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环罚〔2025〕7号
当事人姓名:杜某某
身份证件号码:50022919**********
住址: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
2025年11月19日14时,城口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明通镇开展专项行动,发现车牌号为渝DV****重型自卸车温度传感器进行了垫高,该车辆属于杜某某个人所有,其涉嫌在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执法人员执法证;
2.现场勘验笔录;
3.杜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4.调取的杜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5.调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6.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城环罚告〔2025〕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
同时,责令你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立即对车辆温度传感装置进行规范安装,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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