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实施结果
  • [ 索引号 ] 11500229MB1913397Q/2025-00028
  •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成文日期 ] 2025-12-17
  • [ 发布日期 ] 2025-12-17
  •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 有效性 ] 有效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日期:2025-12-17
  • 分享到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环罚〔2025〕5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盛福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元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MA*********

住址:重庆市城口县巴山镇元坝村5组11号(自主承诺)

我局于2025年11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6日14时,城口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蓼子乡中铁一局一分部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蓼子乡中铁一局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二标一分部2号拌合站正在加工作业,车辆进出拌合站和对拌合站罐体进行装卸物料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密闭措施和开启喷淋设施,导致扬尘外排。经查,该项目由重庆盛福运输有限公司进行管

理,你公司未按照要求对拌合站内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措施进行扬尘防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执法人员艾守东、伍琳、向毅执法证;

2.2025年 2.2025年11月26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2025年12月2日对张天良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2月2日对黄超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12月3日对曹元田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11月26日调取的重庆盛福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曹元田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

14


书;

7.2025年12月2日调取的张天良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黄超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8.2025年12月2日调取的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二标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二标项目经理部一份部2号拌合站选址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

9.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

证据1证明此案的执法主体为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证据6证明此案的违法主体为重庆盛福运输有限公司;

证据2-5,7-9证明此案中重庆盛福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城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5年12月1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一份《放弃称述、申辩声明》,自愿放弃称述、申辩及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认为:因你公司管理的拌合站扬尘问题已被媒体曝光,并多次告知你公司进行整改,但未整改到位,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二)经责令改正、纠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24


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三条第三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三)从重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浮10%以内执行,且不高于法定最高处罚金额,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70%(含本数);如果裁量公式计算结果在上浮10%后仍然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70%(不含本数)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70%执行。”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元整

同时,责令你公司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严格落实施工场地防尘降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口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联系电话:023-59226590。逾期不缴

34


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7日

4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城口县人民政府网站(新版)内测的公告
城口县人民政府网站正在进行全面改版升级,内测期间,网站部分栏目还在不断调整、完善中,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新版网站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对网站中存在的问题和疏漏进行批评指正。
联系电话:023-592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