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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生态环境局2020年度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日期:2021-02-24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2020年度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序号

单位

案号

案由

简介

处罚依据

罚款

1

城口县葛城中心卫生院

城环罚字〔2020〕01号

  

未按期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2019年12月30日,我局到城口县葛城中心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城口县葛城中心卫生院辐射安全许可证已于2019年2月9日到期,但未及时申领更换。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

于2020年1月15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城环罚字〔2020〕01号),处罚金1万元。

2

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城环罚字〔2020〕02号

  

  

超标准排放污染物

2019年12月30日,我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位于复兴街道和平社区二桥下面河道边有废水外排对河道造成污染,经核实,排放废水企业为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承建任河南岸景观工程一号挡墙挖桩项目,水钻机(人工挖孔工程)未设置沉淀池,打桩废水经暗管管道排入河道,对河道造成污染。监测人员对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并出具监测报告(城环(监)字【2019】第59号),报告显示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任河南岸景观工程1号挡墙73号桩坑打桩废水12月30日悬浮物浓度超标55.4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2020317日发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城环罚字〔2020〕02号),拟处罚金10万元。

3

城口县华兴养殖专业合作社

城环罚字〔2020〕03号

  

超标准排放污染物

2020年2月21日,我局接“12369”转办案件反映城口县华兴养殖专业合作社排放污水扰民的问题,我局到城口县华兴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城口县华兴养殖专业合作社位于北屏乡太平村1组,主要从事生猪养殖销售,该养殖场安装有干湿分离机及其他粪污处理设施,2月21日早上工人按惯例开闸阀将发酵罐底部沉淀物排放至储存池时忘记关闸阀,导致储存池废水溢出,经雨污管道流向了外侧小溪沟,监测人员对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并出具了环境监测报告(城环(监)字[2020]第3号),报告显示城口县华兴养殖专业合作社2020年2月21日外排废水氨氮浓度超标15.4倍,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41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202035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城环罚字〔2020〕03号

,处罚金10万元。

4

重庆市君和石材开发有限公司

城环罚字〔2020〕04号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20年2月25日,我局到重庆市君和石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市君和石材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露天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及石料加工销售,原有生产线有3台破碎机,震动筛3台,输送带7条,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由于矿山开采安全距离达不到安全标准,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要求该公司部分原有生产线要改址重建,目前,该公司新建生产线已于2020年1月开始建设,但新建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

于2020年3月16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城环罚字〔2020〕04号

,处罚金1万元。

5

城口县展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城环罚字〔2020〕05号

超标准排放污染物

2019年12月19日,我局接群众投诉反映“覃家河沙场废水外排,对河道造成污染”,我局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查,投诉所称的覃家河沙场为城口县展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所有,该沙场主要是加工砂石用于城开高速公路A3标段,该沙场安装有废水处理设施一套,检查当日,该沙场制砂机废水未进入污水处理设备内,废水经厂房边沟流入覃家河河道。执法人员对该沙场的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取证,送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进行了数据分析,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了监测报告(城环(监)〔2019〕第57号),报告显示2019年12月19日城口县展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覃家河沙场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为18756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其他排污单位三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69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于2020年3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城环罚字〔2020〕05号),处罚金10万元。

  

6

徐世波

城环罚字〔2020〕06号

违法处置固体废物

2020年4月16日,我局接群众投诉,到城口县蓼子乡长湾村2社沙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沙场名为城口县徐世波沙场,经营者为徐世波,属个体工商户。该沙场主要负责城开高速蓼子A3段砂石供应,主要加工A3段隧道砂石,属临时性沙场,待高速完工后拆除,该沙场加工砂石的淤泥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致使砂石淤泥流失至堆码场外,造成环境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城环罚字〔2020〕06号),处1万元罚款。

7

城口县中医医院

城环罚字〔2020〕07号

  

未按期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2020年4月14日,我局到城口县中医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城口县中医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已于2019年2月9日到期,但未及时申领更换。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

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城环罚字〔2020〕07号),处罚金1万元。

8

城口县妇幼保健院

城环罚字〔2020〕08号

未按期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2020年4月15日,我局到城口县妇幼保健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城口县妇幼保健院辐射安全许可证已于2019年2月9日到期,但未及时申领更换。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

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城环罚字〔2020〕08号),处罚金1万元。

9

城口县云敏沙石销售厂

城环罚字〔2020〕09号

超标准排放污染物

2020年7月13日,我局到城口县云敏沙石销售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城口县云敏沙石销售厂经营范围为沙石加工及销售,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沙石加工的废水未经过沉淀处理直排外环境,执法采样人员对城口县云敏沙石销售厂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经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城环(监)字[2020]第24号)显示,2020年7月13日城口县云敏沙石销售厂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值55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于2020年8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城环罚字〔2020〕09号),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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