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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城口县2020年重点监管(排污) 企业名单的通知

日期:2020-11-19


局属各科室、站、队:

为进一步明确监管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第31号令)、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原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环发〔2019〕237号的要求,现将我县2019年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各相关科室、站、队要认真落实,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档案,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请城口县城环排水公司按我局要求自觉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一、信息公开

对重点监管对象名称进行公开。

(一)公开内容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监管对象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监管对象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布方式

重点监管对象应当通过环保部门和政府部门网站、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2.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4.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三)公布时限

重点监管对象应在我局公布重点监管对象后五十日内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四)加大执法力度

重点监管对象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我局将对各监管对象进行检查,发现重点监管对象不公开或者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时限公开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环境部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责令及时公开,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城口县2020年重点监管对象(重点排污单位)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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