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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11623327X/2021-00013 [ 发文字号 ] 城府办发〔2018〕105号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06-01 [ 发布日期 ] 2018-06-15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控,节约工程建设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城府办发〔201676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渝财建〔2018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统筹平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含融资资金项目,下同)在发包前(应急抢险项目除外),项目业主单位(主管部门)必须先会同县财政局协商明确资金来源。县财政局按照当期可承受、长期可持续的原则,结合本级财政的承受能力、政府性债务管控要求和上级财政支持方向,出具《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意见书》。《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意见书》作为县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包的必备要件之一。

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跟踪管理机制

建立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信息管理平台,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唯一预算编码管理,对每个项目的前期工作、施工合同、资金筹集、资金支付、结(决)算办理等环节实施全程跟踪监管,形成全县政府投资项目闭合管理机制。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信息管理平台的具体管理方式和操作办法由县财政局商县发展改革委具体制定和实施。

三、严控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变更和新增工程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城口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城府办发〔201490号),并严格按以下要求执行设计变更和新增工程的申报和审批。

(一)设计变更管理。对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工程质量,确需设计变更的项目。提出变更的单位应说明具体原因,拟定设计变更初步方案。同时业主单位必须组织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公管办、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部门到现场复核。复核后确需设计变更的,出具《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确认书》,下达《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责任追究认定书》。《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确认书》作为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量报批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的必备要件之一。设计变更最终结果必须经县城乡建委、县发展改革委、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县财政投评中心共同签章确认。

1.变动工程量的审批。变动工程量的报批严格按照《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2.设计单位的责任追究。设计变更是因设计单位的设计缺陷或错误等原因形成的,按以下方式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

1)变更工程量超合同金额10%以内且金额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内的,扣减设计单位设计费用的10%

2)变更工程量超过合同金额10%以上且金额在5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内的,扣减设计单位设计费用的20%

3)变更工程量超过合同金额10%以上且金额在2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内的,扣减设计单位设计费用的30%

4)变更工程量超过合同金额10%以上且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及以上的,扣减设计单位设计费用的40%;并将设计单位计入城口县勘察设计库黑名单,五年以内不允许参与城口县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业务。

3.勘察单位的责任追究。设计变更是因勘察单位勘察原因造成的。按处罚设计单位相同的方式追究勘察单位的责任。

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在有关合同条款中明确对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并作为合同审查的必审内容。因业主单位没明确相关条款,无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责任的,依法依规追究业主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新增工程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对因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新增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专业工程或其他项目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提出申请,拟定新增单项工程的建设规模,估算投资金额,提出资金来源建议。经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公管办及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现场踏勘核实,并联合出具《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新增工程审核意见书》。《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新增工程审核意见书》是新增工程报批和开展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的必备要件之一。新增工程的报批严格按照《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与拨付

(一)严格控制项目预算总额。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严格实行限额控制(财政投资评审的二类费用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之和为资金安排限额)。每个项目的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融资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的总额不得突破其资金安排限额。县财政局务必统筹使用好各类建设资金,严格控制每个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额度。

(二)严格项目资金支付管理。项目资金的支付方式全部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各关键节点的支付进度必须严格按以下要求执行:

1.工程直接费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前,最多只能拨付合同总价的80%;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与施工企业办理完竣工结算后,可拨付至合同总价的90%;项目完成结(决)算财政评审或竣工决算审计后,可拨付至97%;办理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工程质保期结束后,拨付余下3%的质保金。

2.设计服务费用支付。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并通过审查,可支付合价款的60%;设计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且无设计变更,结算合同尾款。

3.勘察服务费用支付。完成勘察结论报告,可支付合同价款的60%;完成勘察项目基础施工,结算合同尾款。

4.监理服务费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前,最多只能拨付其合同价款的70%;项目完成竣工验收,项目业主单位与施工企业办理完竣工结算后,结算合同尾款。

各关键节点的项目资金支付进度要求,必须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作为合同审查的必审内容。因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进度而造成超付项目工程款,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进一步理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办理程序

(一)项目竣工结算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办理的责任主体是项目业主单位。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业主单位原则上在56日之内与施工企业办理完竣工结算。业主单位必须对施工企业提供的结(决)资料进行逐一核实认定,形成《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内部审核结论书》,并经单位党组(委)会(或类似决策机构)集体研究通过,同时在政府投资项目财政信息管理平台上录入内审结论并上传研究通过的《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内部审核结论书》。单位如需聘请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必须先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负责审批,并出具《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单位聘请内审中介确认书》。中介机构出具的结论报告可作为《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内部审核结论书》的形成依据。业主单位未经县财政批准自行委托中介开展内部审计的,所发生的评审费用不得列入建设项目财政竣工决算总投资范围(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签订合同的除外)。

(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年度计划内的项目,县审计局依法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对未纳入审计年度计划的项目,县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结论进行审计监督。纳入县审计局审计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与施工企业办理完项目结算后,将《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内部审核结论书》(含中介的结论报告),施工企业的竣工结算资料、二类费开支明细等资料编制成清单,送县审计局开展竣工决算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县审计局必须将审计结论录入政府投资项目财政信息管理平台并上传报告附件。审计结论作为财政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依据。

(三)项目竣工结(决)算评审。未纳入县审计局审计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结(决)算评审全覆盖。纳入财政结(决)算评审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与施工企业办理完项目结算后,将《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内部审核结论书》(含中介的结论报告),施工企业的竣工结算资料、二类费开支明细等资料编制成清单,送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决)算评审。项目结(决)算评审完成后,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必须将评审结论录入政府投资项目财政信息管理平台并上传报告附件。评审结论作为项目财政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依据。

(四)项目财政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项目财政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职能部门是县财政局或受县财政局委托的项目主管部门。每个政府投资项目完成竣工决算审计或财政结(决)算评审后,业主单位将审计报告或评审结论纸质件送县财政局或受县财政局委托的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县财政局或受县财政局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财政局的相关要求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竣工财务决算,出具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并在政府投资项目财政信息管理平台录入决算批复数据,上传批复文件。各项目业主单位按照财政批复的项目投资总额与县财政局办理指标结算和资金清算;按照财政批复的工程直接费与施工企业办理工程尾款结算。

本通知规定与之前印发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及资金管理文件规定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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