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500229711623394U/2026-00018
-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司法局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成文日期 ] 2026-08-17
- [ 发布日期 ] 2026-08-17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有效性 ] 有效
城口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
- 日期:202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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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全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以及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结合本县人民陪审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依法民主、公开公正、协同高效为基本原则,扎实履行工作职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权利,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代表广泛、群众基础扎实的人民陪审员队伍。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民主原则。严格按照《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的选任条件和选任程序,组织实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坚持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公开公正原则。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贯穿到人民陪审员选任全过程,主动接受人大、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参与选任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三)协同高效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强化部门衔接,细化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按期完成。
三、选任机关
县司法局负责本辖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组织开展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四、选任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可根据申请人和被推荐人自身具体情况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五、选任方式
以随机抽选为主,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辅。
随机抽选,通过全国人民陪审员选任系统完成,实现两次随机抽选。第一次,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第二次,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按照选任公告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名。
六、选任程序
(一)名额确定
县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需要以及本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陪审员缺额情况等因素,确定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额。
本次我县拟任命的人民陪审员数为39名,本次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数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的五倍。
(二)发布公告
本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由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媒体上统一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任机关、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选任方式、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期限、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和任期等有关事项,公告期为三十日。
(三)产生候选人
县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28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未受过刑事处罚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数十倍的人员(适当考虑人民法庭分布情况),并将信息数据导入全国人民陪审员选任系统。信息数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民族、职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公安局,运用全国人民陪审员选任系统,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候选人,并完善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四)接受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报名
县司法局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的相关要求,接受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报名。
个人申请的,向县司法局或本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司法所提交身份、学历证明和四张近期两寸白底证件照片等,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组织推荐的,需征得本人同意后,向县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四张近期两寸白底证件照片等,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五)资格审查
1.组建审查小组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公安局组建资格审查小组,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人和被推荐人开展资格审查。乡镇(街道)司法所、人民法庭、基层派出所根据选任工作需要,做好宣传动员、信息采集核查等工作。
2.审查内容
全面审查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是否具有本方案所规定的不得作为人民陪审员的情形,重点审查其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
3.审查方式
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审查,县司法局通过发送短信或者电话询问的方式,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征求其有无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愿。对于有意愿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其中,县公安局需提供候选人是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正在被刑事起诉或已被刑事拘留、逮捕等记录;县人民法院需提供候选人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记录。根据审查结果,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排除。必要时,乡镇(街道)司法所会同人民法庭、基层派出所到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走访调查,或者对候选人进行当面考察。通过资格审查的,提交身份、学历证明和四张近期两寸白底证件照片等,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对申请人和被推荐人的审查,比照上述相关程序进行。
(六)确定拟任命人选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七)任前公示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公安局,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八)任命程序
1.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拟任命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根据任命名单,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
2.社会公告
县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县司法局,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
3.任命通知
县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县司法局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县公安局。
4.任命备案
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名单呈报市司法局、市高法院备案。
(九)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由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组织就职宣誓。
七、工作要求
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责任大,任务重,社会关注度较高,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把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全力推进全县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开展。本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在2026年12月底前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由县司法局、县法院、县公安局组成的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组长由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扬超担任,副组长由县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杨熹,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佳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县司法局副局长余君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县司法局、县法院、县公安局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2.明确工作机构。《人民陪审员法》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重要职能,县司法局要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确保这项工作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二)依法正确履行选任职责
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法》以及《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精神实质和法律政策规定,严格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依法确定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严格把握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禁止性条件,正确把握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应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认真落实选任工作的各个程序环节,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司法所、人民法庭、基层派出所的职能作用,确保选任工作顺利开展,实现选任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益、法律效能的有机统一。
(三)严格落实随机抽选规定
要精心组织随机抽选工作,严格制定随机抽选程序,确保全县人民陪审员分布适应审判工作需要。为体现随机抽选工作公开透明,可邀请当地人大、政协、纪检监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等共同见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信力和权威性。同时,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确保人口信息数据安全。
(四)严格开展资格审查工作
确保资格审查质量和效果。要通过多种渠道,全面掌握候选人的政治素质、个人能力和群众评价,真正选出符合陪审条件、具备工作热情、经验阅历丰富、了解社情民意、群众基础较好、有较强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有足够的精力参与审判活动的公民进入陪审员队伍。
(五)认真组织开展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
要广泛发动不同专业、行业人员、各单位和基层群众性组织、社会团体参与到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中来,吸纳不同行业、职业、民族和性别的人员,优化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个人申请,要着重吸收优秀的人民调解员和乡贤人士。组织推荐,要根据各区县人民法院提出的专业化审判需求,着重引进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知识产权、审计评估、金融保险、教育科研、环境保护、消费权益、土地权益等领域的专业人士。
(六)扎实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把学习宣传贯彻《人民陪审员法》与《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纳入“九五”普法重要内容。通过社区宣讲、宣传挂图、宣传短视频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全方位、立体式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以及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典型案例和实际成效,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正向引导作用,增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认同,提高人民群众参与陪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全体公民参与法治社会建设工作的创造力和能动性。
城口县司法局
城口县公安局
城口县人民法院
2026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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