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加强“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城口老腊肉的生产经营秩序和标志标识使用,确保城口老腊肉质量和品质,实现城口老腊肉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制定《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5年7月2日至2025年7月8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反映。
电话:023-59226776
地址: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北大街47号市场监管局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
附件:
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城口老腊肉的生产经营秩序和标志标识使用,确保城口老腊肉质量和品质,实现城口老腊肉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是以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名义申请,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地理标志的形式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用于标示该商标的集体成员所生产的老腊肉是产自城口葛城街道、复兴街道、巴山镇、坪坝镇、庙坝镇、明通镇、修齐镇、高观镇、高燕镇、东安镇、咸宜镇、高楠镇、龙田镇、北屏镇、左岚乡、沿河乡、双河乡、蓼子乡、鸡鸣乡、周溪乡、明中乡、治平乡、岚天乡、厚坪乡、河鱼乡受该区域内自然、人文因素的影响,具有城口老腊肉独特的品质、信誉等特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发布的,适用在按照城口老腊肉相关标准、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产品上,用于标示城老腊肉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官方标志。
第四条凡从事“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生产、经营等全链条活动,申请、印刷、使用“城口老腊肉”理标志专用标志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由城口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文化旅游委、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司法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委等为“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的相关保护管理部门,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分工开展具体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辖区保护范围内的“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本行政辖区内的有关部门做好“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是“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申请人,同时受城口县人民政府委托开展“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日常监督工作,故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是“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的管理使用监督组织。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的制修订 和实施;
(二)负责对使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的产品质量进行 全方位的跟踪管理、监督检测;
(三)负责“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的授权使用、进出管理, 专用标志申请的初步受理上报,质量追溯标识核发;
(四)负责“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质量追溯 标识的规范使用、有效管理;
(五)负责拓展“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线上线下销售渠道, 引导规范市场流通,维护“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专用权 ;
(六)鼓励和支持城口老腊肉生产者、经营者加入协会。对违反本规则的会员作出处理;
(七)负责完成相关保护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地理标志的申请使用
第八条从事本办法规定地域范围内的老腊肉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企业或其他组织等主体,可以申请使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第九条申请使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主体所生产、销售的老腊肉生产地域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且应成为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的集体成员。
申请使用人应向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
由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成员变更相关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其使用人为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集体成员后,方可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由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发放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场监管局初审后报市知识产权。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将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录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核验无误生成下载口令,经公告已作为“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人即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通过下载口令,下载专用标志矢量图,并在其老腊肉产品上使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及专用标志,获得“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保护。
第十条相关有申请使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意愿的经营主体,可以随时向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提出使用申请,原则上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收集汇总后每1年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逐级提出一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集中申请工作。
第十一条“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等事项内容,应及时向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报告,由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向县市场监管局报送变更资料,由县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要求逐级上报变更。专用标志使用人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主动停止使用专用标志,且应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有关情况 。
第四章 使用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经公告核准使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专用标志的集体成员在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使用时不得删除矢量图上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十三条“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城口老腊肉”,并加注商标注册号:4971987。
第十四条“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五条“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识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五章 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使用人的权利:
(一)依法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及其专业标志;
(二)依法使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及其专业标志,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四)依法享有相关保护管理部门及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使用人的义务:
(一)使用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要求的包装;
(二)严格执行“城口老腊肉”系列地方标准,保证“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的质量安全,维护“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
(三)接受相关保护管理部门及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检测和标志标识使用的监督;
(四)严格执行“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可采取手机扫描二维码、公众号查询等方式查询产品产地、生产等真伪信息,实现城口老腊肉产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
(五)明确专人负责“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的管理、使用工作,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不得再许可他人使用,不得伪造、冒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六)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侵权等违法行为,维护“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权益;
(七)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依法履行相关保护管理部门及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的;
(二)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的;
(三)将“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的;
(四)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的;
(五)在产品上冒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六)在产品上使用与“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 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的;
(七)销售上述产品的;
(八)伪造“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九)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市场监管局逐级上报注销其“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并取消其使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一)获准使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的使用人,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
(二)获准使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不再从事“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产品销售的,或者销售不符合“城口老腊肉”标准的老腊肉产品。
第二十条“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使用人违反有关产品质 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从事“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