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市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口县恰意面馆)
- 日期: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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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城口市监处罚〔2025〕144号
当事人:城口县恰意面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9MA5Y90PC3T
住所:重庆市城口县复兴街道太和二路7号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郑加华
2025年11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城口县城口县恰意面馆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有:娃哈哈牌草莓味乳味饮品9盒(生产日期:20250122,保质期:9个月)。经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对上述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出具了《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城口市监强制〔2025〕78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578)、《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城口复兴市监限提〔2025〕78号)。
经查:当事人处经营场所货架上:娃哈哈牌草莓味乳味饮品9盒,2元/盒。共计货值金额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法定代表人郑加华的配偶王安必《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第三组: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8元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1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城口市监罚告〔2025〕147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期限届满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对店里所使用的食品应该严格检查,切实做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如实建立食品记录制度。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案金额较低,暂无证据证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也暂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的情况,违法行为轻微。其情形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M00100501:1.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2.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十四条(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作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二)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十四条(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编码:M00100501,裁量等级:减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并处低于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并处低于货值金额 10 倍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娃哈哈牌草莓味乳味饮品,生产日期:20250122,生产商:广元娃哈哈启力食品有限公司,规格:250mL,保质期9个月,共计9盒);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城口支行(户名:城口县财政局,账号:31510101040000613)缴纳罚款,并将票据回执联送达本局。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以上处罚决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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