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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口县金海悦餐饮店)

日期:2024-01-31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城口市监处字〔2024〕10号

当事人:城口县金海悦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9MA60QB9318

经营者:周**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后南街15号附5号、附6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3年8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厨房操作台上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鲜露调味料8瓶、山胡椒油1瓶、“潘泰诺华星牌”甜辣酱1瓶、老抽酱油(酿造酱油)1瓶、奶香沙拉酱1瓶,在其厨房储物柜中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地都风味冬菜6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报经局领导延期核查后,决定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注册成立于2020年1月10日。主要从事餐饮服务。本局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使用的6种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具体如下:

1.标称品名:鲜露调味料、品牌:家樂、净含量:980克、保质期:15个月,数量8瓶,购进价格为38元/瓶。其中7瓶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12日、1瓶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11日,至案发时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38元/瓶×8瓶=304元。

2.标称品名:山胡椒油(又名:木姜子调味油)、品牌:树上鲜、净含量:400ml、生产日期:2022年1月8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1瓶,购进价格为11元/瓶,至案发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1元/瓶×1瓶=11元。

3.标称品名:“潘泰诺华星牌”甜辣酱、净含量:730毫升(880克)、生产日期:2019年4月26日、保质期:24个月,数量:1瓶,购进价格为13元/瓶,至案发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3元/瓶×1瓶=13元。

4.标称品名:老抽酱油(酿造酱油)、品牌:海天酱油、净含量:1.9L、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9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1瓶,购进价格为12元/瓶,至案发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2元/瓶×1瓶=12元。

5.标称品名:奶香沙拉酱、品牌:百利、净含量:960克、生产日期:2022年1月4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1瓶,购进价格为70元/瓶,至案发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70元/瓶×1瓶=70元。

6.标称品名:地都风味冬菜、品牌:恒誉、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2年8月15日、保质期:一年,数量:6瓶,购进价格为28元/1份(6瓶/份),至案发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28元/1份×1份=28元。

上述涉案物品的货值金额为:38元/瓶×8瓶+11元/瓶×1瓶+13元/瓶×1瓶+12元/瓶×1瓶+70元/瓶×1瓶+28元/份×1份=438元。当事人由于厨房管理问题,导致上述涉案物品超过保质期后直至2023年8月22日仍处于待使用状态并用于制作员工餐和客人餐,因无法确定使用上述涉案物品生产食品的具体情况,故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当事人与城口县金宸海悦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餐厅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202371日至2023930日期间当事人的《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证明当事人独立经营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涉案物品照片,证明当事人处涉案物品数量、位置、名称及处于待使用状态且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第四组: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购进单据,证明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及无法确定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事实。

第五组:当事人的《申请书》,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1月1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城口市监罚告〔2023〕212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局提交《申请书》,陈述其已深刻认识到错误,目前经营困难,但依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请求本局减轻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其他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应当在经营过程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虽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但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且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其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故意等因素,经本局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当事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鲜露调味料8瓶(标称品牌:家樂、净含量:980克、其中7瓶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2日、1瓶生产日期:2021年9月11日)、山胡椒油1瓶(标称品牌:树上鲜、净含量:400ml、生产日期:2022年1月8日)、“潘泰诺华星牌”甜辣酱1瓶(净含量:730毫升、生产日期:2019年4月26日)、老抽酱油(酿造酱油)1瓶(标称品牌:海天酱油、净含量:1.9L、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9日)、奶香沙拉酱1瓶(标称品牌:百利、净含量:960克、生产日期:2022年1月4日)、地都风味冬菜6瓶(标称品牌:恒誉、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2年8月15日);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城口支行(户名:城口县财政局,专户账号:31510101040

000613)缴纳罚款,并将票据回执联送达本局。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以上处罚决定,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九份,一份送达,八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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