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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城口市监企撤〔2025〕1号)

日期:2025-08-18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

城口市监企撤〔20251

被许可人:重庆市欢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MA5UF9TR5A

住所:重庆市城口县修齐镇香坪村411号              

法定代表人:樊斯斯  

申请人樊斯斯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登记为重庆市欢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要求撤销该公司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申请撤销登记承诺书、四川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现场核查、立案调查、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重庆市欢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317日向我局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注册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了公司登记注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重庆市欢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档案,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我局具有管辖权。

二是申请人身份证遗失相关材料。

三是现场笔录,实地走访重庆市欢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现场核查未发现该经营主体存在,该地址为当地一户居民的家庭住址,未从事经营活动。

四是询问笔录,联系了重庆市欢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重庆市事成代理记账有限公司原工作人员袁某某,经查已无法找到实际委托方。

五是向城口县税务局、城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口县人民法院调查了解,重庆市欢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开具过发票、未在城口县办理建筑企业资质、未在城口县有作为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及执行案件信息。

六是申请人于2025613日向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重庆市欢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重庆工商企业档案设立(开业)卷》中有樊斯斯签名字迹的五份材料的笔记。2025620日,经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五份检材中樊斯斯签名字迹与同名样本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202578日,我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渝城口撤告字〔20251),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的规定,决定:撤销重庆市欢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备案)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5份,1份送达,1份归档,1份送税务部门,1份送注册许可机构,1份送信用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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