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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委会发布 盲盒规范经营和消费的提示

日期:2024-03-31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委会发布

盲盒规范经营和消费的提示

近年来,盲盒经济逐渐火热,并迅速成为一种新潮的消费形式,其营销模式激发了许多消费者强烈购买欲,一些未成人深陷其中,给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带来了不利影响。为此,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委会发布消费提示,对盲盒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日常经营和消费行为作出提示如下:

一、盲盒经营范围有明确规定。

药品、医疗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食品、化妆品,不具备保障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条件的,不应当以盲盒形式销售。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

二、盲盒商品必须明码标价。

盲盒经营者要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盲盒价格。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实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有权查看盲盒中的关键信息。盲盒经营者应当将商品名称、商品种类、商品样式、抽取规则、商品分布、限量商品投放数量、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盲盒经营者不得通过后台操纵改变抽取结果、随意调整抽取概率等方式变相诱导消费。不得以折现、回购、换购等方式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发放盲盒。不得设置空盒。

四、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

盲盒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障体系,加强生产、仓储、物流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商品来源可靠、质量合格。在质量标准方面,根据产品类型,对于法律法规有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的、以及存在行业标准的,都要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在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盲盒经营者应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对供应渠道、原材料、设计安全性能等方面严格把关。盲盒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或者与经营者明示不符的,应当依法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五、建立完善记录留存制度。

通过实体店、自助销售设备等现场方式或者互联网非即时公开方式销售的,盲盒经营者应当保留抽取概率设定并建立相应的出厂概率抽检机制。通过互联网即时公开方式销售的,盲盒经营者应当保留抽取概率设定、结果抽取的完整记录,建立追踪记录制度,确保消费者所抽取的商品发放到位,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相关记录留存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

六、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情形。

盲盒经营者通过充分告知提示,并经消费者单次购买时确认后,以互联网形式销售的盲盒商品拆封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盲盒经营者不得以默认勾选方式替代消费者确认环节。以全包形式销售整套系列商品,该系列内商品清楚确定的,经营者应依法执行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七、盲盒商品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盲盒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含有歪曲历史、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恐怖暴力、宗教极端、民族歧视、分裂国家等法律法规禁止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盲盒经营者不得以盲盒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赌博活动。

八、倡导节约粮食的价值取向。

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食品经营者在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过程中附赠其他盲盒商品开展促销活动的,应遵守《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作为经营准则,引导消费者审慎克制的价值取向,积极承担起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为建设节约型社会献计出力。

九、盲盒消费年龄有严格限制。

为防止未成年人的非理性消费和依赖性消费,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盲盒经营者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当依法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盲盒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在解决未成年人消费争议方面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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