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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0000090000800/2021-01966 [ 发文字号 ]城就局文〔2020〕49号 [ 发布机构 ]城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 成文日期 ]2020-08-05 [ 发布日期 ]2020-08-11 [ 体裁分类 ]公文

城口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关于印发《城口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口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关于印发《城口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

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口县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30号)文件精神,探索多元化培训监管方式,加强开班申请、过程监管、结业审核、限时兑付的全过程监控和管理,保证培训质量,现将《城口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


城口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202085


城口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好职业培训政策,加强对培训工作监督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资金安全,推动脱贫攻坚,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30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承办城口县职业技能培训及其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选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认定

第四条 培训资质。以城口县人力社保局公布培训机构为准。

第五条 签订协议。具备培训相关条件后按照合理布局、突出实效、培训专业与市场需求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培训机构情况,签订就业培训工作合作协议书或委托书,下达培训任务,明确双方责任。

第六条 协议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就业培训工作合作协议书实行一年一签。相关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其进行工作指导、质量评估、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培训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资格:

(一)不按教学大纲授课、压缩培训时间、减少培训内容、降低培训标准等,发生投诉、上访或在培训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之一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私分、挪用、重复申报培训补贴资金的。

(三)未经同意,擅自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乱收费或其他违反培训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因管理不当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

(五)培训机构间争抢培训资源并恶性竞争产生不良影响。

(六)不服从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机构的师资不服从统一调派2次以上的。

(七)年审(检)不合格的。

(八)培训机构问题清单综合评估不合格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八条 培训机构职责。培训机构要对培训对象开展切实有效的培训。根据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开设的专业、颁布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进行课程设置,建立正常的培训秩序,开展务实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对学员进行资格审查,及时录入培训系统。负责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的安全,完善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培训期满后,组织结业考试,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按时申报培训补贴,推荐和指导培训对象就业创业。

第九条 申请管理。承担培训的单位须于开班前向相关部门提出开班申请(附件1),并制订培训方案。相关部门审核后通知培训机构是否开展培训,未经审核同意的,不予开班。经审核同意后不能按时开班的,须重新申请。

第十条 监督管理。各项培训监督管理按照培训运行与监督检查同步并举原则,在培训前、培训中、培训后实施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派遣监管人员对每个培训班现场全程监管,相关部门负责人采取临时抽查的形式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上课实际人数、课程安排、政策知晓度、学员满意度、师资力量、硬件设施、课堂纪律、教材内容、授课质量、教学进度是否与教学计划相符等。对检查不合格的班级,责令培训机构及组织培训的单位进行整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该培训班。培训期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课程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动。未经批准擅自变动的,取消该班次。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培训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统一的培训大纲、教材,必须为培训学员发放培训教材和相关资料,合理设计和安排课程;须建立规范的考试制度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如学员考勤册、学员名册、学员守则、校长职责、教师职责、教师名册、班主任职责、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等);培训进行第二天学员报名截止,报名截止后不允许增加学员。

第十二条 实名制管理。培训对象及相关信息资料须录入实名制信息系统管理,做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数据相符,报表数与系统数一致。

第十三条 资料管理。培训机构必须将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信息从培训开始就纳入就业实名制信息系统管理,做到培训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相符。

(一)整理方式。培训按班单独立卷。

(二)整理内容。培训机构须将培训资料建档、建账留存,交由相关部门将培训资料汇总整理、立卷归档。档案资料按照A4纸标准整理装订,具体内容应包括:

1、开班申请表、培训课程安排表、培训学员报名表、学员签到表、考勤表、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学员花名册、培训学员补贴花名册、学员身份证照片、学员户口簿本人页照片、失业登记、毕业证书、残疾证、建卡证、低保证等照片、学员登记照片、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合影照片、培训现场照片。

2、其他资料:培训班图片、视频及相关补贴材料。

第十四条 培训后续服务管理。培训机构必须对参训学员进行培训后续就业跟踪服务,对完成培训的学员(在校大学生除外)进行后续就业跟踪指导,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后续服务台账》(附件2),切实做到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确保培训后达到一定的就业创业率。

第四章 培训责任

第十五条 按照“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培训机构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培训的真实性和培训质量承担责任。建立培训机构问题清单(附件3),严格记录培训机构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过程中存在的管理疏忽、资料造假、学员人数造假、骗取财政资金、压缩培训时间、降低培训标准等问题。年度培训工作结束后,根据《问题清单》对培训机构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准入、限制准入和禁止准入,具体内容包括:

1、准入:次年按照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流程正常签订培训合作协议或委托书,有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2、限制准入:次年与该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作协议或委托书,限制培训机构培训承接人数,次年培训机构问题清单综合评估如未达到准入标准,直接评估为禁止准入。

3、禁止准入:全面禁止与该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作协议或委托书,培训机构不得申请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补贴,培训主办单位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出台新的办法,以新的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城口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职业培训开班申请表

2.职业技能培训后续服务台账

3.培训机构问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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