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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0000090000800/2021-01921 [ 发文字号 ]城就局文〔2020〕27号 [ 发布机构 ]城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成文日期 ]2020-05-11 [ 发布日期 ]2020-05-13 [ 体裁分类 ]其他

城口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口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明确公益性岗位职能职责和使用年限,加强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监督,全面实现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动态管理,特制定《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规范化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规范化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职能职责和使用年限,加强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使用、管理、监督,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15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67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工作,制定本办法。

本文中公益性岗位指由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一、明确岗位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有关部门开发并经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认定,用于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如:就业服务协管、劳动仲裁调解、劳动保障协管、社会保险协理、扶贫开发、医疗计生防疫、食品药品监管、司法宣传调解、民政协管、交通协管和文明劝导、公共环境绿化、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公用设施维护、道路维护、治安巡逻、文化科技体育服务、助残服务、信访协管、河道管护、森林管护、安全协管、统战服务、气象服务、国土协管、档案协管、旅游协管、邮政协管、财税协管、老干部护理、农业服务、统计协管、警务协管等),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二、明确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和意愿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我市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和登记失业“4050”人员、登记失业低保家庭人员、登记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残疾人、登记失业刑满释放人员、登记失业戒毒康复人员、登记失业去产能企业职工、登记失业退役军人等。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

三、明确聘任程序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应向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请认定,并填写认定表(见附件1),不允许未经认定自行用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就业地的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就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并按规定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为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为未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就业困难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四、明确补贴标准

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即:单位部分),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全日制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五、明确补贴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重度(12级)残疾人,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均按规定重新计算1次(需要再次予以安置的,务必经过调查,安置理由及证明材料)。

六、明确帮扶内容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期限届满,根据工作需要、绩效评价、本人意向等,经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协商一致可按规定续签。综合运用政策宣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服务等帮扶措施,鼓励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方式有序退岗,避免公益性岗位“一托到底”。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七、明确补贴要求

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用工单位聘用人员前务必先进行就失业登记,如因用工单位原因未按要求及时登记造成无法申报补贴情况,由用工单位自行承担。用人单位申请补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本通知安置范围的人员,如失信被执行人员、名下拥有存续的营业执照的人员,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将不予补贴,产生的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八、明确监督管理

(一)加强内部监管

用人单位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内部监管,将招聘信息进行公开发布,将拟招用人员姓名、业务指导部门、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时注意保护聘用人员的隐密信息。同时加强在岗期间的日常考勤监管,按日记录出勤、请休假等情况,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在岗情况、补贴情况实名制动态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核实举报情况。

(二)加强统筹监管

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根据实名登记信息,通过明察暗访、实地督查、电话抽访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重点核查工作时间灵活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就业情况。

(三)加强责任监管

用人单位按照岗位管理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建立资金支出台账,及时清退违反工作纪律、只拿钱不干事的人员,防止养懒汉。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监管,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以及虚报冒领、“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清退违规在岗人员,终止发放并追回已发放资金,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四)加强数据监管

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解除协议,要及时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附件2)交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存档备案,未及时报送的,将核减当年公益性岗位名额和延缓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同时将当前本单位使用的公益性岗位填入公益性岗位统计表(附件3)于515日下班前报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就业创业科(联系人:詹同敏;联系电话:5922263513628380910qq邮箱:826951140@qq.com)。

此前发布的有关公益性岗位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202011日起实施。

附件:1.重庆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

2.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证明书

3.公益性岗位统计表

    城口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2020511


附件下载: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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