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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68870548A/2023-00008 [ 发文字号 ] 城人社发〔2022〕97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11 [ 发布日期 ] 2022-03-13

城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的实施意见

城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部门,相关单位: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规范平台企业用工管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2138号)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用工,依法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一)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用工,认真履行用工责任,稳定劳动者队伍。鼓励企业建立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交流协商机制,开展人文关爱活动,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指导企业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为职工构建共同的精神家园,推动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提升劳动者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发展。(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总工会)

(二)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企业招用劳动者,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切实履行用人单位责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三)规范其他直接用工形式。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涵盖基本劳动权益必要条款的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其以个人经营者身份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人民法院)

(四)规范合作用工形式。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依规使用劳务派遣职工,切实履行用工单位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加盟、代理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用工,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加盟等形式合作用工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相关内容,并实施监督。平台企业或合作用工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将双方拟建立的法律关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作出明确说明,或者在双方协商订立的协议中作出足以引起劳动者注意的提示。平台企业及其合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企业要依法合规开展相应业务,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委)

二、健全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

(五)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严格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除与企业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未经企业许可不得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外,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其他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企业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纠纷,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总工会)

(六)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参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企业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等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以货币形式按约定时间、方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不得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建立行业协会,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最低劳动报酬确定机制,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与经济效益同步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者劳动报酬水平。(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商务委、县交通局、县总工会)

(七)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本行业合理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劳动强度,科学确定劳动定额定员和工作时间标准,督促平台企业优化规则算法,设置疲劳提醒,避免超强度劳动;要督促和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等规定,完善休息制度,合理确定休息办法。业务饱满时,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身健康权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应超出法定加班时限;业务清淡时,可以采取集中放假、轮岗轮休、待岗培训等方式,尽量做到少裁员不裁员,促进就业稳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可参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或按照双方约定执行,支付的劳动报酬应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八)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保护的权利。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保护标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要严格遵守新《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股人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三年行动。坚持平常抓日周月隐患排查。坚持关键环节抓总工程师制度。建立企业安全总监制度。企业应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便于劳动者实时告知身体状况。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采取限制接单、延长服务完成时限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

(九)保障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逐步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深入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督促企业严格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并制定具体办法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社会保险。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乡镇(街道)要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医保局)

(十)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伤害保护的权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国家平台企业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督促平台企业按规定参加。鼓励平台企业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平台企业应当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对在两个及以上企业同时就业的,涉及企业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企业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十一)保障劳动者民主协商的权利。工会要加强劳动法律监督,为权益受侵害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援助。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工会就以上事项要积极与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督促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进一步发挥工会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权益纠纷案件中的作用,保护劳动者和平台企业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总工会)

三、优化服务,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效能

(十二)优化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创新方式方法,加强平台用工信息收集,定期举办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为劳动者提供优质岗位信息。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推动招聘服务网络化、便民化,定期开展新就业形态专场招聘活动。完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灵活就业人员推荐就业、提供用工余缺调剂等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等补贴政策。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并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十三)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加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参保登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证明查询打印等业务网上办理,为劳动者提供更加便利的社保服务。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平台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经办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优化完善社保经办网上办事功能,在参保登记、权益查询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拓展网上经办服务事项,通过微信公众号、渝快办平台、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实现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参保登记、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续保、特病医院变更、个人账户关联、生育备案等高频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

(十四)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开展适应新就业形态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按照新职业培训标准、考核标准,大力开展网约配送员、互联网营销师等新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创建工作,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走技能就业道路。进一步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方式,开展适应新就业形态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培训提供便利,鼓励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技能培训的,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平台企业建立企业培训中心,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等培训,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备案为评价机构,按规定开展相关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评价。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评价渠道,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相关专业职称评审。(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十五)优化城市建设综合服务。在停车需求矛盾突出区域适度增加路内停车泊位供给,鼓励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设置临时停车设施、适当利用周边路段设置夜间限时停车泊位,缓解劳动者停车难题。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统筹规划建设劳动者港湾”“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点,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如暖心驿站、综合服务站等临时休息场所,健全完善取暖纳凉、微波炉热饭等基本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总工会)

(十六)优化文化教育供给服务。加强统筹协调,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出台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并对公共文化实施管理单位在推动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上提出具体要求,积极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责任单位:县教委、县发改委、县文旅委)

四、齐抓共管,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十七)完善部门协同治理机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交通、应急、卫生健康、医保、城市管理、商务、法院、工会等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同,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充分利用信用、智能和协同监管手段,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释,合力促进新就业形态与平台经济共同规范健康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发改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民法院、县总工会)

(十八)拓宽工会组织维权和服务范围。引导和规范平台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探索适应新形态劳动者职业特点的建会入会方式,通过单独建会、联合建会、行业建会、区域建会等多种方式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以区域(行业)职代会覆盖新就业形态为主的中小微企业为重点,以行业职代会为基础,以行业协会为依托,积极开展民主管理工作,保障好劳动者民主权利。开展遵法守法﹒携手筑梦”“春风送法律.平安万里行等普法宣传活动。工会组织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积极向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政策措施,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要加强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加快推进建会,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畅通劳动者入会渠道,综合利用多种手段,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要监督企业履行用工责任,维护好劳动者权益。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总工会)

(十九)加强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处理。依法依规加强办案指导,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加强裁审衔接工作,统一受案标准及裁判力度,研究发布新就业形态下纠纷处理的规则原则和典型案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的行业、区域,推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依法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依法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对依法不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引导当事人通过民事纠纷途经处理。各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矛盾调解等服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办理。(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总工会、县人民法院)

(二十)加大部门联合监管力度。切实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平台企业及其合作用工单位开展主动监察。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公布投诉电话等信息,依法查处举报投诉案件。定期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平台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将其不良记录依法依规同步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实施联合惩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对违反法律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职能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交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

(二十一)强化数字化监管服务。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强化责任担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力调查范围,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机制及用工监测制度,推动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加强政务信息共享应用,精准判断劳动者就业状况,监测新就业形态发展动向,预警防范劳动用工风险。逐步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维护、安全生产管理、职业伤害认定、社会保险经办、就业创业帮扶等数字化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交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围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有关文件加大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增强企业合规用工意识,加强正面引导。树立履行社会责任的平台企业典型,着力宣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风采,提高新就业形态社会认同感和职业自豪感。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营造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及时发现暴露侵权行为,引导社会公众尊重、理解、体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

                                 城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

                                    城口县住房城乡建

                                城口县交通

                                  城口县商务委员

                                         城口县卫生健康委员

                                      城口县应急管理

                                      城口县医疗保障

                                       城口县市场监管

                                      城口县人民法

                                      城口县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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