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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口县城区供水价格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5-05-16 来源: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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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城口县城区供水价格的政策解读

512日,我委印发了《关于调整城口县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城发改委发〔202525号),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提高城区安全供水能力,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重庆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我县城区供水价格按《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38号)要求,重新对水价分类进行调整。

二、政策制定过程

在对《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城发改委发〔2024208号)在依法履行送审程序时,县人大法律审查中发现:一是,工业用水不能单列一类;二是,工业用水价格偏低,有失公平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价格政策规定,县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城口县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制定《关于调整城口县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城发改委发〔202525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简化水价分类。按照《重庆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简化水价分类,将我县原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经营性用水和生产性用水统一改为非居民用水,增设特种用水类别。

原类别

新类别

备注

居民生活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

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非居民用水

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经营性用水

生产性用水

——

特种用水

洗车、洗浴(含浴足)、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二)完善居民阶梯水价。一是调整计量方式。按照《重庆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我县城区居民阶梯用水量计量周期由原来的按月计量改为按年计量,更便于居民统筹安排用水量,也利于水费的计算和缴纳(一般来说,居民家庭夏季用水量大,冬季用水量相对较小。按年计量,主要考虑到了居民季节性用水差异,倡导居民控制用水总量,合理用水,节约水资源)。二是调整阶梯水量和级差。按照政策规定,第一阶梯水量应当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我县城区96.89%的用户年用水量在260吨及以下,达到二阶、三阶用水量的居民占比较小,正常使用一般不会超阶计费,而适当拉大水价极差有利于引导居民节约用水。即:第一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260吨及以下,第二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261360吨,第三阶梯水量为361吨及以上。级差按11.53执行。

调整内容

原政策

新政策

第一阶梯

月用水量20吨(含)以下

年用水量260吨及以下

第二阶梯

月用水量20-25吨(含)

年用水量261360

第三阶梯

月用水量25吨以上

年用水量361吨及以上

级差

1:1.3:2

1:1.5:3

(三)调整供水价格。我县城区由供水企业收取的费用由供水价格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四部分构成。除供水价格以外的三项税费随水计征,上缴财政和税务部门。此次调整仅对供水价格进行调整为综合考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和社会稳定等因素,此次采取分步调整。

第一步。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由3.55/吨调整为3.8/吨;非居民用水中,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和经营服务用水综合水价统一调整为5.88/吨(原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综合水价为4.9/吨,原经营性用水综合水价为5.85/吨,调整重点在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引导行政事业单位带头节约用水);特种用水综合水价执行6.4/吨。

调整内容

原综合水价(元/吨)

新综合水价(元/吨)

居民生活用水

第一阶梯

3.55

3.80

第二阶梯

4.22

5.15

第三阶梯

5.77

9.20

非居民用水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4.90

5.88

经营服务用水

5.85

特种用水

——

6.40

备注:各类用水综合水价含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10/吨)、污水处理费(居民1.00/吨、非居民和特种行业1.30/吨),另外随水费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步待东部新区新水厂建成、水质进一步提升后。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由3.8/吨调整为4.05/吨;非居民用水中,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综合水价由5.88/吨调整为6.13/吨;特种用水综合水价执行6.4/吨。

调整内容

原综合水价(元/吨)

新综合水价(元/吨)

居民生活用水

第一阶梯

3.80

4.05

第二阶梯

5.15

5.52

第三阶梯

9.20

9.95

非居民用水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5.88

6.13

经营服务用水

特种用水

6.40

6.40

备注:各类用水综合水价含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10/吨)、污水处理费(居民1.00/吨、非居民和特种行业1.30/吨),另外随水费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政策

(一)居民生活用水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确定(每户4人及以下),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家庭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人口较多的居民家庭,人数超过4人,每增加1人每户每年各阶梯基础水量增加60立方米,用户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居住证),每年到供水企业营业厅办理水量核增手续。

(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部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非居民用户,以及尚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水户(含住宅小区、集体宿舍),不实行阶梯价格,综合水价按居民生活用水一阶梯价格执行。

(三)与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有关的其他规定,仍按《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口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城发改委发〔2021192号)执行。

(四)居民阶梯用水量实行年度结算,跨年度不结转。因新装或变更用水性质等原因,结算年度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用水月数计算阶梯水量,结算时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五)取消二次供水运维费用。根据国家、市相关政策规定,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执行调整后的城区供水价格时,不再另行收取二次供水运维费用(在一次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收1/吨)。

(六)随水费代收的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五、执行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价的执行范围为城区内由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户。调整后的供水价格由文件公布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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