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59293419E/2021-0005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政务服务行为主题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1-10-18 | [ 发布日期 ] | 2021-10-18 |
城口县招标投标监管责任和义务清单
城口县招标投标监管责任和义务清单 | ||||
序号 | 事 项 | 责任单位 | 适用情况及内容 | 职责依据 |
1 | 监督管辖权的规定 | 县发展改革委 | 我县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招标人征求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后也可以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我县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2 | 招标方案审批 | 县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科室)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其招标方案应当由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审批、核准报告或者备案时一并报送,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办理。 |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
3 | 招标方案的变更 | 县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科室) | 项目单位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 |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
4 | 采用邀请招标 的审批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县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科室)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再由同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项目时进行确认;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项目,属于应当审核招标方案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
5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形可以不招标的审批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县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科室)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取得对应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同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进行确认。其中,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的项目,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由国安部门认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由保密部门认定,是否涉及抢险救灾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是否属于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的项目,由扶贫部门认定;是否属于前款第三至第七项所列情形的项目,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
6 |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审批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县发展改革委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科) |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其他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
7 | 招标文件备案 | 县发展改革委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科)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 (一)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招标备案表;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执照或统一信用代码登记证照复印件,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复印件; (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原件及电子件。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文件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果备案前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运用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前款所列材料应当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提供。 完成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擅自修改。 |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
8 | 开标现场监督 | 县发展改革委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科)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线或者到场监督。 |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
9 | 评标现场监督 | 县发展改革委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科) |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需进入评标室进行服务工作的,应经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人员同意并陪同,服务工作完成后应立即退出评标室。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人员认为评标现场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进入评标室依法处理。 |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
10 | 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提交 | 县发展改革委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科)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应当通过监督系统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
11 | 投诉渠道公示 | 县发展改革委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科) |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名称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以上信息,并公布异议受理的渠道和方式。 |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
12 | 监督检查措施 | 县发展改革委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科) | 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项目资金拨付等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及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关服务。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需要相关单位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
13 | 投诉处理 | 县发展改革委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科)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下一环节,并认真核查、依法处置、及时答复。异议及答复均应当通过服务系统提供。 投诉的提出及处理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
14 | 对招标投标相关单位的监管 | 县发展改革委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科)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对前款所列单位、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并将行政处理结果抄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 |
15 | 合同履约监管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理结果抄送同级行政监督部门。 |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 |
16 | 对异议处理不力的监管 | 县发展改革委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科) | 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异议处置不力造成投诉,且投诉情况属实,异议处置人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处罚标准,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至其主管部门。 |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
17 | 监督、监察要求 | 县发展改革委 县纪检监察机关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关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 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除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 |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
18 | 招标活动的信用监管 | 县发展改革委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应用,实现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应当包括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信用记录,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合同履行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 |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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