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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3-06-01

《城口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县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发了《城口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城农发〔20204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依据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9159号)。

二、目的意义

为规范我县农业龙头企业运营管理,加强对县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

三、核心举措

明确了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的目的、依据、原则;明确了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的申报标准、申报程序;明确了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的认定程序、认定时间;明确了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机制、监测时间、监测评估办法等。

四、适用对象

在城口辖区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等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企业。

五、执行标准

(一)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础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0%以上。

(三)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户以上(脱贫攻坚期间建卡贫困户达到20户)。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五)企业产品竞争力。在本县内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六、时限要求

本办法自2020429日发布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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