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部门>县农业农村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乡村振兴>政策文件>区县

中共城口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提升行动计划扶持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2-05-06

城委农办〔202222

中共城口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提升行动计划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属国有企业,各驻县单位:

为推动落实《城口县“十四五”乡村产业发展规划》《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提升行动计划》,接续推进我县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经县委农村工作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将《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提升行动计划扶持政策》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城口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55

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提升行动扶持政策

一、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提升示范基地扶持政策

二、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提升产业链环节扶持政策

三、城口县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奖励扶持政策

四、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贷款贴息扶持政策

五、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保险贴保扶持政策

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提升示范基地扶持政策

一、扶持原则

坚持“一乡一业”原则。根据《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提升行动计划》(城委农组〔2021〕3号)文件,支持各乡镇(街道)按照“乡镇街道乡村特色产业提升示范基地创建指导名录”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坚持先建后补原则充分发挥产业扶持政策的引导作用,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奖补到

坚持不重复补助原则。其它财政资金针对产业发展同一环节已予以扶持的,不重复享受财政补助

实施方式

乡村特色产业提升示范基地由各乡镇(街道)作为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扶持标准申报项目,审核通过后统筹纳入项目库。项目资金文件下达后,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提交详细的实施方案,按照审核通过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乡镇(街道)验收后兑现奖补资金。各乡镇(街道)要规范产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建立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台账,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和处置措施。

扶持标准

(一)粮猪菜保供类

序号

产业

类别

分类

扶持规模

扶持标准

扶持基地

数量

备注

1

粮食

水稻

50亩以上

0.03/

10

不超过0.12万元/

2

生猪

城口老腊肉原材料

年出栏商品猪0.4万头以上

仔猪100/头,

种猪1000/

10

不超过0.3万元/

3

蔬菜

蔬菜(魔芋)

50亩以上

0.03/

10

不超过0.09万元/

(二)乡村特色产业类(主导产业)

序号

产业

类别

分类

扶持规模

扶持标准

扶持基地

数量

备注

4

城口山地鸡

城口山地鸡

年出栏商品鸡

5万只以上

鸡苗10/

10

不超过0.05万元/

5

食用菌

香菇

年种植香菇

50万袋以上

出菇菌袋0.5/

6

不超过0.5万元/

6

食用菌

羊肚菌

年种植羊肚菌

30以上

产菌菌袋0.18/

3

不超过0.36万元/

(三)乡村特色产业类(区域性产业)

序号

产业

类别

扶持规模

扶持标准

扶持基地

数量

备注

7

中蜂

农户常年蜂群

保有量30群以上

购种蜂250/

3

不超过0.5万元/

8

茶叶

新建标准化茶园100亩及以上,坡地2500-3000/亩,平地3000-3500/

0.15万元/

6

不超过0.75万元/

管护新建标准化茶园(连续管护2年)

0.1万元/

12

不超过0.5万元/

改造老旧茶园连片面积在3亩以上,老茶树150/亩以上

0.07/

6

不超过0.7万元/

9

县级备案通过的其他区域性特色产业

县级备案通过的区域性特色产业(草食牲畜、冷水鱼等)示范基地,根据实施方案确定扶持标准。

、附则

1.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提升基地扶持政策因优势特色产业选择和产业发展客观因素等条件限制,无法达到产业提升示范基地标准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规模,参照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提升示范基地扶持政策,确定扶持标准。

2.本扶持政策由县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3.本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提升产业链环节扶持政策

一、扶持原则

坚持先建后补原则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链建设中的支撑作用,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补助。

坚持不重复补助原则。其它财政资金针对产业链建设同一环节已予以扶持的,不重复享受财政补助

坚持联农带农原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产业链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符合要求,带动农户特别是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监测户增收达到项目绩效管理目标。

、扶持范围

围绕城口山地鸡、城口老腊肉、食用菌等优势特色产业,或有基础有规模有效益并经县级备案同意的中蜂、茶叶、草食牲畜、冷水鱼等区域性特色产业,对产业链上关键环节进行扶持

实施方式

乡村特色产业提升产业链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委按照计划储备,经审核通过后统筹纳入项目库。项目资金文件下达后,由县农业农村委牵头组织实施,同时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和处置措施。

扶持标准

(一)特色产业类

序号

产业

类别

扶持

环节

扶持规模

扶持标准

扶持

个数

备注

1

城口山地鸡

核心育种场

按年度研究计划,开展城口山地鸡保种、选育、扩繁、新品种(配套系)、种源性疾病净化和重大疫病防治、降低养殖主体鸡苗成本等工作。

根据每年研究计划全额补助

1

扩繁场

(保种场)

建设常年存栏种鸡5000套的扩繁场(保种场)2个,建设常年存栏种鸡1000套的扩繁场(保种场)2个,建设常年存栏种鸡500套的扩繁场(保种场)6个。

总投入的50%,根据种鸡套数类别

10

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5万元

养殖场

新建圈舍,配套相关养殖设备。

总投入的50%

20

不超过20万元/

家禽集中定点屠宰场、冷链配送中心

建设家禽集中定点屠宰场、冷链配送中心。

总投入的50%

1

不超过200万元

精深加工示范基地

建设精深加工示范基地,开展功能食品研发。

总投入的50%

1

不超过200万元

2

城口老腊肉

种猪场

建设种猪舍等各类;引进优良种猪100头以上;配套粪污处理、消毒防疫等设施设备;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圈舍300/㎡,设备总投入的50%,种猪2000/

1

不超过300万元

养殖场

建设养殖圈舍,配套养殖设施、粪污处理、消毒防疫等设施设备,引进良种(2025年单个规模猪场具备出栏商品猪500头的生产能力

新建圈舍300/㎡,良种引进1000元/头,设备总投入的50%

10

不超过50万元/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按照一场一策配套相应设施设备,10000生猪当量。

按照设计存栏100/生猪当量进行补助。

20

2

城口老腊肉

建设1个农家肥加工厂,配套相应设施设备,年处理粪便120吨以上。

厂房200/平方米,设施设备按50%进行补助

1

不超过100万元

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

建设洗消室,购置泡沫清洗机、高压冲洗机等清洗消毒设备,配备污水污物收集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总投入的50%

1

不超过200万元

城口老腊肉生产加工作坊

取得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建成城口老腊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参观示范基地和农文旅融合发展试点基地,展示和销售城口老腊肉产品5

总投入的50%

5

不超过5万元/

城口老腊肉科技研发

选育和培育适合老腊肉加工的猪种;开展无烟熏味腊肉制品生产工艺的研发;总结提炼城口老腊肉腌制、炕房修建等生产技术,并申请专利认证。

全额补助

/

创全国腌腊肉制品生产技术标准

总结基础数据和材料,争创全国腌腊肉制品生产技术标准。

全额补助

/

3

食用菌

香菇出菇棚

新建0.5亩以上的标准化钢架出菇大棚

2.4万元/

20

新建0.5亩以上的标准化钢木(竹木)出菇大棚

1.6万元/

10

新建0.5亩以上的简易出菇大棚

0.8万元/

10

羊肚菌产菌棚

新建0.5亩以上标准化钢架大棚

1.8/

10

新建0.5亩以上简易生产棚

0.18万/亩

5

3

食用菌

试验

开展新品种试验,筛选适宜城口种植的食用菌品种。香菇不少于5个,不少于2万袋(规格18),筛选出适应不同海拔和季节的优质品种;羊肚菌不少于4个,不少于8亩,筛选出适应不同海拔和季节的优质品种。

香菇按照3元/袋标准,羊肚菌按照7000元/亩标准

2

香菇不超过6万元,羊肚菌不超过5.6万元

食用菌

菌棒(菌袋)生产

香菇菌棒制作、养菌管理

0.2/

15

羊肚菌栽培种培育

1800/

2

生产线

年生产能力200万袋以上

财政资金1:1配套投入固定资产

2

精深加工研发

年加工能力0.4万吨,其中深加工能力达到0.2万吨,年加工量不低于0.3万吨

财政资金1:1配套投入固定资产

1

废弃菌料利用

年处理菌渣量0.4万吨以上。

财政资金1:1配套投入固定资产

1

(二)加工类

序号

产业

类别

扶持

环节

扶持规模

扶持标准

扶持

个数

备注

1

农产品加工

初加工设施设备

初加工设施设备建设补贴对象为上年度101日到本年度930日期间已建成的农产品清洗、分拣、包装、腌制、储藏、冷链(冷藏运输车除外)、保鲜、烘干、切割等设施设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按照不超过初加工设施设备投入金额50%以内进行补贴。

不少于1

市级龙头企业、市级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单个补贴不超过30万元(不含);县级龙头企业单个补贴不超过20万元;其余单个补贴不超过10万元

2

精深加工设施设备

当年度新购置30万元以上的成套农产品精深加工设备的进行补贴。

照不超过实际购置额的50%进行补贴。

不少于1

市级龙头企业、市级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单个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县级龙头企业单个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其余单个补贴不超过50万元

注:行业类别属于《农产品加工业子行业划分及行业小类对照表》范围内,原则上支持城口山地鸡、城口老腊肉、中药材、食用菌等优势特色产业,或有基础有规模有效益并经县级备案同意的中蜂、茶叶、草食牲畜、冷水鱼等区域性特色产业。加工设施设备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办理了用地手续。

(三)品牌培育及市场开拓

序号

产业

类别

扶持

环节

扶持规模

扶持标准

扶持

个数

备注

1

品牌

培育

品牌认证

按照《城口县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奖励办法》规定企业(机构)申报认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等农业品牌,主导、参与制定农产品团体标准,并获得相关部门认证。

根据《城口县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奖励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

2

宣传营销

产品品牌宣传

对参加农展会、省级及以上推介会等开展宣传营销的给予一次性补助。统一宣传推广运营“大巴山硒谷”“大巴山药谷”区域公用品牌。

按照一事一议给予奖补。

/

3

市场开拓

拓宽销售市场

对入驻大型商超、批发市场等销售特色农产品,达到一定金额的予以奖补。

按照一事一议给予奖补。

/

五、附则

1.产业链类项目财政奖补资金30万元以上(含)的原则上纳入股权化改革,参照《中共城口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口县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委改〔2020〕6号)文件执行。

2.本扶持政策由县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3.本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口县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奖励扶持政策

一、奖励对象

围绕城口山地鸡、城口老腊肉、中药材、食用菌等优势特色产业以及经备案的中蜂、茶叶、核桃、笋竹、冷水鱼等区域性特色产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合格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二、奖励标准

(一)龙头企业联农带农奖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通过入股分红、务工带动、收购产品等方式与监测户、边缘户建立稳定利益联结机制,户均增收达到2000元,每带动1户,补助龙头企业200元。需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包括入股分红、务工、产品收购台账及对应的银行流水。

(二)龙头企业产品收购奖补。获此奖补政策的龙头企业不再重复享受联农带农奖补政策。

1.城口山地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直接收购联合体成员山地鸡总额达到50万元/的,按收购货款总值的3%直接奖补龙头企业,收购总额达到100万元/的,按收购货款总值的4%直接奖补龙头企业,奖补上限不超过50万元/

2.城口老腊肉。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直接收购联合体成员生猪总额达到100万元/的,按收购货款总值的5%直接奖补龙头企业,收购总额达到200万元/的,按收购货款总值的6%直接奖补龙头企业奖补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3.中药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直接收购联合体成员中药材总额达200万元/的,按收购货款总值的3%直接奖补龙头企业;收购总额达500万元/的,按收购货款总值的4%直接奖补龙头企业奖补上限不超过40万元/

4.食用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直接收购联合体成员食用菌总额达到200万元/的,按收购货款总值的4%直接奖补龙头企业,奖补上限不超过40万元/

5.茶叶。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直接收购联合体成员茶叶总额达到100万元/的,按收购货款总值的4%直接奖补龙头企业,奖补上限不超过20万元/

6.蔬菜。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直接收购联合体成员蔬菜总额达到50万元/的,按收购货款总值的5%直接奖补龙头企业,奖补上限不超过10万元/

7.中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直接收购联合体成员蜂蜜总额达到30万元/的,按收购货款总值的4%直接奖补龙头企业,奖补上限不超过6万元/

8.核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直接收购联合体成员核桃总额达到100万元/的,按收购货款总值的3%直接奖补龙头企业收购总额达500万元/的,按收购货款总值的4%直接奖补龙头企业奖补上限不超过40万元/

9.笋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直接收购联合体成员笋竹额达到100万元/的,按收购货款总值的3%直接奖补龙头企业收购总额达200万元/的,按收购货款总值的4%直接奖补龙头企业奖补上限不超过20万元/

(三)农民合作社组织收购奖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社收购合作社成员城口山地鸡、城口老腊肉、中药材、食用菌、茶叶、蔬菜、中蜂、笋竹和核桃等农产品,统一组织销售给龙头企业达到龙头企业产品收购奖补标准的,按照农民合作社供销货值1%直接奖补农民合作社

三、实施方式

(一)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牵头龙头企业按照产业类别分别向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申报,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包括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龙头企业与成员间的农产品生产收购合作协议、龙头企业与成员间的农产品收购台账及资金兑付银行流水

(二)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会同相关单位通过查看资料、现场实地评估、综合评定等方式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分别予以兑现。

四、附则

(一)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发展种养殖业要取得相关手续,同时符合用地和环保相关要求

(二)本扶持政策由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三)本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贷款贴息扶持政策

一、贴息对象

县内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取得相关手续,同时符合用地和环保要求且财务管理健全、账务处理规范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贴息标准

对发展城口山地鸡、城口老腊肉(生猪)、中药材、食用菌农产品加工、农文旅融合等农业产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贷款当年年初人行发布的一年期LPR利率上浮42.8%(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支小再贷款助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标准100%进行贴息,若实际贷款利率低于标准利率,则按实际利率的100%进行贴息

三、实施方式

1.贴息范围:自然年度内实际发生并已支付的利息。

2.贴息对象按照贴息正式文件相关要求提供相应资料报县农业农村委审核。

3.县农业农村委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资料审核,经县级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委予以兑现。

四、有关要求

1.已申报其他财政资金贴息项目的,不享受以上贴息政策。

2.贷款由银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重点扶持范围。

3.支出凭证完善,能够充分证明贷款用于农业产业,未用于农业产业的一律不予贴息。

4.贷款收支必须经过对公账户进行,个人账户收支的农业产业费用不予认可。

5.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符合规定要求。

6.贷款产生的利息已结清。

7.项目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且企业运行正常

8.贷款项目对户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9.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完整。

五、附则

1.本扶持政策由县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2.本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保险贴保扶持政策

一、贴保对象

对全县发展城口山地鸡、生猪、能繁母猪、食用菌等优势特色产业和中蜂、茶叶、草食牲畜、冷水鱼等区域性特色产业取得相关手续,同时符合用地和环保相关要求并投保的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贴保标准

除去各级财政补贴的保费,再补贴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交保费的50%

三、申报及兑现程序

贴保费用由承保机构在保费收取时按照贴保标准直接抵扣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交保费,年底由承保机构向主管部门申请兑现。

1.由承保机构自然年度内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缴费清单、贴保花名册等资料统一格式后分村反馈给各村委会进行初审;

2.村委会根据申报资料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对其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资料及公示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委会报送资料,按照不低于补贴户数20%的标准进行抽查复核,复核无误后报县农业农村委;

4.县农业农村委据实兑现贴保费用。

四、附则

1.本扶持政策由县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2.本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