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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城口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城口县农业产业扶贫行动计划2019-2020年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1-08-06


城农发〔20217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城口县农业产业扶贫行动计划2019-2020年贷款贴息实施方案》已经研究通过,请按照文件要求做好2019-2020年贷款贴息宣传及资料收集工作。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城口县林业局

2021年8月6日


城口县农业产业扶贫行动计划2019-2020年

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为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在产业扶贫中的撬动作用,减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息负担,提高企业围绕城口山地鸡等七大扶贫主导产业发展生产带动扶贫的积极性,根据《中共城口县委办公室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口县“七大农业产业扶贫行动计划”的通知》(城委办〔20182号)和《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金融精准扶贫行动方案的通知》(城府办发〔2018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贴息实施方案。

一、贴息对象

在城口县境内发展农业产业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贴息条件

(一)重点扶持发展城口山地鸡、生猪(城口老腊肉)、中蜂、核桃、中药材、食用菌和特色杂粮七大农业扶贫主导产业,或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发展区域性特色产业、农旅融合、一二三产业融合等。

(二)贴息范围为201911日到20201231日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

三、贴息额度

贴息额度。对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股联营或合作经营,实施农业股权化改革项目或产业扶贫基地项目的新型经营主体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100%贴息,若实际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当月LPR,则按实际利率的100%进行贴息;对发展“七大”农业扶贫产业的业主单位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贴息,若实际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当月LPR,则按实际利率进行贴息,其中业主单位是贫困户或与贫困户建立了利益联结机制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100%贴息,临界贫困户和没有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50%贴息。

四、有关要求

(一)贷款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县级扶持范围。

(二)支出凭证完善,能够充分证明贷款用于农业产业,未用于农业产业的一律不予贴息。

(三)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符合规定要求。

(四)项目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五)贷款项目对贫困户增收和就业、农业结构调整带动作用明显。

(六)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七)已申报2019-2020年其他财政资金贴息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五、申报流程及资料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贷款主体填写《城口县农业产业扶贫行动计划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1)和《城口县年农业贷款情况审核表》(附件2),分贷款银行、贷款年度填报(同一银行多笔贷款的只填报一份),提供纸质件和电子档。

(二)每笔贷款,提供相应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等,并逐笔贷款对应装订。

(三)申报主体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报主体贷款使用的相关佐证资料。资金使用可不局限于贷款合同,但必须用于农业产业发展相关支出,贷款后直接用于归还原银行贷款的,需提供原贷款用途。

(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股联营或合作经营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正式合同,约定了分红事项的需提供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红的佐证资料。

(六)申报的贴息额度按照不低于10万元/户的标准提供带动贫困户统计台账(附件3),申报额度超过200万元,以200万元标准计算。如申报贴息200万元,需带动20户以上的贫困户。

(七)贷款要由贷款银行通过信贷管理终端系统进行审查,并由贷款银行对其贷款出具真实性审查结论(证明),同时提供贷款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申请贴息主体的征信报告。

(八)申报单位资料准备齐全后,按产业分类分别交到县农业农村委和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委将和县林业局聘请中介机构对申报主体的经营场所、生产状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贴息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县农业农村委与县林业局:加大农业产业扶贫行动计划贴息政策宣传,认真做好贷款对象的条件审核以及贷款贴息审核。负责对贷款贴息标准、贴息方式和数量及贴息花名册进行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乡镇街道:配合县农业农村委和县林业局加大对贷款贴息政策进行宣传,通知辖区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积极申报。

(三)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树立诚信意识,主动按规定到主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不按期偿还贷款的,不享受贴息。同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旦发现造假,取消贴息资格,3年内不得享受同等类型政策。

(四)资料收集时间:202186-2021826日。

  

附件1-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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