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口县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城农发〔2021〕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办发〔2021〕65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县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监督管理,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特制订了《城口县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6月22日
城口县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
为切实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县从事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市场主体的相关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健全基础台账,同步开展综合整治,有效规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实现管理部门监管能力全面提升、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隐患得到消除、生态环境良好,确保水产品食用安全。
二、行动时间
2021年5月至2023年12月。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法律宣传培训,营造知法守法良好氛围(2021年6月-2021年7月)
1.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业务人员的服务能力。
组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执法人员等开展《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和培训,全面提升业务人员的工作和服务能力。
2.广泛宣传,提升群众知法守法意识。
通过张贴宣传画报和发放法律知识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应当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无论冠以“XX剂”的名称,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应按兽药监督管理;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水产养殖动物食用的产品以及在水产养殖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应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全面摸排调查,核实情况(2021年7月-2021年9月)
1.对辖区内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经营企业开展全面普查。
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经营企业进行拉网式摸排调查,重点检查内容:一是详细了解辖区内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企业经营情况,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合法经营;二是日常销售是否建立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销售基础台账;三是是否超出许可范围经营“XX剂”等产品;是否经营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四是是否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经营未附具二维码标识的兽药,经营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对标对表逐一检查后形成档案材料,于2021年8月30日之前整理上报至县农业农村委。
2.实地走访,对水产养殖企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入场检查。
全面普查辖区内的水产养殖企业、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使用情况,详细检查产品来源渠道、是否使用禁用药物、成分效用、有无二维码标识、是否建立相关产品规范使用制度和使用台账等。
(三)全面整治,确保水产养殖投入品生产流通环节规范安全(2021年10月-2023年6月)
1.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整改。
对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经营未附具二维码标识的兽药,经营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同时对市售“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产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实施全面监管。
2.加强日常监管、规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
对辖区内的水产养殖企业、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进行入场指导,宣传讲解正确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方法;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宣传、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引导水产养殖主体依法规范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拒绝购买使用证照不全、未经认证的不法商贩提供的水产养殖投入品。
3.开展专项检查,督促落实行业管理规定。
定期开展投入品使用监督检查,督促养殖主体主动使用合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重点检查:是否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二维码的兽药;是否购买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否执行休药期;是否建立养殖生产记录、规范处置药品包装废弃物等。
(四)加大抽样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安全风险隐患
一是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相结合,对5亩以上的重点水产养殖企业,每季度对其场上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质量进行抽检,同时对其上市商品鱼兽药残留进行监测。二是定期到场检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管理使用情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五)严厉打击不良行为,提升管理部门服务水平
1.依法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各个环节违法行为。
依法、依职能,加大对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执法查处,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加强技术推广,提升服务水平。
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水产用药用药技术的宣传和培训,普及规范用药法律和知识,科学指导养殖户选购和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加强对水产养殖业主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环节的指导和监管。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劣兽药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依法坚决捣毁制假售假窝点。引导相关企业规范经营。
(六)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做好下一步的工作(2023年7月-2023年12月)
总结开展相关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刻认识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当前,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形势严峻,部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者和水产养殖业主法律意识淡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不规范,水产品质量安全难以保障;少数不法分子违规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品。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职责和确定人员,按时完成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各种网络媒体、社区公示栏等,多种渠道向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经营、使用等环节的从业人员,开展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普法宣传,通报违法典型案例等,引导从业者树立守法经营意识和自觉性,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导向作用,形成知法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协调配合,做好信息反馈。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委,确保投入品监管工作有力、有效,实现生产流通各环节监管无缝对接。设立举报电话,发动公众积极参与。对群众举报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形成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日常技术指导。请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入场技术指导,督促辖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从业主体合法经营,同时指导水产养殖业主科学饲养,合理用药用料,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请各乡镇、街道,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联系人(附件1)报送县农业农村委;于2021年8月30日前,将2021年乡(镇)水产养殖投入品经营主体摸排情况表(附件2)、2021年乡(镇)水产养殖投入品养殖主体摸排情况表(附件3)报送县农业农村委(联系人:余传音,电话:19922038992,邮箱:707002811@qq.com)。
附件:1.2021年乡(镇)水产养殖投入品摸排工作联系表
2.2021年乡(镇)水产养殖投入品经营主体摸排情况表
3.2021年乡(镇)水产养殖投入品养殖主体摸排情况表
附件1
2021年乡(镇)水产养殖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联系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序号 |
单位 |
工作联络员 |
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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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21年乡(镇)水产养殖投入品经营主体摸排情况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一、摸排对象信息 | |||
经营主体名称:;地点:乡(镇、街道)村社;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营类别:(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 | |||
二、摸排内容 | |||
序号 |
摸排内容 |
结果(是或否) |
备注 |
1 |
是否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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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否经营未附具二维码标识的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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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经营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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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售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是否有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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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发现的其他情况 |
附件3
2021年乡(镇)水产养殖投入品养殖主体摸排情况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一、摸排对象信息 | |||
养殖主体名称:;地点:乡(镇、街道)村社;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 |||
二、摸排内容 | |||
序号 |
摸排内容 |
结果(是或否) |
备注 |
1 |
是否购买和使用“白名单”以外的投入品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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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否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二维码的兽药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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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购买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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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严格执行休药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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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建立养殖生产记录、规范处置药品包装废弃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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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发现的其他情况 |
城农发〔2021〕65号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口县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