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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1.10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2022-08-18

侯相兰委员:

您提出《关于加强对乡镇畜牧兽医从业人员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8年,乡镇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后,三权(人权、物权、财权)划入乡镇管理。2019年,乡镇畜牧兽医站合并到农业服务中心。据统计,截止到202110月,全县从事畜牧兽医工作人员84人(女性17人),其中专职从事畜牧兽医工作人员31人,兼职从事畜牧兽医工作53人,平均年龄46岁;近两年25个乡镇购买社会化服务人员(村级防疫员)108人从事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在日常管理中,各乡镇不同程度存在您所提及的部分畜牧兽医人员拿乡镇与部门两边作挡箭牌、从事职能职责以外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以及兽医服务乱收费等情况,形成了管理上的缺位。

一、针对您的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对兽医站工作人员进行规范管理的建议。根据职能职责划分县农业农村委对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中畜牧兽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不具体直接管理各乡镇畜牧兽医人员职能;县人力社保局作为全县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乡镇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岗位竞聘进行综合指导,各乡镇在完成新的岗位竞聘方案中要体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乡镇畜牧兽医从业人员具体职能职责应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明确,并加强人员管理。

二、针对您的将服务所得收益全部交由乡财政,作为乡镇基本运行经费的建议。新组建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职能职责内包含如下,一是依法实施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防疫,强制免疫和承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二是实施动物疫情调查,动物疫病监测,动物疫情报告和畜禽圈舍等环境的消毒工作,三是负责兽药、饲料等养殖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和畜禽管理工作;四是承担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畜牧业生产统计工作等公益性工作。动物疾病诊疗、动物阉割、兽药饲料经营等服务性工作不再属乡镇畜牧兽医人员职责,乡镇畜牧兽医站不具有服务收费依据,可以从事服务但不能收费。社会化服务相关职能应交由乡村兽医和社会化服务机构。

三、针对您的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职能职责任务的建议。县农业农村委将动物疫病防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动物检疫、兽药饲料监管、重大疫情排查、养殖场户日常监管、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数据收集统计等畜牧兽医工作安排到各乡镇政府,由各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工作完成情况均考核各乡镇,以避免多重管理及管理缺位。

四、针对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2008年基层畜牧兽医站体制改革前,我委会同县物价、发改等部门,制定了畜牧兽医服务收费标准,机构改革后,随着乡镇畜牧兽医工作职能转变及物价调整等因素,畜牧兽医服务收费标准已废止。下一步,随着我县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我委将适时启动行业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制定。

此复函已经许衍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回执卡,并寄给县政协提案委、县政府办公室和我单位,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 系 人:赵磊

联系电话:18166360208

邮政编码:405900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7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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