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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5号代表建议的复函

日期:2023-06-05


城农函〔2023〕65号



姜付华、陈芸代表:

您提出《关于解决农村搬迁农户建房需求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因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是不予批准的。目前全市范围内仅有大足区、永川区、梁平区纳入了全国改革宅基地改革试点区县的范围,其中永川区试点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大足区试点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健全宅基地收益分配机制;梁平区试点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

二、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第三十六条: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只有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才准予批准宅基地使用权。

同时,20203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将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移民安置等纳入户口迁移范围。经区县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搬迁农户,本着自愿原则,凡在安置地村社落实了农村住房并实际居住,或者落实了宅基地、承包地的,可在安置地登记户口;在集中安置点实际居住的,可按照经区县地名主管部门命名的集中安置点标准地名编排地址登记户口。对于政府统筹搬迁之外的违法跨村社建房的农户,则不能按照上述政策执行。

三、规范宅基地审批,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的规定,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依法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严禁未批先建住宅和超标准占用农村宅基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职能职责,统筹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根据市农业农村委的改革工作安排,积极借鉴学习其他区县试点改革工作成果,及时解决我县跨村社建房问题。

    此复函已经许衍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与我单位联系,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 系 人:尹玲

联系电话:18166360205

邮政编码:405900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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