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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11-25


渝农发〔2018256



有关区县(自治县)农委:

为继续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加快促进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探索建立适应现代农业、特色农业发展要求的生产经营机制,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813号)要求,经市农委、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决定在部分区县(自治县)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现将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根据《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的通知》(渝农发〔2018155号)要求,在区县申报、评审基础上,2018年选择在万州区、涪陵区、巴南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荣昌区、梁平区、云阳县、奉节县、巫溪县、酉阳县等15个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补助资金已由《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18126号)下达。

二、试点目标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在财政资金的引导推动下,向普通小农户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实现社会化服务组织“四转变、一提高、一增强”。即:实现社会化服务组织从农业生产关键环节向全程化社会服务转变;从小规模经营服务向大规模整建制服务转变;从兼业化经营向专业化职业经营管理转变;从传统生产方式向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机械化集约化水平和农业生产率显著提高,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

三、试点内容

(一)明确服务产业和区域。各试点区县(自治县)要坚持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定位,选择确定纳入社会化服务试点补助的主要产业(作物)。选择的产业(作物)以粮油作物为主,兼顾柑橘、草食牲畜、生态渔业、茶叶、榨菜、中药材、调味品等特色产业,逐步扩大试点区域和范围,选择重点支持品种和支持环节,为重要农产品生产的农户提供以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提升服务组织服务能力,集中推广绿色生态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把小农户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其中粮油作物社会化服务加权面积及资金额度不低于50%

(二)突出支持薄弱环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环节应当是已经供需市场形成的社会化服务行为,属于一种劳务(技术技能)公平交易行为。试点区县(自治县)要因地制宜,将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关键且薄弱环节的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着力支持作业成本高、短期效益不明显、群众积极性不高的深耕深松、农作物秸秆还田、施用有机肥等环节,初始投入大、技术难度高、单个农户做不了的工厂化育供苗、仓储烘干等环节,外部性特征强、单个农户作业效果差的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环节,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高资源利用率。市场机制运作基本成熟的农作物普通耕种收等环节,不列入财政支持范围。

(三)公平遴选服务组织。各试点区县(自治县)要公开规范择优选择服务组织,集中重点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服务范围广、市场化运营规范的社会化服务组织。选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2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相匹配的专业农机设备及相应能力;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质量和价格受服务对象认可;四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具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参与社会化服务。区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财务指导力度,鼓励服务组织跨区域开展服务,严禁转包服务。每个区县(自治县)选择的单环节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个。

(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各试点区县(自治县)通过市场确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各品种、各环节及全过程的公允价格,公允价格应交由农户代表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代表充分参与确定,依据公允价格确定统一的补助标准,财政补助比重在不超过社会公允价格的30%范围内科学合理确定,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标准100元左右。各试点区县(自治县)要重点支持普通小农户接受社会化服务,结合区县实际确定各支持环节补助上限。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技术培训、第三方验收、保险保费、以奖代补、农机购置补贴以及工作经费等无直接相关的支出。

(五)规范供需交易。各试点区县(自治县)要在科学确定补助标准和公开选择服务组织的基础上,制定社会化服务格式合同,协调督促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面积、服务项目、财政补助标准、服务对象自付比例(金额)、补助资金支付条件、结算方式以及收款账号(卡号)等内容。服务合同完成后,经服务对象确认签字,由服务对象直接向服务组织支付自付资金,区县不得代收代垫;财政补助资金由区县按确定补助标准和服务作业量直接兑付给服务组织。各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要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督促服务主体保质保量完成社会化服务,并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付。

四、试点要求

(一)科学编制方案。各试点区县(自治县)财政、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需提出绩效目标、明确目标任务、试点内容、支持环节、补助标准、运行机制、实施措施等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于20181030日前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备案的实施方案将作为项目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二)抓好组织实施。试点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健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班子,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直接抓,责任科站专人抓,加强财、农两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保持与市财政局、市农委的信息沟通和联系。试点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做好总结工作,于20196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农委。

(三)加强监管指导。区县(自治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服务组织的监管和技术指导,及时处理各类服务投诉和纠纷。加强社会化服务质量的跟踪问效和后续管理,将农户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科学评价服务效果,探索将评价结果与补助资金挂钩的操作机制。要在社会化服务组织选择、服务组织提供服务核实、资金兑付流程等方面把好关,切实做到政策公开透明、操作流程规范、资金支付凭据真实可靠。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一经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强化绩效考核。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将按农业部、财政部绩效评价要求,对试点区县(自治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重点评价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围绕工作推进成效、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制度建设的有效性等方面,开展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时,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面积按耕、种、防、收四个环节折算,系数分别为0.360.270.10.27。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附件:重庆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任务下达表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8109


附件


重庆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试点任务下达表


序号

区县

试点面积(万亩)

1

万州区

4

2

涪陵区

4

3

巴南区

4

4

江津区

4

5

合川区

4

6

永川区

4

7

南川区

4

8

綦江区

4

9

大足区

4

10

荣昌区

4

11

梁平区

4

12

云阳县

4

13

奉节县

4

14

巫溪县

4

15

酉阳县

4

合计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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