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1162344XR/2025-00019 | [ 发文字号 ] | 城委农办〔2025〕2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3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7 |
中共城口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2025年优势特色产业培育行动扶持政策》等3个文件的通知
城委农办〔2025〕2号
中共城口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2025年优势特色产业培育行动扶持政策》等3个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属国有企业,各驻县单位:
经县委农村工作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将《城口县2025年优势特色产业培育行动扶持政策》《城口县2025年中药产业扶持办法》《城口县2025年到户产业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城口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2025年优势特色产业培育行动扶持政策
一、主要扶持对象
在本县发展城口老腊肉、中药材、城口山地鸡、食用菌、核桃、板栗、中蜂、茶叶、草食牲畜、冷水鱼等“一主两辅多支撑”优势特色产业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强村公司和农户等。
二、扶持政策标准
聚焦“一主两辅多支撑”优势特色产业,培育壮大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建设标准化种养殖基地、高质量推进农产品加工、推动农特产品宣传营销,延伸产业链条、补齐发展短板,产业发展同时符合用地和环保等相关要求。
(一)城口老腊肉产业。推动城口老腊肉全产业链发展,从生猪品种改良等方面予以支持。
序号 |
扶持环节 |
扶持规模 |
扶持对象 |
扶持标准 |
备注 |
1 |
生猪品种改良 |
支持生猪品种改良,对适宜加工城口老腊肉的原种或二元母猪、公猪给予补助,改良优良种猪2500头 |
生猪养殖场(户) |
1000元/头 |
县畜牧中心实施 |
2 |
商用疫苗规范化采购 |
支持采购生猪商用疫苗 |
生猪养殖场(户) |
按90%的标准予以奖励,能繁母猪不超过100元/头、仔猪不超过15元/头 |
县畜牧中心实施 |
3 |
生猪养殖联合体建设扶持 |
推广“链主企业+规模养猪场”的联合养殖模式,新建或改建规模养殖场,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确保城口老腊肉原材料稳定供给 |
生猪规模 养殖场 |
企业自筹资金与财政扶持资金比例不低于1:1,新建单个养殖场补助不超过50万元,改建单个养殖场补助不超过20万元 |
乡镇街道为业主,申报项目入库 |
4 |
生猪防疫社会化服务 |
支持全县生猪防疫社会化服务 |
生猪养殖场(户) |
全额支持 |
县农检中心实施 |
5 |
城口老腊肉生产加工SC认证扶持 |
支持城口老腊肉生产加工炕房获得SC认证 |
SC认证主体 |
由市场主体建设并通过SC认证的,一次性奖励认证主体10万元/个;由政府奖补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并通过SC认证的,一次性奖励认证主体3万元/个。 |
县老腊肉专班办公室实施 |
6 |
生猪订单收购 |
收购县内本地饲养的生猪并加工城口老腊肉 |
小作坊、SC认证企业、县级及以上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强村公司 |
订单模式收购货值达50万元及以上的,按收购货值的6%补助,不超过15万元/个,规上企业不超过30万元/个;收购货值达15万元及以上的强村公司,按收购货款总值的6%补助,不超过15万元/个。 | |
7 |
降低 生产要素成本 |
支持从事城口老腊肉加工的主体降低电、气等生产要素成本 |
SC认证企业、县级及以上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强村公司 |
SC认证企业、市县级龙头企业按照加工电费、燃气费的30%补助,SC认证企业不超过3万元/个,县级龙头企业不超过5万元/个,市级龙头企业不超过10万元/个;强村公司、规上企业按照加工电费、燃气费的40%补助,强村公司不超过5万元/个,规上企业不超过20万元/个。 |
县老腊肉专班办公室实施 |
8 |
降低产品外销物流快递成本 |
支持从事城口老腊肉加工的主体降低城口老腊肉产品外销物流快递成本 |
SC认证企业、县级及以上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强村公司 |
小作坊、SC认证企业、县级及以上龙头企业按产品外销物流快递费用的30%补助,小作坊、SC认证企业不超过3万元/个,强村公司不超过5万元/个,县级及以上龙头企业不超过10万元/个,规上企业不超过20万元/个。 | |
9 |
提升产品质量 |
鼓励在县内机构开展城口老腊肉产品质量检验检测 |
开展城口老腊肉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的主体 |
在县内开展检验检测的市场主体,按照费用的60%补助,不超过3万元/个。 | |
10 |
产品质量溯源体系建设 |
支持开展产品溯源体系建设 |
养殖户、小作坊、SC认证企业、县级及以上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强村公司 |
接入城口老腊肉溯源管理系统,按照设备费用的50%补助的市场主体,不超过2万元/个。 | |
11 |
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城口老腊肉产业 |
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强村公司经营城口老腊肉传统炕房 |
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强村公司 |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达5万元及以上的,按照1万元/个进行补助;收益达1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2万元/个进行补助。 |
县老腊肉专班办公室实施 |
(二)城口山地鸡产业。重点培育城口山地鸡养殖大户,支持城口山地鸡扩繁、加工等。
序号 |
扶持环节 |
扶持规模 |
扶持标准 |
备注 |
1 |
新建或改建规模养殖场 |
新建或改建规模养殖场,年出栏1万只以上 |
年出栏1~3万只的企业自筹资金与财政奖补资金比例不低于3:2,1~2万只规模的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15万元/个、2~3万只规模的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25万元/个;3万只以上的企业自筹资金与财政资金比例不低于1:1,补助单个规模养殖场不超过35万元 |
乡镇街道为业主,申报项目入库 |
2 |
加工奖励 |
支持加工企业收购城口县内饲养的山地鸡 |
收购货值达50万元/年及以上的,按货款总值的5%奖励,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万元 |
县畜牧中心实施 |
(三)食用菌、茶叶、牛羊等优势特色产业。重点培育种养殖大户,建设标准化种养殖基地,持续引导各类主体扩大养殖规模、延伸产业链条。
序号 |
扶持类别 |
扶持规模 |
扶持标准 |
备注 |
1 |
食用菌 生产奖励 |
年种植或生产香菇等食用菌10万袋以上 |
0.5元/袋,单个市场主体不超过50万元/年 |
县农技中心实施 |
2 |
管护 新建茶园 |
管护2023年以来新建存活且达标的标准化茶园 |
0.1万元/亩 |
乡镇街道为业主,申报项目入库 |
3 |
改造 老旧茶园 |
改造相对连片面积50亩以上老旧茶园,老茶树密度在150丛/亩以上(不足按照亩数折减) |
0.07万元/亩 | |
4 |
新建 山羊养殖场 |
新建规模养殖场, 年出栏200只以上 |
企业自筹资金与财政资金比例不低于1:1,单个补助不超过20万元 |
县畜牧中心实施 |
5 |
新建 牛养殖场 |
新建规模养殖场, 年出栏100头以上 |
企业自筹资金与财政资金比例不低于1:1,单个补助不超过40万元 | |
6 |
新建 中蜂示范点 |
新建100群以上的标准化养殖场,同时具备加工、销售等功能,打造中蜂示范点 |
企业自筹资金与财政资金比例不低于1:1,单个补助不超过10万元 | |
7 |
规模化组织化生产奖励 |
鼓励经营主体集中流转土地开展规模化、组织化生产,连片种植水稻、魔芋、油料作物和蔬菜50亩以上,不重复补助 |
按照300元/亩予以扶持,单个市场主体不超过15万元 |
乡镇街道为业主,申报项目入库 |
(四)支持重点产业基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对发展“一主两辅多支撑”优势特色产业,集中连片且示范带动性强的产业基地,优先配套完善基地内必要的基础设施,各乡镇街道作为业主单位,申报项目入库。
(五)支持县域优势特色农产品加工。支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大力发展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业,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品价值,由县农业农村委规划产业科负责实施。
序号 |
分类 |
扶持 环节 |
扶持规模 |
扶持标准 |
备注 |
1 |
食品及农产品加工 |
初加工设备奖补 |
对新购置5万元以上的初加工设备(用于分拣、包装、储藏、保鲜、烘干、切割等设施设备)进行补贴。 |
按照初加工设备投入金额30%进行补贴。 |
规上企业单个补贴不超过30万元(不含);;市县级龙头企业单个补贴不超过20万元;其余单个补贴不超过10万元。 |
2 |
食品及农产品加工 |
精深加工设备奖补 |
对新购置30万元及以上成套精深加工设备进行补贴。 |
按照精深加工设备投入金额30%进行补贴。 |
规上企业单个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市级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和市县级龙头企业单个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其余单个补贴不超过50万元。 |
注:1.行业类别属于《农产品加工业子行业划分及行业小类对照表》范围内,即是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又是市县级龙头企业或市级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的按照最高标准奖补。2.为大力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初加工和精深加工设备奖补不实施股权化改革。
(六)支持县域农产品品质提升与品牌打造。培育打造“大巴山硒谷”区域公用性品牌,由县农业农村委质检科负责实施。
序号 |
品牌类别 |
扶持环节 |
扶持标准 |
1 |
绿色食品 |
产品新获得认证的 |
每个产品奖励 不超过3万元 |
获证到期进行续展换证的 |
每个产品奖励 不超过2万元 | ||
2 |
有机食品 |
产品新获得认证的 |
每个产品奖励 不超过3万元 |
获证到期进行续展换证的 |
每个产品奖励 不超过2万元 | ||
3 |
重庆名牌农产品 |
产品新获得认证的 |
每个产品奖励 不超过3万元 |
获证到期进行续展换证的 |
每个产品奖励 不超过2万元 | ||
4 |
全国名特优新目录农产品 |
产品新获得认证的 |
每个产品奖励 不超过3万元 |
获证到期进行续展换证的 |
每个产品奖励 不超过2万元 | ||
5 |
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 |
新获得认证的 |
每个产品奖励 不超过5万元 |
获证到期进行续展换证的 |
每个产品奖励 不超过3万元 | ||
6 |
市级及以上主办的比赛 |
获得金奖及以上的 |
每个产品奖励 不超过2万元 |
获得银奖的 |
每个产品奖励 不超过1万元 | ||
7 |
企业产品出口开拓国外市场 |
获得出口食品企业备案且有实质性出口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
每个企业奖励 不超过2万元 |
支持企业持续开拓国外市场, 按照产品出口额予以奖励 |
按照出口额的5%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 |
(七)支持县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对发展城口老腊肉、中药材、城口山地鸡、食用菌、核桃、板栗、中蜂、茶叶、草食牲畜、冷水鱼等“一主两辅多支撑”优势特色产业、食品及农产品加工、农文旅融合等农业产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然年度内实际发生并已支付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进行贴息。对市级农产品加工业100家领军企业、100家成长性企业、县级从事食品及农产品加工的20家重点企业、20家成长型企业及农业产业化县级以上龙头企业贷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进行贴息,由县农业农村委计财科负责实施。
(八)支持县域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贴保。对发展城口老腊肉、中药材、城口山地鸡、食用菌、核桃、板栗、中蜂、茶叶、草食牲畜、冷水鱼等“一主两辅多支撑”优势特色产业取得相关手续,同时符合用地和环保相关要求并投保的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给予不超过85%的保费补贴,由县农业农村委计财科负责实施。
(九)支持规范化建设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壮大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发展城口老腊肉、中药材、城口山地鸡、食用菌、核桃、板栗、中蜂、茶叶、草食牲畜、冷水鱼等“一主两辅多支撑”优势特色产业取得相关手续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县农业农村委规范备案,开展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对示范家庭农场给予不超过3万元/个、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不超过8万元/个的奖励,由县农业农村委农经科负责实施。
(十)支持特色农产品开拓县外市场。按照《进一步支持特色农产品开拓县外市场的政策措施(试行)》(城农发〔2023〕36号)文件执行,同时将市场营销激励政策限定至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由县农业农村委质检科负责实施。
三、相关要求
(一)项目申报管理。各项产业扶持政策由各乡镇街道作为业主单位的,各乡镇街道要参照扶持标准按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规定纳入当年度衔接资金项目库。由县农业农村委实施的,由县农业农村委下达项目实施方案或申报文件,各乡镇街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文件要求申报。
(二)项目申报要求。一是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符合优势特色产业布局,种养殖品种符合当地特性且在本地种植。二是项目选址及建设须符合生态环保要求、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等绿色生产要求和禁止基本农田“非粮化”等土地使用要求。三是申报项目绩效目标设置必须科学合理、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四是优先支持联农带农机制紧密、示范带动能力强的项目。五是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享受政策扶持资金。
(三)规范项目实施。县农业农村委根据县级资金安排和项目轻重缓急,分批次下达项目计划,产业项目采取同类竞争立项方式,按项目成熟度安排产业项目。项目投资计划、资金计划后,相关乡镇街道详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实施主体、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实施方式、建设进度、联农带农及绩效目标,所有经营性产业项目必须有联农带农机制,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县农业农村委审核。
(四)项目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后严格对照实施方案据实验收,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调整和变更。加强产业项目全过程监管,县农业农村委常态化深入各乡镇街道开展产业指导、监督检查和技术服务,发现纠正项目实施过程的问题,持续提升产业项目规范化管理水平。
(五)其他。招商引资项目按照招商引资协议执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城口县2024年优势特色产业培育行动扶持政策》(城委农办〔2023〕80号)同时废止。
城口县2025年中药产业扶持办法
一、“城八味”道地特色优势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奖补
(一)规范化产地基地建设奖补
1.奖补对象:按照GAP种植技术规程要求规范化种植、并与县内中药加工龙头企业建立订单种植合作关系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强村公司等经营主体。
2.奖补品种、标准及要求
品种 |
奖补要求 |
奖补标准 (元/亩) |
备注 | |
家庭农场 |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强村公司 | |||
独活 |
扶持品种种植规模20亩(含)以上,其中单一品种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不低于10亩。 |
扶持品种种植规模100亩(含)以上,其中单一品种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 |
260 |
当年新种植,且管护良好。 |
大黄 |
300 | |||
云木香 |
150 | |||
箭叶 淫羊藿 |
集中连片种植规模200亩(含)至500亩。 |
1300 |
1.当年新种植,且管护良好。种苗应为1年生选育的实生苗,淫羊藿苷等总量不低于8%(以检测报告为准)。2.支持经营主体带动大户,在经营主体所建规模化种植基地相邻地块连片发展, 单户连片种植规模不低于10亩。 | |
集中连片种植规模500亩(含)至1000亩。 |
1500 | |||
集中连片种植规模1000亩(含)以上。 |
1600 | |||
天麻 |
天麻集中连片种植规模达50亩(含)以上,且每亩有效种植面积不少于260平方米,每平方米天麻鲜产量不低于3kg。 家庭农(林)场、规模达50亩(含)以上,且每亩有效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每平方米天麻鲜产量不低于3kg; |
1000 |
当年新种植,且管护良好。 |
备注:同一地块混种、套种两种及以上药材的,只奖补一个品种。
(二)连翘、贝母、曲茎石斛基地项目扶持
由乡镇(街道)按相关程序申请纳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储备库,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实施。
品种 |
扶持方式 |
扶持方向 |
建设要求 |
备注 |
连翘 |
基地项目 |
当年新增种植面积、种苗补助、不超过2年的后期管护补助。 |
基地规模原则上集中连片且不少于200亩。种苗应为选育的优质药用连翘种苗,原则上优先选用县内药用优良种苗,种苗地径≥0.4cm,苗高≥50cm,主根根须完整,亩用种苗200-220株。 |
|
太白贝母 |
基地项目 |
当年新增种植面积、基地内人行步道、机耕道、灌溉管网(不含水池)等必要生产配套设施。 |
基地规模原则上集中连片且不少于50亩。种子为2年生种子球茎,亩均用种量30-40公斤。 |
|
曲茎石斛 |
基地项目 |
基地规模原则上集中连片且不少于50亩,种苗为驯化苗。 |
|
(三)奖补条件
1.种植品种。种植的药材需符合《中国药典》(2020版)要求的植物种属,项目实施所用种子、种苗要严格落实“一签两证” 制度管理,明确项目建设所用作物品种和种子种苗规格,保证种苗质量。
2.种植成活率。种植管理符合种植技术规程要求,乡镇(街道)验收时在地存活率不得低于85%。
3.申报主体准入条件。一是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强村公司必须依法在城口县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并正常经营,且有对公账户、财务管理规范;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许可的营业范围包含中药材种植、销售、加工等业务。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需按照要求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管理。三是企业、强村公司需通过土地流转、吸纳务工、入股分红、带动经营等方式带动农户增收。四是针对大户在经营主体所建箭叶淫羊藿规模化种植基地相邻地块连片发展箭叶淫羊藿种植的,验收合格后,奖补标准按其与经营主体所种植规模合计后的面积标准执行,奖补资金由乡镇(街道)直接兑付到种植大户。
4.多年生药材奖补要求。2024年已享受补助的大黄、云木香多年生药材地块,原则上同一地块在种植期内(即2025-2026年)不得纳入奖补范围;2024年已享受补助的天麻地块,原则上同一地块不得连续两年内(即2025年)纳入奖补范围;已享受补助的箭叶淫羊藿种植地块,除按本扶持办法对2024年种植的箭叶淫羊藿给予后续管护扶持外,原则上种植期内不得享受其他规范化种植奖补。
二、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
(一)“城八味”产地药材收购加工扶持
1.扶持对象:收购县内种植的“城八味”品种药材,并开展加工和销售的市场经营主体(品种含:高含量箭叶淫羊藿、独活、云木香、大黄、连翘、川贝母、曲茎石斛、天麻)。
2.扶持标准及条件
扶持类别 |
扶持要求 |
扶持标准 (按单品销售额的比例) |
资金限额 |
备注 | |
切制、烘干、包装等初加工等 |
1.扶持单品销售额; 2.销售到县域外相关企业。 |
1000万元(含)以上 |
0.5% |
同一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40万元 |
|
2000万元(含)以上 |
0.8% |
| |||
提取物、中成药、保健食品、中药药品等 |
2000万元(含)以上 |
0.8% |
同一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
| |
5000万元(含)以上 |
1% |
|
(二)中药加工企业生产要素扶持
1.扶持对象:县域内从事中药收购、加工(切制、烘干等)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强村公司。
2.扶持标准及要求:经营主体年电费、燃气费等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按加工用电、用气等生产要素成本总量(电费、燃气费)的40%予以扶持;县级龙头企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强村公司单个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单个扶持资金不超过15万元;规上企业单个扶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
(三)中医药新产品开发扶持
1.扶持对象:在2025年通过自主申报、转让等方式获得药食同源食品SC认证、国药准字批准或国食品健字批准文号的企业。
2.扶持标准及要求
类别 |
扶持条件 |
扶持标准 (万元/件) |
计算依据 |
备注 | |
国药准字产品 |
1.申报主体注册地、生产加工地均在城口县域范围内; 2.产品开发并投入生产,实现销售。 |
自主申请获得 |
50 |
以批准文号计 |
单品年度销售额达到奖补金额的10倍及以上 |
转让获得 |
20 | ||||
国食品健字产品 |
自主申请获得 |
50 | |||
转让获得 |
20 | ||||
SC批准文号 |
自主申请 |
5 |
以产品生产线计 |
|
三、GAP种植基地创建奖补
按《城口县中药材GAP基地创建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城口市监发〔2023〕46号)执行,若有修订以新修订标准为准。
(一)创建硬件奖励
1.奖补品种:县中药材GAP基地创建实施方案明确的品种。
2.奖补标准:符合GAP基地创建标准,成功创建GAP的基地,给予20—40万元奖补(其中:自建标准化产地初加工厂房40万元/个、共享标准化产地初加工厂房32万元/个、基地后续轮作品种20万元/个)。
(二)管护奖励
1.奖补品种:县中药材GAP基地创建实施方案明确的品种,且生长周期大于1年。
2.奖补标准:符合GAP基地创建标准,成功创建GAP的基地,给予10万元/年的管护奖励。
四、中药材产业贷款贴息
按照《城口县2025年优势特色产业培育行动扶持政策》执行。
五、中药材保险扶持政策
对规范化种植独活、大黄、云木香、箭叶淫羊藿、天麻、连翘、太白贝母、曲茎石斛、灵芝、黄连、重楼、川党参、玄参、川牛膝、黄精的投保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企业,给予不超过70%的保费补贴。
品种 |
保险金额 (元/亩) |
保费(元/亩) |
品种 |
保险金额(元/亩) |
保费(元/亩) |
独活 |
1200 |
36 |
大黄 |
2000 |
60 |
云木香 |
800 |
24 |
箭叶淫羊藿 |
3000 |
90 |
天麻 |
5000 |
150 |
连翘 |
1000 |
30 |
太白贝母 |
6000 |
180 |
曲茎石斛 |
10000 |
300 |
灵芝 |
5000 |
150 |
黄连 |
3000 |
90 |
重楼 |
5000 |
150 |
川党参 |
1500 |
45 |
玄参 |
600 |
18 |
川牛膝 |
1500 |
45 |
黄精 |
3000 |
90 |
|
|
|
六、产业扶持申报验收程序
中药产业扶持奖补按照先建后补、不建不补的原则,由经营主体申报,乡镇(街道)审核,主管部门抽查复核,并进行公开公示后兑付奖补。
(一)“城八味”道地特色优势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奖补
1.乡镇(街道)验收。各申报主体在完成种植后1个月内向所在行政村申报,行政村将申报资料汇总报所在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奖补验收,并按验收结果兑付资金。
2.县级复核。9月30日前,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乡镇(街道)验收结果会同乡镇(街道)或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县级复核,奖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个数进行全部复核,复核面积不低于乡镇(街道)自查验收结果面积的10%,抽查乡镇(街道)按照复核结果兑付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乡镇(街道)验收结果的面积、资金、项目个数不低于20%比例,对项目档案资料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合格的按抽查结果兑付资金,抽查资料存在问题的,通过现场核查、档案资料修改后,按照复核结果兑付资金;其余项目,由乡镇(街道)自行组织复核验收,兑付资金,并对验收结果、资金支付、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3.2024发展的淫羊藿种植基地后续管护的,由乡镇(街道)对市场主体后续管护核实后,按照管护进度和成效兑付资金。
(二)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
由申报主体于下年度的3月1日前,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上年度补助,同步提交相应佐证资料,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对申报奖补情况进行初步核查,核查无误并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分类将核查情况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县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乡镇(街道)核查申报表后对经营主体进行抽查复核,复核合格后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兑付资金。
七、附则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依法在县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并正常经营或已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法人主体,且有对公账户、财务管理规范,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应依法申报,不得骗取、套取产业扶持资金。一经发现骗取、套取扶持资金行为,立即追回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切实履行产业发展监督管理责任,开展实地检查验收,据实兑现各项扶持资金。
(二)申报主体在申请获得中药产业扶持资金后须进一步加强管理,积极利用扶持资金不断提高中药产业发展效益。
(三)申报主体发展中药产业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城口县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实施方案》(城府办发〔2020〕227号)规定和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林地管理政策,严守耕地、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红线。
(四)本办法由城口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五)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有新的或修订的《城口县中药产业扶持办法》出台时废止。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修订致本文件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新规定执行。
城口县2025年到户产业扶持办法
为持续引导有劳动能力和产业发展意愿的脱贫户和监测户通过参与生产提高家庭经营性收入,根据《城口县实施帮扶产业巩固提升和防返贫就业攻坚行动促进脱贫人口持续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扶持原则
坚持产业扶持原则。重点支持脱贫户和监测户因户施策发展种养殖业、庭院经济和非农经济,发挥产业扶持政策引导作用,不得简单发放钱物,产业符合用地和环保相关政策。
坚持不重复补助原则。其它财政资金针对产业发展同一环节已予以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补助。
二、扶持对象
重点支持全县有劳动能力和产业发展意愿的脱贫户和未消除风险监测户。
三、扶持标准
(一)种养殖业
对发展传统种养殖业的一般户、脱贫户和未消除风险监测户在种养环节进行扶持。
产业名称 |
分类 |
起始补助量 |
补助标准 |
备注 |
生猪 |
商品猪 |
1头 |
100元/头 |
|
城口山地鸡 |
城口山地鸡 |
10只 |
10元/只 |
|
中药材 |
中药材 特色品种 |
1亩 |
300元/亩 |
已享受中药材大品种的不纳入 |
食用菌 |
香菇等食用菌 |
500袋 |
0.5元/袋 |
|
中蜂 |
中蜂 |
3群 |
100元/群 |
|
核桃 |
核桃 |
1亩 |
180元/亩 |
|
(二)五小庭院经济
对发展“五小庭院经济”的脱贫户和未消除风险监测户在种养环节进行扶持。
产业类别 |
分类 |
补助标准 |
备注 |
小果园 |
梨李桃等果树 |
300元/亩 |
|
小花卉园 |
木本嫁接花卉 |
20元/株 |
|
小瓜菜园 |
瓜菜 |
300元/亩 |
|
小水产园 |
鱼蛙等 |
800元/亩 |
|
小养殖园 |
鸭鹅兔等 |
10元/只 |
|
牛 |
500元/头 |
| |
羊 |
60元/只 |
|
(三)五小非农经济
对发展“五小非农经济”的脱贫户和未消除风险监测户在销售环节进行扶持。
产业类别 |
补助标准 |
备注 |
小加工 |
加工产品销售额的6% |
|
小餐饮 |
餐饮收入额的6% |
|
小运输 |
运输收入额的6% |
|
小制作 |
制作产品销售额的6% |
|
小买卖 |
售卖产品收入额的6% |
|
设定种养殖业、五小庭院经济类、五小非农经济类补助限额,一般户不超过600元,脱贫户不超过1000元,未消除风险监测户不超过5000元。
四、组织实施
(一)资金安排。根据乡镇(街道)2024年到户产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资金切块下达到乡镇(街道)。
(二)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按照文件开展到户产业扶持工作,可不再另行制定方案,其他区域性特色产业,有关乡镇(街道)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组织验收。采取村(社区)调查、乡镇(街道)核查方式,落实村镇两级公示公告,在每年春秋两季发展生产集中补栏、播种时实施,分别在每年3月20日前兑现生产奖补、9月20日前兑现验收奖补。一是村(社区)调查。以村(社区)为单位,农户提出申请,各村(社区)入户调查产业发展类别、规模及补助资金额度,要应统尽统、应补尽补,同时建立奖补台账。销售证明要提供销售台账,包含销售产品数量、金额、销售对象和联系方式等。在村(社区)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乡镇(街道)审查。二是乡镇(街道)核查。乡镇(街道)组织核查,核查验收结果在乡镇(街道)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兑现奖补资金。
(四)兑现方式。所有补助和奖励资金原则上直接拨付到扶持对象银行卡账户(特殊情况可在村务监督委员会下,扶持对象本人签字确认后兑现),乡镇(街道)形成到户产业台账,完成资料存档等工作。乡镇(街道)结合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可预拨部分奖补资金,用于调运种子种苗,据实验收后按本实施细则进行结算。
(五)监督管理。加大到户产业扶持资金监督管理,每年开展1次到户产业扶持资金检查全覆盖,每个乡镇抽1个村,每个村抽10户核查到户产业发展情况。
(六)其他。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城口县2025年产业到户扶持(申请/登记)表
2.城口县2025年产业到户扶持项目验收表
3.村(社区)/乡镇(街道)2025年产业到户扶持项目汇总表
附件1
城口县2025年产业到户扶持(申请/登记)表
所在村社 |
| ||
户主姓名 |
|
家庭人口 |
|
产业类别 |
| ||
农户属性 |
一般户/脱贫户/未消除风险监测户 | ||
发展产业规模 |
产业名称 |
数量 | |
|
| ||
|
| ||
|
| ||
|
| ||
申请人签字 |
| ||
村委会意见 |
村委会(盖章): |
备注:产业类别填写种养殖业类、非农经济类和庭院经济类。
附件2
城口县2025年产业到户扶持项目验收表
验收时间:
所在村社 |
| |||||
户主姓名 |
|
家庭人口 |
| |||
农户属性 |
一般户/脱贫户/未消除风险监测户 | |||||
发展产业规模 |
产业类别 |
产业名称 |
数量 |
补助标准 |
拟补助金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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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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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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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额内实际补助金额(元) |
| |||||
补助对象签字 |
| |||||
验收组意见 |
签字: | |||||
村委会意见 |
村委会(盖章): | |||||
附件3
村(社区)/乡镇(街道)2025年产业到户扶持项目汇总表
序号 |
乡镇(街道) |
村(社区) |
户主 |
人口 |
农户属性 |
种养殖业类规模(填种养数或面积) |
五小庭院经济(填种养数或面积) |
五小非农经济(填增收金额) |
其他 |
总补助金额 |
备注 | ||||||||||||||||
一般户 |
脱 贫 户 |
未消除风险监测户 |
易地扶贫搬迁户 |
生猪 |
山地鸡 |
中药材 |
食用菌 |
中蜂 |
核桃 |
小果园 |
小花卉园 |
小瓜菜园 |
小水产园 |
小养殖园 |
小加工 |
小餐饮 |
小运输 |
小制作 |
小买卖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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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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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村委会意见(盖章): 乡镇(街道)意见(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