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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1162344XR/2023-00008 [ 发文字号 ] 城农发〔2023〕20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金融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03-16 [ 发布日期 ] 2023-03-16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城口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3年城口县生猪养殖“保险+期货”价格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农发〔2023〕20号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城口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3年城口县生猪养殖“保险+期货”价格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国人寿财险城口县支公司:

经研究同意,现将《2023年城口县生猪养殖“保险+期货”价格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城口县财政局    

2023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城口县生猪养殖“保险+期货”

价格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支持区县开展生猪“保险+期货”工作的通知》(渝财金〔2022〕13号)和《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开展生猪期货价格保险工作的通知》(渝财金〔2022〕21号)要求,为有效防范市场冲击、价格波动等不利因素影响,保障生猪养殖收益,提升“城口老腊肉”品牌价值,助推“城口老腊肉”再出发、再提升、再发展。结合城口农业产业发展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用习近平“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统揽,以保障生猪养殖户收益为目标,以增强生猪产业抗风险能力为出发点,进一步调动生猪养殖户养殖积极性,全面提升和增强“城口老腊肉”的品质和优势,助力“城口老腊肉”实现品牌效益和规模效益双跨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参保自愿、积极探索,总结完善,协同推进”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通过“保险+期货”模式,有效防范生猪价格波动等不利因素影响,保障生猪养殖收益,确保生猪养殖规模逐步扩大,收益稳步增长。

四、保险内容

(一)保险产品。中国人寿财险重庆市生猪养殖“保险+期货”价格保险(简称“生猪期货价格保险”)。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本项目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包含且不限于生猪养殖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肉制品加工企业。

(三)保险标的。本地生猪(含代养户),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作为本方案的保险标的:

1.投保的生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2.投保的生猪生长周期达到2月龄(含)以上;

3.饲养场所及设施符合动物管理卫生防疫规范,且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4.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隔离防控措施健全,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非蓄洪区。

5.生猪在保险期限内持续养殖。

(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因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保险生猪期货标的实际价格低于投保时的生猪约定价格时,则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次约定的保险生猪出栏体重统一确定为120公斤/头。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1.普通养殖户(存栏量20头以下)

标的

生猪约定价格(元/公斤)

保费(元/头)

市级财政承担比例

市级财政承担保费(元/头)

县级财政承担比例

县级财政承担保费(元/头)

农户自交比例

农户承担保费(元/头)

备注

生猪“保险+期货”

24

80

40%

32

30%

24

30%

24

2.规模养殖户(存栏量20头及以上)

标的

生猪约定价格(元/公斤)

保费(元/头)

市级财政承担比例

市级财政承担保费(元/头)

县级财政承担比例

县级财政承担保费(元/头)

农户自交比例

农户承担保费(元/头)

备注

生猪“保险+期货”

18

80

40%

32

30%

24

30%

24

(六)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出栏前3个月到出栏间的1个实际月(以保单载明时间为准)。

(七)保险理赔

1.价格采集。在约定的保险期内,通过大连期货商品交易所网站(网址:www.dce.com.cn)采集每个交易工作日的“生猪期货”收盘价。生猪价格采集期限为1个实际月。每个交易工作日采集的生猪期货收盘价之和除以价格采集的实际天数,则是保险期内的生猪实际平均价格(平均值取小数点后2位,以四舍五入为准),即“生猪实际价格”。保险公司将根据生猪实际价格与投保时生猪约定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赔款。

2.赔款计算。(1)当在约定的保险期内采集的生猪实际价格低于投保时生猪约定价格时,保险公司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赔款:赔偿金额=(生猪约定价格-生猪实际价格)×保险重量。

(2)总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支付赔款。当保险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之内,保险公司在对保险期间的实际平均价格及赔款与期货公司进行核对确认后,由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将赔款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投保时预留的指定账户,保险责任终止。

五、投保流程

范围内符合或认同上述参保条件的,均可自愿投保。

(一)投保手续。由投保人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扫描件、银行账户、卡等),投保标的数量等,填写统一的投保资料后,由保险公司集中进行投保。

(二)承保签单。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提供的相关投保资料和信息,由保险双方共同对保险标的进行现场核验(拍照、登记、公示等),经保险公司核实投保数据、信息和相关资料属实完整,在收到投保人自缴的部分保险费后,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开始生效。

(三)补贴保费结算。批量承保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承保机构据实提供保险单及保费发票、承保清册等资料,经村(社区)初审公示、乡镇(街道)按照不低于补贴户数10%的标准进行抽查复核,行业主管部门随机抽查复核后,由县财政局安排资金将财政补贴部分保险费(含市财政的补贴部分)直接划转至承办保险公司指定的保险费收入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增强责任意识。生猪期货收益险是保障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一项惠农政策,是降低生猪养殖风险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要深刻认识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建立起“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专人跟踪、对接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生猪期货收益险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及承保公司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和普及生猪养殖期货价格收益保险知识与相关扶持政策,增强广大养殖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养殖户积极主动参加保险试点。鼓励生猪养殖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等带头参保,引导和支持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统一投保。

(三)规范承保理赔。各乡镇(街道)要主动对接承保机构,指导和协助做好承保理赔。承保机构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并规范做好保险服务工作。认真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的“五公开”“三到户”,认真落实“见费出单”制度,高度重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投保养殖户提出的合理诉求,切实保障养殖户的合法权益,保护投保养殖户的参保积极性。

(四)强化数据管理。试点乡镇要以村为基本单位,规范建立生猪期货收益险投保、理赔及贴保数据台账,强化数据审核把关,及时开展信息公示公开,并按照不低于补贴户数10%的标准进行抽查复核,确保投保数据与实际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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