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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1162344XR/2020-00013 [ 发文字号 ] 城农发〔2020〕3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口县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农发〔202031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城口县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城口县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县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413

城口县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备案管理办法

根据《城口县家庭农场规范发展行动方案》(城扶组办白头〔202072号)、《城口县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方案》(城扶组办白头〔202070号)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家庭农场和规范提升农民合作社,制定城口县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备案对象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申请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备案管理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第二条家庭农场备案管理主要内容:

(一)实际经营1年及以上;

(二)围绕我县七大农业主导产业或经县主管部门认定的区域特色产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第三条家庭农场申请备案管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二)家庭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生产经营活动材料;

(四)城口县家庭农场备案登记表;

(五)信用承诺书。

第四条农民合作社备案管理主要内容:

(一)有合作参与要素,成员出资入社并全部备案;

(二)有生产经营活动,合作社围绕我县七大农业主导产业等山地特色生态农业产业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文旅融合发展等乡村产业,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有种植养殖基地,开展乡村旅游等乡村产业有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活动有交易记录;

(三)达到一定规模,入社社员以户为单位,种植类达到30户及以上,养殖类及其他类达到20户及以上。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的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经济组织出资入社,农民合作社负责人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推荐提名。

(四)有盈余分配机制,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盈余分配机制。

第五条农民合作社申请备案管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二)成员出资清单;

    (三)合作社成员复印件;

(四)生产经营活动材料;

(五)年度盈余分配清单;

(六)城口县农民合作社备案登记表;

(七)信用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备案通过后返乡镇(街道)一份。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填写《城口县家庭农场备案登表》《城口县农民合作社备案登表》,经所在村、乡镇(街道)、县级产业指导组初审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委审核后备案。

第七条村、乡镇(街道)、县级产业指导组初审重点审核内容:家庭农场主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条件;农民合作社是否正常存续、成员是否以户为单位入社、成员是否出资入社、成员之间是否有实际合作生产经营内容、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出资入社、财务管理制度及盈余分配机制有无和是否健全。

第八条经备案管理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实行红黄绿监测管理机制,监测纳入红名单的,脱贫攻坚期间不得承接相关农业产业扶贫项目,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由由县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城口县家庭农场备案登记表》

2.《城口县农民合作社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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