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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1150022971162344XR/2026-00014
  • [ 发文字号 ] 渝城农(兽药)罚〔2025〕29号
  •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食品药品监管
  • [ 成文日期 ] 2026-02-28
  • [ 发布日期 ] 2026-02-28
  •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 有效性 ] 有效

渝城农(兽药)罚〔2025〕29号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日期: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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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城农(兽药)罚〔202529

当事人:广安德诚养殖服务有限公司城口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9MABUQ72K1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孔维英
住所(住址):重庆市城口县光观音堂
17                     

当事人广安德诚养殖服务有限公司城口分公司经营劣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1014日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接到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编号为:SY25PJ024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根据《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中药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69号文件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规定。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20251015日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向广安德诚养殖服务有限公司城口分公司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渝城农(兽药)检告〔20251号),在法定时间内广安德诚养殖服务有限公司城口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20251024日本机关接到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线索交办函(渝农(兽药)交〔20256号)将该案件交由本机关办理,本机关于20251028日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

经查:当事人广安德诚养殖服务有限公司城口分公司本次购进标称生产企业: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250501的黄芪多糖粉共80袋,销售价格为:101袋,已销售59袋(其中9袋为202586日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到城口县抽检样品。),违法所得共计590元,货值金额共800元。当事人广安德诚养殖服务有限公司城口分公司经营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的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安德诚养殖服务有限公司城口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2、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销售兽药的资格的事实。

3、当事人聘请的店员杨红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店员杨红玲身份的事实。

4、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复印件一份,证明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在当事人处抽取兽药黄芪多糖粉的事实。

5、检验报告(编号:SY25PJ0247):证明该批兽药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6、对当事人聘请的店员杨红玲进行的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批兽药的购进数量为80袋、销售数量为59袋,销售价格为每袋10元的事实。

7、图片证件5份,证明当事人广安德诚养殖服务有限公司城口分公司销售59袋黄芪多糖份及销售价格为10元每袋的事实。

8、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证明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知晓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9、对剩余的21袋兽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10、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案件线索交办函一份,证明该案件由本机关办理的合法性。

本机关于2025122日向当事人广安德诚养殖服务有限公司城口分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城农(动防)罚告〔202529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广安德诚养殖服务有限公司城口分公司经营劣兽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予以处罚,本机关作出如下一般处罚决定:

1、没收库存的劣兽药“黄芪多糖粉”21袋;

2、没收违法所得590元;

3、罚款人民币:24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城口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收费窗口(地址:城口县葛城街道北大街43号)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城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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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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