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公示公告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口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日期:2026-06-29
  • 分享到 :

城农发〔202649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城口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委有关部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巩固拓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构建权责明确、管理民主、成员受益、经营高效、数字赋能、监管有力的现代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有力支撑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规定,特制定《城口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办法》印发后,《城口县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城农发〔201910号)和《城口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废止执行。

本《办法》由城口县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自202671日起施行。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626日         

城口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财务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城口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运行管理制度》《城口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城口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城口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等4个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进行监督指导。县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财经法规对村级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业务进行指导,并将村级财务管理纳入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县农业农村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间国家、重庆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由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城口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管理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一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三资管理职能。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县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配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指导服务力量。明确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分管领导和农经专干,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业务指导、日常监督工作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等工作。村级设三资管理人员、会计、出纳(报账员)等岗位,具有经济条件的村,村会计岗位可以聘请专职会计,也可依照民主自愿的原则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制。乡镇(街道)应提供规范、专业的代理服务选项,但不得强制代理。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并严格按照章程执行;

(二)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

(三)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年终决算;

(四)加强财务管理,并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进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

(六)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乡镇(街道)监督管理;

(七)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八)建立健全三资管理档案;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调动或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方可调离。负责人离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未经审计或交接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三条 乡镇(街道)主要职责如下: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财经制度;

(二)设置三资管理人员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

(三)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正常运转和高效工作;

(四)负责组织人员定期审计和检查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状况及财务公开情况,定期核查四议两公开制度执行情况,监督集体三资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遵守和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责,如实反映村集体经济运行情况;

(二)监督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审核票据的完整性和逻辑性,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退回;同时对审签流程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流程的不予支付;

(三)按规定设置各类账簿,按财务制度审核各类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同步更新财务系统数据,按时完成会计年报及其他财务统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村集体三资的运行情况

(四)负责监督出纳对《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的领、核、销工作。

(五)定期与出纳核对经济合同签订、执行等管理情况,及时反馈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

(六)及时提供财务公开的会计资料;

(七)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档案资料,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八)加强会计电算化的管理,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

(九)加强财务制度学习,钻研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水平,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群众的民主监督,编制财务报账资料清单及模板,指导出纳规范处理日常财务事项和财务系统的规范使用,提升出纳业务能力。

第五条 出纳(报账员)主要岗位职责如下:

(一)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种货币资金收付业务;

(二)负责银行存、取款和结算业务;

(三)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并定期与会计核对账目、与银行核对存款、与库存核对现金及有价证券,做到账款相符;

(四)加强合同登记簿管理,在监管平台中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及时更新、登记备案村集体各类经济合同,定期检查和分析合同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

(五)定期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汇报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村财公示公开等。

第二章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节重大经济活动民主决策制度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活动必须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决定。

第七条 重大经济活动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征地补偿费分配、地票资金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薪酬补助和奖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费用报销程序和标准,集体三资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确定,购置或者处置固定资产、承接农村工程建设、劳动服务及商品采购项目,经营性投资,重大资金支出,以及其他有关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经济合同签订及管理事项等。

第八条 重大经济活动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内容要公开、实施结果要公开的民主程序。重大投资、重大工程、大额举债,应当先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讨论,特别重大项目(超200万元的投资项目或使用集体公积公益金投资超公积公益金总额的70%),应报县农业农村委备案。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策,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决定,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在线上或线下公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组织实施,监事会监督执行,实施结果向成员公示。

第二节民主监督制度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民主监督制度,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负责对本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列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关于财务预决算等重大财务活动,监督决策程序和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列席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招标投标或公开协商会议、合同签订等活动,监督、检查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四)审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活动及其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并在财务凭证上签注审查意见

(五)对财务公开进行监督,逐项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审查收支情况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的,有权报告村党组织或直接报告上级党委、政府、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给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实行村财务章与法人章分开保管或开票、收款分离制度,导致贪污、挪用行为发生的;

(二)违反规定任免村出纳、安排非村出纳管理现金或办理票据的;

(三)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予以审批的;

(四)违规发放村干部报酬、补贴、福利的;

(五)差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超过本制度或章程规定标准的;

(六)违规开立银行账户、坐收坐支,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金的;

(七)违反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或提供经济担保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九)工程建设项目、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或未按规定招投标管理的;

(十)因管理不善,造成村集体三资流失的;

(十一)不按规定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

(十二)未按规定公开涉及三资重大事务及未按月(季)逐笔公开财务收支明细账的;

(十三)未建立健全三资管理档案,造成三资管理混乱的;

(十四)其他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出纳(报账员)及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一)现金保管账实不符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的原始凭证给予报销的;

(三)库存现金保管超过限额,或各种预领款、垫支款不及时结报导致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五)违反规定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六)已收集体收入不及时入账的;

(七)未按规定领用、管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的;

(八)未按规定及时将现金存入银行,坐收坐支的;

(九)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转账结算而采用大额现金支付的;

(十)拒绝、阻碍审计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十一)未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的;

(十二)故意销毁原始档案资料的;

(十三)未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或记账混乱致使余额不清的;

(十四)其他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监事会监事长或监事及相关责任人员单独和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正常履行职责,发挥监督作用的;

(二)发现三资管理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提出整改意见的;

(三)未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故意发布、传播经查证不实的“三资”管理信息,对集体经济组织声誉或正常运营造成损害的

(四)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本村三资管理混乱的;

(五)其他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规定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会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给予记账核算或对不规范原始凭证给予入账的;

(二)未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或因会计核算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库存现金盘点和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的;

(四)违规开立银行账户、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白条抵库、坐收坐支,违规发放钱、物等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按时提供有关三资公开资料的;

(六)违反规定将代理村档案提供外单位人员查(借)阅的;

(七)未按操作要求开展村级财务电算化管理,造成核算错误和电子数据丢失损坏的;

(八)发现三资管理异常情况,未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的;

(九)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

城口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节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每年3月底前应当编制全年财务预算方案,参照四议两公开的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张榜公布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后存档;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度终结后1个月内应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决算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全年财务预算方案。

对于非生产性开支(管理费用、福利支出、其他支出)要按明细项目进行预算,如经营管理人员工资、奖金等各种补贴,办公费、交通差旅费、外出学习考察费、通讯费、报刊费,赞助费等。

(二)审批。农村集体财务预算作为重大经济活动参照四议两公开规定执行。

(三)执行。农村集体财务预算方案一经通过必须严格执行。未列入预算收入的项目不得直接用于增加预算支出,未列入预算的支出项目不得实施。如因工作需求,确需另行增加支出的项目,必须另外提出预算方案,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批后再行实施。

(四)公布。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财务决算,总结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经监事会审核通过后,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群众质询。

第二节收入管理制度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是指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款项时,应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不得通过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手段取得收入。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应加强收入管理,及时足额收取各种款项。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在收款后及时足额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账户,出纳在存入资金时详细载明资金来源并将资金收据或上级文件、会议记录等连同进账单交会计登记、记账。上级或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补助和专项拨款、各种返还款和奖励资金等,由出纳与有关部门办理资金结算等业务手续,及时划拨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账户,严禁瞒报、少报收入,坐收坐支、混淆资金来源,坚决杜绝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确保各项收入纳入账内核算,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安全。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按相关规定开具正式发票或使用全市统一监制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严禁无据收款或白条收款。

第三节 支出管理制度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是指经营支出、管理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管理经费支出、建设项目支出、公共服务及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按照先批后支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后方可开支,各项开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支出应在渝农资产智管平台上完成。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实行定期报账制度。出纳报账时,各类资料必须整理齐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会计对财务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及时退回。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分级审批制度。1000元以下的支出由经办人员签字,会计审核,理事长、监事长审签,最后交出纳支付、会计记账;1000—10000元的支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讨论通过,经办人员签字,会计审核,理事长、监事长审签,最后交出纳支付、会计记账;10000—100000元的支出,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再由经办人员签字,会计审核,理事长、监事长、乡镇(街道)农经专干审签,最后交出纳支付、会计记账;100000元以上的,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再由经办人员签字,会计审核,理事长、监事长审签,乡镇(街道)农经专干和分管领导审签后交出纳支付、会计记账对于同一项目多笔多次支出按照合计金额分级审签。

(一)各项经济往来款支付单人单次结算金额在500元以上,应通过开户银行转账,严禁使用现金结算

(二)管理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报账员、会计)报酬实行阶梯式提取,并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一是本年度收益小于5万元,提取管理费不超过2000元;二是本年度收益大于或等于5万元,提取总额不超过本年度收益的10%;三是本年度收益50万元以上按本年度收益的10%提取管理费,但总额不超过6万元。提取的管理人员报酬具体分配由理事会研究决定,总额不得超过提取金额。对在发展村集体经济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经营管理带头人,可根据《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开展收益分配工作的通知》(城农发〔2024112号)规定,在当年度向成员收益分红的前提下,提取绩效奖励。具体提取比例及标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章程或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中明确,但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上限。

(三)村集体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应严格管控劳务成本,全面、准确核算各项收支。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应按规定计入项目成本,遵循市场化和按劳分配原则,由理事会根据项目类型、复杂程度、当地用工行情等提出建议,合理确定管理人数,不得虚增、虚设管理人员,原则上项目管理人员不得超过2人,并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具体人员和岗位职责,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后执行。管理人员工资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管理人员工资不得超过2400元,10-20万元的项目管理人员工资不得超过3000元,20-100万元的项目管理人员工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资金的1.5%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管理人员工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资金的1.2%

(四)货物类支出。一是零星易耗办公用品,如纸张、笔墨等办公用品,财务报销时需取得正规发票和货物清单;二是非易耗办公用品,如电脑、空调、办公桌等办公用品,财务报销时需取得正规发票、送货单及相关会议记录;三是非办公用品类的货物,如集体用苗木、垃圾桶、基础设施维修用材料等,财务报销时需取得正规发票、送货单及相关会议记录或上级文件。大额采购(3万元以上)的,需询价比价至少3家,并签订正规购销合同。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采购需经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采购。

(五)服务类支出。如需聘请审计、评审、监理、代理记账等向其他单位及个人购买服务时,财务报销时需取得正规发票、合同及相关会议记录。

(六)代领签字。原则上不允许代领签字,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代领签字的,需签代领人的姓名并备注字,加盖手印并备注双方联系电话。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附件齐备,不得白条抵库,并按规定程序审批。会计应对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或未按规定审核的原始凭证不予记账核算。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包括正式发票和付款凭证(自制原始凭证)。

正式发票财务支出凭证必须使用经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合同签订方或发票开具方,严格管控支付到个人的财务行为,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公户支付和确需垫付的应附申请、说明等垫付佐证资料。一事一议等财政报账制项目,正式发票用于财政报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用复印件做账,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鲜章。

付款凭证(自制原始凭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付款凭证主要用于内部往来款项,代收代付。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劳务票据,以务工名册为凭证据实支出入账。

(二)用途真实合法、要素填制齐全、附件齐备。

用途真实合法:开支内容要真实、合法,不能伪造事实、虚开发票入账;经手人必须注明用途并签字。

要素填制齐全:支出票据必须有收款人签字、收款单位盖章,付款单位名称、时间、数量、单价和金额等主要内容完整,不能涂改。

附件材料齐备:原始凭证的附件是指对原始凭证作进一步佐证、说明、细化的证明文件。如购买办公用品、招待费开支明细清单等附件材料应齐全;购买实物的附件材料,必须有验收证明;经集体讨论通过的,需附书面决议意见,加盖公章;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禁止报账事项。

超出预算范围及标准;原始凭证不规范;发票项目私自涂改;没有收款人签字、收款单位盖章;应入库登记而保管人员未签字;没有证明人、经办人签字;数量、单价、金额不符;未经审核、审批同意;没有经民主决策程序通过的大额开支。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性支出,费用累计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净收益的15%,确需超过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详细说明超支原因和必要性,报乡镇(街道)备案。超过部分应在年终收益分配提取的管理人员报酬总额中扣除禁止农村集体擅自举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

(一)办公费。村集体基本运转所需的必要办公费用据实支出,不得将与村集体发展无关的以及应在其他专项经费中列支的费用在村集体报销。

(二)差旅费。村集体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应在当年内凭会议通知及有关佐证资料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往返车费应附正规车票,食宿自理的每人每天出差补助、住宿费可参照乡镇(街道)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报销。提供食宿的会议不得报销出差补助、住宿费。逾期未报销的,视同自动放弃,不得补报。

(三)学习考察费。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公款旅游,擅自用公款组织考察。确因工作需要组织管理人员(成员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参会补贴。关于成员代表的参会补贴,在年终收益分配时统筹考虑,每人每次补贴20元,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元,并在收益分配方案中予以明确。村集体管理人员不纳入此项补贴范围。

第四节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不得使用村(居)委员会、其他企业等单位账户管理集体资金,不得使用村集体账户管理与村集体经营管理活动无关的资金。严禁公款私存,禁止村社干部长时间、大额度保存集体现金或坐收坐支集体现金。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账户禁止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和银行存款,确因工作需要,其他人员代收的款项应在两天内及时结清,数额较大的须当天结清;因公务活动需要预领款必须经审批人批准,在公务活动结束后七天内及时结清。禁止以不符合规定的单据冲抵库存现金、公款私存私用或乱支乱用,严禁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账外收款等方式设立小金库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乡镇(街道)根据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确定备用金限额,一般在2000元以下。备用金只能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如差旅费、办公费等支出,不予支付往来款或工程款。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健全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价证券由村出纳负责保管。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至少每季度核对一次银行存款,盘点现金,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监事会对核对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一般用于发展集体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及集体福利事业等公益设施建设,可以用于集体成员普遍受惠的公益性、公共服务性等新农村建设,或用于对重点人群、困难群体予以帮扶奖励,重点引导用于集体成员普遍受惠的乡村交通、水利、信息、能源、教育等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及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项目配套。使用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拟定资金使用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定,将研究决定结果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中财政投入的项目本金,包含原股权化改革项目集体持有部分、原中央支持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试点资金)入股部分、固定资产处置收益等资金,原则上用于扩大集体经济收入的再生产,如新增、维修经营性设施、设备,依托特色资源发展一主两辅多支撑优势特色产业或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直播电商、乡村新型服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不得用于修建村内公益性资产,不得用于到户到企的一次性补助,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使用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拟定资金使用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经营目标、预期收益、回报周期、管理人职责、风险防范机制等,方案应先报乡镇(街道)审核批准,再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五节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设置固定的公开栏逐笔逐项进行财务公开,同时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小程序、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多种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1)财务计划;(2)各项收入3)各项支出;(4)资产资源明细及处置情况;(5)债权债务明细;(6)收益分配;(7)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8)其他应向成员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收支笔数多、金额大的应每月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月(季)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成员监督。

成员关心的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一是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二是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三是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四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五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资金集体收益部分收支情况;六是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财务收支公开注意事项:

(一)出纳对每月(季)各村财务收支所有票据,以日记账的格式进行逐项登记,建立公开明细表,每笔收支注明时间、金额、来源、用途等。

(二)公开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审核: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监事会对明细表逐项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形成财务逐项公开报告。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务公开栏、村便民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告示牌等形式每月(季)及时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公开时限不少于7天。

(四)及时答复成员对公开内容的质询。成员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存档备案。乡镇(街道)对财务公开的程序、结果、答疑等情况予以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将公开全过程材料存档。

第六节 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票据收据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票据收据的领用、登记、使用、核销工作。

(一)票据管理(汇票、本票、支票等)

1.票据购入后先由会计建立支票登记簿,出纳按照登记簿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时间、支票种类、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经会计签字确认后领用。

2.出纳要建立票据使用登记簿,按登记簿要求逐一填写时间、支票种类、支票票号、份数、转款事由、收款单位、金额、出纳、经办人签字、备注。同时还应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往来日记账。

3.对于票据的使用,出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财务制度及审批意见执行,认真履行规定的相关手续,做好登记。不得擅自使用票据,尤其是现金支票。

(二)收据管理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成员与成员之间使用全市统一监制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该收据由县农业农村委负责监制和统一发放,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的领用、核销、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私自印制各种收据。

第七节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健全村级债权债务登记台账,按类别、用途、发生时间、数额、经手人等详细登记,增减变动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收或代支其他单位或个人资金时,必须履行相应手续,纳入账内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内部往来、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乡镇(街道)应当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指导村集体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可能成为坏账的内部往来、应收账款,应当提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对已经发生的各项坏账,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村级不良债务发生,对新增债务落实谁举债、谁负责的责任制度。严禁举债发放村干部报酬、补贴、村级办公和其他非生产性开支;严禁超出偿还能力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第三十条 确因发展集体经济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用借款的,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将借款决议、合同副本等资料报乡镇(街道)和县农业农村委备案。借款金额、来源、使用情况及利息支付等须全过程公开。

第八节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按村分类装订成册。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乡镇(街道)应当负责会计档案的监督管理。会计人员应每半年向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移交会计档案及相关财务资料。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财务档案柜或乡镇(街道)统一建立辖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同时做到安全保密、防火、防潮。电算化会计资料应做到实时备份,防止因意外造成会计资料丢失,电算化会计资料的备案要永久保留。

第三十三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确遇特殊情况须由委托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由档案管理责任人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印,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三资监管信息平台制度

第三十四条 渝农资产智管是集体经济组织账务处理、财务公开、监测预警三位一体的网络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三资信息纳入监管平台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金监管主要是在监管平台中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审核收支,监控资金流向。重点对村集体预决算、大额财务收支、重大投资项目、举债进行监管。在监管平台中对资金变动异常值进行设定,对大额资金进出监控报警。

第三十六条 资产监管主要是在监管平台中建立资产台账,详细登记每一项资产的数量、价值和管理使用情况,规范资产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在监管平台中设定资产增减变动异常值,并预警提醒。

第三十七条 资源监管主要是在监管平台中对可利用资源登记造册,建档立案,逐项登记,对资源管理实施全程监督,便于随时查询。重点对集体资源使用状态进行监督,在监管平台中设定资源增减变动异常值,并预警提醒。

第三十八条 招标投标监管主要是在监管平台中对资产购置、资源发包、基建工程项目等进入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对招投标过程进行记录和公布,实时地对招投标进行监管。

第三十九条 合同监管主要是在监管平台中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动态管理,通过台账掌握各村合同的基本内容和合同金额,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及时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经济合同履约及到期提醒管理,通过查询未交款项,督促相关单位及时缴款,通过提醒到期合同,推动签订新合同。

第四十条 要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操作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操作人员对监管软件的操作内容和权限,严格管理操作密码,指定专人定期更换密码,严禁未经授权人员操作监管软件。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信息录入要准确及时,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原始凭证单独填制,不能汇总填制。大额开支、重要经济合同等附件资料必须扫描录入。

第四十二条所有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须全部纳入三资监管平台

城口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包括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对于未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条件的批量物资,应纳入库存物资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出入库登记台账

第二条 固定资产分为通用设备、农业专用设备、其他农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取得和入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修建、接受捐赠和上级政府部门扶持、划拨的各类资产,必须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合理计价、及时入账。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照购买价款和采购费、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外购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当加上安装调试费或改装费。

(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已交付使用或达到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三)盘盈、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价。无附件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因改造、扩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五)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七)对需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集体资产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八)对生物性资产等其他无法估值的,可采取名义金额计价法(又称1元计价法)。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资产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年限,预计净残值率一般为5%,折旧方法一般使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详见附件1《固定资产分类及使用年限(参考)》。

第五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大会通过后及时通知会计,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出租、出让、入股、联合经营等方式的,须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出让条件、价格、是否招标等事项,并参照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后,原则上在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上交易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职责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强村公司或参股的市场主体),其股份收益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出现资产盘亏后,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及时处理兑现或核销。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换届时或工作调动时,应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对自行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管护制度,对出租、入股等方式使用的固定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每年至少对使用主体检查1次。(附件2《固定资产检查情况登记表》),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固定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核销、发包、租赁等。

(二)正常报废、无偿划转、捐赠的固定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进行清查、汇总,由出纳分类填报附件3《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报乡镇(街道)审批后,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处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由出纳按报销手续报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三)财政资金形成的帮扶项目资产处置原则上按照村申请、乡镇审核(备案)、县级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处置,具体流程按市级或县级工作指引执行。同时,需完善保存各级会议研究相关资料、评估报告、请示、批复、报备函等。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固定资产处置后产生的变价收入和报废后收回的残值等,必须及时报会计入账,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积极整改。

(二)固定资产要全面实行台账管理,及时纳入渝农资产智管管理,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体现固定资产的种类、数量、规格型号、购置时间及使用情况等。同时应完善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各种会议记录、评估材料、招投标原始文件和合同等。

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管理制度

第九条依法属于集体的耕地、林地、四荒地、水源地、矿产资源等资源,要全部纳入农村三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并建立健全资源台账,逐项记录资源名称、空间位置、面积、等级、地上附着物等资料。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十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由农户自主经营。实行统一经营的,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十一条集体所有荒山、荒沟、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执行,采取公开协商或者以招投标方式进行,承包、租赁前以及发包方依法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一)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承包费、租赁金确定后,须向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报。

(二)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经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承包、租赁经济合同、招投标方案、招投标公示、招投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十二条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参考《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参考文本的通知》(城农发〔202550号)。承包、租赁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十三条 集体资源其他方式承包的全过程及合同履行情况须在监事会全程监督下进行,每半年公布一次合同执行情况,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和质询。

第十四条 按权责发生制核算集体资源其他方式承包合同约定收益,按规定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加强审计监督。

第三章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及上级规定由集体管理的资产资源的对外承包出租、出让、入股、联合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须履行民主程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要在县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并鉴证。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程序。

1.交易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街道)产权流转服务站提交包括转出申请书、交易风险提示转出方)、转出方身份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权属证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流转的证明文书;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法律授权文书;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再次流转交易,应提供原产权权利人同意流转的书面文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2.审核受理。乡镇(街道)产权流转服务站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资料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向县流转交易公司提交资料,县流转交易公司同相关部门对标的物的权属等开展复审。

3.交易信息发布和交易组织。交易申请受理并审查合格后,县流转交易公司根据转出方确认的交易方式(竞价或协议),在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采取协议、挂牌、拍卖、招标、网络竞价等方式,以及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4.组织签约和价款结算。交易项目成交后,县流转交易公司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规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县流转交易公司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价款结算。

5.出具交易鉴证书。县流转交易公司向转出方和转入方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并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情况在村公示栏中专题公示,回复群众疑问。

城口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设主体使用财政资金、自有资金、外单位或个人帮扶、捐赠等资金,并在集体经济组织账务核算的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类型分为3类:

第一类:集体经济组织承接乡镇(街道)或其他单位发包的小微项目,需向发包单位开具发票,此类型项目,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发包方规定的建设内容,结余资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利润,纳入年终核算并进行收益分配。

第二类:集体经济组织承接业主单位下发的自建类产业项目,不需要向业主单位开具发票,资金实行划拨或直接向业主单位报账。此类型项目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建设内容后,结余资金不能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利润,需原路退回或申请新增其他建设内容。

以上类型的项目,严禁违法违规转包分包。

第三类: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发包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和相关主管部门人员通过评估、测算,编制项目预算,明确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技术复杂、金额较大的项目,可聘请第三方编制预算。编制的预算应报乡镇(街道)审批,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发包方式择优选取承包方

第二条 编制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方案要有项目实施依据、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实施进度安排、项目主要人员与任务分工(工程负责人员、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监督人员等)、预期效益等内容;同时编制预算清单,项目预算总价等于清单量乘以单价。第一条中的第三类项目应明确施工单位、技术标准、工期等。

第三条 审议批复。项目实施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审议审议后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复。

第四条 签订合同。第一条中的第一类项目乡镇(街道)或业主单位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项目建设合同;第一条中的第三类项目,集体经济组织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合同。

第五条 组织实施。第一条中的第一、第二类项目,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审批后的方案组织人员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购买和使用原材料、设备,要签订采购协议,取得发票等佐证材料,要有入库验收(接收)登记、出库使用登记等;第一条中的第三类项目,由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监督人员应实时组织开展前中后的过程监督。

第六条 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自查验收,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项目相关负责人、义务监督员应参与验收;自查验收合格后向乡镇、街道申请验收。

第七条 项目结算。项目验收合格后,第一条中的第一、第二类项目,应及时向乡镇(街道)提供项目实施方案、预算清单、施工合同、正式发票、结算清单、验收合格证(卡)等相关文件资料办理项目结算。项目结算的总金额等于实际完成的批复建设方案内的工程量乘以合同约定的全部费用综合单价;第一条中的第三类项目,由施工单位提供预算清单、施工合同、正式发票、结算清单、图片等相关文件资料办理项目结算,涉及投入资金大于20万元的项目,应开展工程结算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金额。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项目中的资金支出,要严格按照《城口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项目公示。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项目,除按相关规定建前公示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来源及额度、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和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等内容,建后设立公示牌外,还应将项目实施方案、资金使用明细、资金结余情况等内容在公示栏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项目监督。各项目业主单位是资金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指导监管;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要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要严格落实民主议事和项目资金公开公示制度,充分保障群众行使监督权。

第十一条 存在因人为原因造成项目失败、质量不过关、项目资金损失的情况,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存在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资金的情况,除追回、退回资金外,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文件、资金文件、实施方案、预算清单、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项目申请、项目业主单位批复文件、施工合同、项目实施资料、相关会议记录、项目公示资料、验收意见、项目结算清单、财务收支凭据、原材料入库出库记录、项目建设前中后图片、后续管护措施等。

第十三条 后期管护。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集体资产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已建成项目运行管护的长效机制,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人,保证资产正常运转。

附件1

固定资产分类及使用年限(参考)

序号

资产分类

资产名称

折旧年限

备注

房屋及建筑物

办公用房

20-30

简易结构或活动房可缩短至510

仓库

20-30

厂房

20-30

农业设施大棚

5-10

根据材质和使用强度确定

牲畜圈舍

5-10

养殖场

5-10

养殖池

10-20

水泥晒场

10-20

游泳池

20-30

鱼塘

15-20

墓地

10-15

机械设备

拖拉机

5-10

收割机

5-10

挖掘机

5-10

灌溉机械

5-8

加工设备(如粮食加工机、烘干机)

5-8

农机具

5-8

电力、制冷设施

10

农田基建机械

8

运输工具

农用运输车

4-8

根据车辆类型和负荷量情况

货车

4-8

船舶

10

电子设备及办公设备

计算机

3-5

打印机、复印机

5-8

监控设备

5

网络设备

5

电视、空调

5-8

办公家具

10-15

生产性生物资产

产畜(如奶牛、种猪)

3-5

役畜(如耕牛)

3-5

中蜂(箱)

3-5

经济林木(如果树、茶树)

5-10

公益性基础设施

村内道路

15-30

桥梁

15-20

路灯

10-15

文化广场

20-30

公共厕所

20-30

附件2

固定资产检查情况登记表

序号

资产名称

型号及规格

利用方式

租金/占股

检查时间

检查情况

检查时间

检查情况

备注

单位负责人:            检查人:                 使用主体:   

附件3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负责人: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资 产

名 称

规格

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购进

日期

资 产 价 值

处 置

形 式

备 注

账面

原值

已折

旧额

账面

净值

评估

价值

乡镇(街道)意见:(盖章)

联村领导意见:

经办科室意见:(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64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城口县人民政府网站(新版)内测的公告
城口县人民政府网站正在进行全面改版升级,内测期间,网站部分栏目还在不断调整、完善中,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新版网站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对网站中存在的问题和疏漏进行批评指正。
联系电话:023-592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