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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城口县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日期:2025-05-12 来源:县农业农村委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城口县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

(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县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保护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满足广大垂钓爱好者的需求,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结合我县实际,我委草拟了《城口县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2025512日至516日)。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内以信函、邮件、来电等方式向县农业农村委反映。反映形式为信函的,以到达日邮戳为准。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单位:城口县农业农村委

联系电话:023-59224369

电子邮箱:33691832@qq.com

附件:城口县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512


城口县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市民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口县境内天然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第二条  禁钓区禁止垂钓。

禁钓区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三条  区域划分。

可垂钓区:县城任河五桥至巴山水库大坝段、龙峡水库、玉屏水库以及后续建成的不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库为常年可垂钓区;库区可垂钓区域仅包含水库水面水域。在可垂钓水库实施垂钓的应自觉遵守相关水库管理规定。

其他可垂钓区域:城口县巴山水库大坝至四川万源交界处任河水域、城口县明通镇燕子河大桥至四川省宣汉市土堡寨大桥交界处前河水域,每年31日至630日禁钓,其余时间可进行休闲垂钓。

禁钓区:除可垂钓区域以外的所有天然水域及已建成或后续建成的饮用水源地水库(羊儿坝水库、三合水库、黄沙洞水库)。

第四条  可垂钓区每名垂钓者应当使用一根鱼竿(鱼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第五条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一)国家和我市公布的禁用钓具;

(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

(四)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窝料;

(五)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

(六)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第六条  禁止钓获国家和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多鳞白甲鱼(鱄鱼)、重口或细鳞裂腹鱼(洋鱼)、细体拟鲿(牛尾巴))。钓获国家或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第七条  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物种、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不纳入钓获物管理。常见不纳入钓获物管理的物种有:罗非鱼(俗称罗非)、斑点叉尾鮰(俗称钳鱼)、大口黑鲈(俗称加州鲈)、克氏原鳌虾(俗称小龙虾)、大鳞鲃(俗称淡水鳕鱼)、虹鳟等。

第八条  常见钓获物应当符合下列规格:

(一)青鱼(俗称螺蛳青)、草鱼(俗称草棒)、鲢(俗称白鲢)、鳙(俗称花鲢)、鲶(俗称鲶巴朗),全长不低于30cm

(二)鲤(俗称鲤鱼)、鲌属(俗称翘壳、红梢、青梢),全长不低于20cm

(三)鳜属(俗称桂鱼、母猪壳)、鲫(俗称鲫壳)、唇䱻(俗称漏壳子)、宽鳍鱲(俗称白板、红扣、桃花瓣)等其他土著鱼类,全长不低于10cm

不符合上述规格的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第九条  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禁止收购、销售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

第十条  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监督指导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依法履职,加强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

第十一条  休闲垂钓协会等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举办行业培训,宣传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每年31日至630日以外,需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城口县农业农村委报备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县渔业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配合监督检查,做到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

垂钓人员应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

垂钓人员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不损坏水岸植被,不乱扔垃圾,垂钓结束时应收集带走全部废弃物。

第十四条  在天然水域内非法垂钓的,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3个月内有两次及以上非法垂钓行为的;

(二)在禁钓区或禁钓期进行垂钓的;

(三)使用两根鱼竿(鱼线)进行垂钓且留取的钓获物重量或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使用三根及以上鱼竿(鱼线),或者使用我市公布的禁用钓具进行垂钓的;

(五)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六)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进行垂钓的;

(七)使用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的;

(八)使用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九)留取钓获物总重量超过2.5千克(留取钓获物数量仅1尾的除外),且拒不放回水体的;

(十)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的。

第十五条  使用国家公布的禁用钓具,或者使用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窝料等以垂钓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钓获国家、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拒不放回原水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县渔业主管部门将根据生态恢复实际情况,对垂钓管理办法提出修改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X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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